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学位专业主干课程说明

2020-03-03 16:20: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 徽 工 业 大 学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安徽省教育厅教高

[2009]05号)的基本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校举办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基本条件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术水平能达到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2、本专业规定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须一次性考试通过;

3、通过省学位办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含中等)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专业主干课程成绩经补考通过者(不含经批准的因事缓考后的补考情况);

3、在读期间经补考及格的课程超过规定门数者,其中高中起点本科的学生累计补考超过三门以上,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超过两门以上;

4、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者;

5、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制年限一年以上的;

6、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徽工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办的指导下,负责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校毕业生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推荐上报校学位办审核;

2、外校委托我校评定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条件,向我校学位办报送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以及有关专业设置、办学形式、教学计划、各科课程和省外语统考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相关材料。由校学位办委托继续教育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核以及专业主干课程成绩的认定;

3、申请推荐单位应根据省学位办规定,做好组织学位申请者参加省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以及学校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考核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论文答辩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外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论文答辩需在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办指导下进行。答辩通过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的,一并汇总分类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授予与其他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安徽省和安徽工业大学学位办的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用印及颁发等工作。

第十二条个人或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校或上级学位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校学位办受理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按省及有关部门规定向学校交纳评审费用。

第十五条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安徽工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2]4号)同时不再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学院专升本各专业学士学位专业主干课程 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

液压传动、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材料及成型技术专业

金属学与热处理、塑性加工原理

土木工程专业

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结构力学

法学专业

法理学、民法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微机原理、数据结构

工商管理专业

管理学、管理经济学

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

工程流体力学、传热学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

电机学、电力系统自动化

会计学专业

财务管理学、中级财务会计

自动化专业

微机原理及程序控制、自动控制理论

通信工程专业

信号与系统、现代通信原理

金融学专业

金融学、国际金融学

英语专业

英美文学、英汉翻译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公共组织理论、社会保障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人力资源管理、组织行为学

审计学专业

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基础

冶金工程专业

钢铁冶金原理、钢铁冶金学

材料成型与控制工程专业

塑性加工原理、塑性变形物理冶金基础

网络工程专业

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路由器技术

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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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沈阳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证明

学位授予条例

学位授予办法

学位授予通知

学位授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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