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2020-03-02 04:00: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碱泉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和注意以下事项: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 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的开放式管理、教育和改造方式,由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通过社区矫正,促使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早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并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二、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后,矫正对象对象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正式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明确需接受司法所的管理,以及自己在矫正期必须履行的义务。

四、矫正对象应认真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在工作打算,建立档案。

五、矫正对象两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由司法所做好记录。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六、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天山区行政区域。因医疗、探亲等原因确需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在7日前向司法所递交书面申请,同时从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认真填写后向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天山区司法所逐级申批,批准的,司法所下发《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书》(应当申请并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后,报天山区公安机关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活动范围或未按时销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天山区,应提前向司法所申请。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司法所签署意见,由天山区司法局批准的,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八、矫正对象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区司法局批准。

九、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矫正对象就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需在活动范围内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县(市、区)司法局的批准,同时通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

十、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十一、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三)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服从监督管理。

十二、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对象范围。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考核以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日评定一次,由司法所集体研究。

十三、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漏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矫正对象受到两次记过,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重新犯罪的;

(二)威胁、报复受害人、司法工作人员的;

(三)发现漏罪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社区矫正被撤销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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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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