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代理总经销合作协议书

2020-03-03 17:32: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三军礼炮酒品浙江省舟山市 总经销代理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SJ/ZJZS-1108-0

1甲方:北京向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三军礼炮》酒品总经销代理事宜,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浙江省舟山市总经销代理授权事宜。甲方作为《三军礼炮》酒品的出品人、商标持有人、生产监制人,授权乙方为《三军礼炮》酒品浙江省舟山市唯一的总经销代理商,详见附件一(授权证书)。

二、关于浙江省舟山市总经销代理权限及有效期。乙方作为《三军礼炮》酒品舟山市唯一的总经销代理商,享有甲方酒品省辖地市级代理价格之权利,以及甲方公布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之规定;享有甲方授权范围内总经销代理各项事宜,以及授权区域内授权各级代理并报甲方备案事宜。总经销代理权利期为伍年。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

三、关于《三军礼炮》酒品出品质量事宜。甲方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按照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和规定,严格控制酒品质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所有酒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向乙方提交规范、准确的各类证件等有关资料。

四、关于酒品出品价格事宜。不同的品种,不同的酒精含量,不同等级的酒品有不同的出品价格,详见附件二《全国统一市场价格及各层面批发价》。酒品出品价格调整事宜,双方商定,若无不可抗力因素,《三军礼炮》酒品出品价格年上调率不超过5%。

五、关于浙江省舟山市总经销代理的义务。各年度经销任务将根据乙方市场开发力度不断变化而调整。甲乙双方每半年商定一次(必要时随时协商):

1、第一个年度,年采购任务人民币90万元,平均各月采购任务人民币7.50万元。

2、从第二个年度起,每个年度采购任务在上一个年度采购任务的基础上递增5%,具体的下一个年度的采购任务,甲、乙双方每个年度最末月份确定。

3、乙方依据与甲方确定的年度采购任务,按月执行采购计划,在预期发货期前5个银行工作日内(每月5号、15号、25号为发货日)将采购款全额100%的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具体细节详见附件三《发货与结算确认单》。

六、关于宣传支持相关事宜。乙方完成全年采购任务,甲方将在年度最后一个月按乙方年度采购额的3%返给乙方,以此作为甲方对乙方在广告业面上的支持。

七、关于奖励机制。为确实保证和调动乙方销售的积极性和始终保持旺盛的销售动力,甲乙双方商定奖励机制如下:

乙方完成该年度采购后,超额部分在1%-50%之间,享受乙方代理保证金5%/年利息金额的酒品奖励;超额部分在51%-100%之间,享受乙方代理保证金10%/年利息金额的酒品奖励;超过部分在100%以上的不再设立奖励。

八、关于付款方式及交货相关事宜。

付款方式:汇款支付,现金支付,信用卡转账支付。

交货方式: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将乙方采购的酒品100%的发出。酒品发货工作由甲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乙方独家承担。

结算方式: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货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具体细节详见附件三《发货与结算确认单》。

九、关于代理商保证金事宜。乙方作为浙江省舟山市总经销代理商,其总经销代理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当代理权限期满后,甲方全额将保证金退给乙方。若乙方提前结束代理业务,在未给甲方造

成损失时,甲方全额将保证金退给乙方。

十、市场销售价与定价权。三军礼炮酒品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销售价。市场销售价的定价权由甲方统一负责,但甲方保证每年价格年上调率不超过5%。

十一、关于销售及相关问题遇到投诉事宜。

1、因酒品质量问题遇投诉事宜,由甲方负责解决,其费用由甲方自理;乙方有责任积极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2、因市场销售服务遇投诉事宜,由乙方负责解决,其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有责任积极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十二、关于维护商标权益和打击假货事宜。

1、关于全国商标维权事项由甲方负责,乙方区域内的维权事宜由乙方及乙方各地销售代表和销售团队积极配合甲方,为甲方维权提供必要的证据及相应的资料,其维权费用由甲方自理。

2、关于打击假货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及甲方相关单位予以积极和必要的支持,其打假费用由乙方自理。因打假所产生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3、关于维权和打假事宜,甲乙双方商定,依据下列条款开展或办理各项事宜。

3.1、严格控制商标使用权。乙方若须使用《三军礼炮》商标进行市场宣传和公益活动时,须事先将宣传方案、策划方案、使用方案报甲方审批,获甲方文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3.2、严格控制销售渠道。乙方对建立区域内的销售渠道必须登记备案,并建立严格的管控措施,以此区分《三军礼炮》真伪,以及严格控制假货泛滥。甲方视乙方销售渠道之外的销售渠道为非法渠道,应依据法律予以清除。清除非法的《三军礼炮》销售渠道的工作由乙方负责,其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必要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3.3、严格管理销售团队。乙方在建立全区域销售团队时,侧重审查销售商或销售代表的商业信誉和销售环境。

十三、关于违约及处理等事宜。双方商定:以下任何行为之一或违背本合同双方所约定的任何条款均属违约:

1、授权事宜。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将唯一的浙江省舟山市总经销代理商权转移给第三方。

2、授权期限。在授权期限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将浙江省舟山市唯一的总经销代理商权的期限延长或缩短。

3、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甲方在确认乙方订单后,应按订单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发货到位,若未按订单要求及时发货(除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在乙方提示和督促下仍未及时发货的行为,属甲方违约。

4、甲方出品的酒品与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有误。一旦出现错误,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纠正出现的误差。否则属甲方违约。

5、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条款支付采购款时,属乙方违约。

6、未经甲方许可使用《三军礼炮》商标。乙方及乙方向下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不得使用《三军礼炮》商标从事有关活动(包括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

7、如果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采购任务,则乙方代理权及双方所签本协议之合约及附件等自动解除。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代理保证金返还事宜,届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在未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前提下予以全额退还。

十四、保密事宜。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严格的保密,不得向其他方泄露。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十五、争议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甲乙双方通过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十六、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的形成加以确认。

2、双方历次签署的《发货与结算单》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向往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

代表签字:

日期:

签约地点:北京(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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