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

2020-03-03 09:21: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论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

内容提要: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是近年来中国执法理念的一次改革,但是人性化执法中的非人性化带来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不必要的侵害,也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和政府的形象。虽然这些事件的发生只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缩影,但却反映了我们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公安机关

执法

人性化

问题

对策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它担负着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行政执法两方面的任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使我们切身感受到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不断加强,法律不再仅仅重视公民对国家与社会应承担的义务,更明确了公民所享受的权利。那种认为法律是单纯的惩罚

1 工具的立法思维已被法律的权利保护思想所替代,人性化执法已成为时代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

一、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一)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概念

人性化执法是指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具体来说,就是指法律在立法、执法与司法各领域全方位体现出来的,以人权为核心,在尊重法的精神和法定权利、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充分关心人、尊重人,在事关人本性的事务中不作苛责,兼顾人的正常情感、理性和需要,兼顾人的不同个性取向和不同社群区域的习俗,尽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

(二)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意义

1、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当前,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社会变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大量存在。比如:贫富差距拉大、下岗失业、弱势群体生存艰难等等。在各种诱因之下,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多发。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人性化执法,就是以社会稳定的大局为重。多体谅一些违法者的困境与无奈,区别不同人群、不同原因、不同情节,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缓解社会矛盾,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警民关系的改善。强调人性化执法,就是要使法律不仅具有力度,还要有温度,发挥其潜在的功能,处理好、平衡好各方利益,促进社

2 会的和谐稳定。

2、唤醒道德良知,促进社会进步

目前,在我国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改造方法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就是通过惩罚与教育,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现实中,有许多违法犯罪人员或由于生活所迫,或由于一时冲动,或由于被坏人利用等等,而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深,不必从严惩处。用富有人性化的方法,更能使他们认识错误、痛改前非,而且往往能使违法者受到感动和感化,与冷冰冰的执法相比,效果更好,意义更大。推行人性化执法,其根本目的就是让群众感到更安全、更舒心、更满意,从而凝聚、整合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形成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合力。人性化执法是一种让人放心的、文明的执法方式,它的本身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3、体现以人为本,改善队伍形象

作为一种执法管理模式,人性化执法是以“人的本性”为基础提出的。它从人的情感、需要、发展等方面考虑,把人的要素放在了中心地位,尊重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目的是创造出一种能够满足善良人性的社会环境。“人性化”意味着一种理解和疏导,它通过情感因素和心理因素,让公安民警设身处地的为执法对象考虑,为他们提供应有的方便。这样做,体现了对执法对象的尊重,减少了对抗情绪,同时也能拉近警民之间的距离,改善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二、人性化执法的特点

(一)严格执法

“人性化执法”的一个根本前提,是要以法律为准绳,在不降低执法标准的前提下,对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这是“人性化执法”的应有之义。因此“人性化执法”是有原则的执法,它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来体现权威性。任何故意降低执法标准甚至不执法,往往破坏执法的公正性,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平等执法

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不得因执法对象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执法人员不能对一部分人实行“人性化”,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实行“人性化”,从而亵渎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的因违法者身份不同而给予不同程度行政处罚的事,同一部法律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无疑是亵渎法律精神、牺牲法律尊严。

(三)尊重人权

“人性化执法”是基于人类道德和情感的一个提法,它体现为对人的法定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尊重。在执法过程中,尊重人的价值及各项基本权利,可分为对己和对人两方面:一是执法者要尊重自己的人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人格,“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万众叫好,执法人员如果被感情和社会舆论所左右,抛弃人类社会所认同的保护人权原则,将导致执法与“人治”无异;二是要尊重他人的人格,维护他人的合法权利,体贴和顾及他人的

4 感受,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最佳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性化执法即是尊重他人的人格,也是尊重自己的人格。

(四)真诚服务

“人性化执法”必须具有执法的刚性,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排除主观随意性;柔性执法则强调对当事人讲权利、尊重和服务。在和谐社会,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必须双管齐下,不可偏废。执法人员要明确执法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执法中要纠正违法行为,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当更新观念,明确执法权利的来源是公众授予,牢记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宗旨,耐心向违法行为人进行义务宣传,解释法律,并协助解决问题,实现“人性化执法”。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律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可以说,刚柔相济的执法方式是确保“人性化执法”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

三、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人性化执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的偏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表现在现实中,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比如办理伤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处理,而这些人无专业警察素质,往往延误时机,最终导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1、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

2、违返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

3 违返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大量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6 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职业道德不够完善,缺乏责任意识

目前,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在不断加强,警民关系得到了积极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满意程度也不断提高,但是,这不代表当前公安民警的职业道德水准就尽善尽美了,在少数公安民警身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相符,与公安民警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不相称、与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1、思想理念有所弱化,对工作生活的一些现象存在模糊认识,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有所动摇,缺乏对政治和国内外形势的关心,对政治理论学习不感兴趣。

2、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敬业意识不浓。公安工作任务繁重,付出多、报酬少,部分民警产生一种“吃亏”的想法。有些青年民警,经不起风浪考验,思想滑坡,淡化了敬业意识,过分注重个人得失。工作中,一旦因失误受到批评,或个人付出得不到回报、认可时,不能正确理解,思想消极,意志消沉,存在失落感,有的甚至产生逆反、浮躁等心理。

3、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有待增强。有些民警法治观念淡薄,自律意识差,有些凭经验办事,为人情所动,唯物欲而求。办案过程中,有好处的案子优先办,没有“油水”可捞甚至赔钱的案子不愿办,以致在执法办案中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造成群众不满。

(四)执法为民观念淡薄,缺乏服务意识

2004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而公安机关是人民看得见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落实到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就是要建设服务型警务。但在警务执法活动中,部分民警工作热情不高,宗旨服务观念淡薄,办事效率不高甚至还出现“门好进,脸好看,但事难办”等故意刁难群众的严重问题,群众意见大。特别是某些执法人员缺乏对领导与民众一视同仁的态度,执法中拉关系、走后门情况严重,从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歪曲人民心目中政府的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的适用是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要的是执法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执法中冷漠、歧视现象也比较普遍,执法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有的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认为,执法部门就是权力部门,在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有一种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感觉,这就使得执法的过程中盛气凌人,缺乏服务意识,往往容易使行政相对人产生对立情绪,使本应很好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化。

四、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加强人性化执法的主要对策

(一)回归正确角色定位,把握人性化执法尺度

“警察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它一开始就是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服务群众为己任,以执行社会职能为基础,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和服务性,公安机关依法行使的治安管理权、刑事

8 处罚权,无不以服务性为突出热点。”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政府行政基本上处于管理行政模式。该管理模式强调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控制,缺乏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和满足。长期受这种行政模式的影响,我国对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也不准确。因此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的“七一”讲话中提出:“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活的工作中去”。这些实际上已导出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它是一个执法机关,更是一个服务部门。那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人民公安为人民”这是最好的答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让人民”,所以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作为根据人民授权的具体执掌执法权的警察是人民的警察。因此,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就必须实行人性化,为人民群众掌好权,用好权,以此来服务人民,造福人民。

在人性化执法的同时避免将人性化执法泛化成“人情化”或偏离法制,人性化的执法还应掌握一个“度”,也就是“合法性”原则。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人文的关怀不能滥用。假如超越了人性化的执法范畴,法律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影响其对犯罪的威慑力。法就是法,它有严格的范围、界限,超越了其界限,法就会被滥用,或弱化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效力将难以得到充分体现,那么社会秩序将被破坏。因此,把握人性化执法的“度”,非常重要。要避免以人性化作为借口,将执法的“人性

9 化”泛化“人情化”,要避免将人性化当做一场“政治走秀”,流于形式主义。同志,如果偏离了合法性原则,则有可能导致人性化执法偏离法制轨道。须知,法律对于行政执法本身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维系着法律尊严和法制权威。不能因过分强调人性化执法而忽略法律的强制性。

(二)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思想认识的提高,使我们的干警自觉的做到以下几点:

1、体现对人民的敬畏。作为执法者不仅要敬畏法律,更要敬畏人民。因为从根本上说,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给的,做不好工作就对不起老百姓。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对人民群众“既怀崇敬之心,又抱歉疚之情”。做到了这一点,人性化执法就有了强大的内在动力,就有了基础和保障。

2、体现对人格的尊重。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以人为本,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如果我们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执法过程中,忽视或漠视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忽视或漠视了周边群众的现实感受,那么执法效果只能是事倍功半、南辕北辙。

3、体现对人情的关怀。人性化执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严肃执法,又要充分体恤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追求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而不能不讲客观实际地机械执法,造成不良甚至恶劣的执法效果。. 10

4、体现对人需求的理解。人性化执法究其实质是对人需求的一种满足。特别是依法行政,诸如在户籍、暂住人口、出海船舶等证件办理和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时时把方便群众和满足群众正常需求放在第一位,在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推出一些便民、利民举措。反之,利用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处处刁难群众,必然恶化警民关系。

5、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人性化执法并不是否认严格执法,而是宽严相济。见诸报端的成都交警对醉酒驾驶员送上“醒酒汤”,湖北高速公路交警对疲劳驾驶员“罚睡”,都是宽严相济的范例,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让违法者心服口服,实现了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具体到日常执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主要还是看违法原因。

(三)积极推进公安队伍“三项建设”并深入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做到执法为民,热情服务,打造新型和谐警民关系 “三项建设”和“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是公安部党委在深入总结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经验基础上,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们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实施人性化执法,打造新型和谐警民关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部署;更是我们公安机关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回应新期盼的必然选择。

1、执法为民的要求。执法为民是公安执法思想的核心。要求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需要

11 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安民警要做到执法为民,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观念。强调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责任心。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行使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构建人性化执法环境。对公安民警行为有约束力的法律、纪律等规范,是一种他律性的规范,不论公安民警对这些规范是否真正愿意遵守,也必须照此去做。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自律性的规范,是以公安民警内心自觉作为发挥基础作用的道德规范,由于它与公安民警的情感、责任心、信念等内在的因素密切联系,因而它一旦被公安民警所接受,就会变成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塑造人格、陶冶情感、净化心灵等方面起到法律、纪律等规范难以起到的作用。因此,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性化执法的集中体现和具体保障。

第三、切实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严禁逼供。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今后公安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而且必须做到执法行为规范。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执法行为随意

12 性,保障国家权力得到正常而有序的运行。严禁逼供,要求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不得为获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麼,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对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明问供等错误方法。

2、热情服务的要求。热情服务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感情饱满,尽可能耐心、周到、细致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重视人的本性需要。 热情服务的要求如下:

第一、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做好本职工作,就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爱岗敬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公安民警要服务于全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使自己的工作紧密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当前,公安机关要以强有力的打击职能、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使经济建设能更快的发展。

第三、以民意为导向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改革传统的强制性和单方面性的管理模式和体制。要让民警围绕群众走,强调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就是要着重强调执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措

13 施,强调行政程序的人性化。保证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实施。改进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扩大服务领域。在人民群众的生民财产受到侵害或或处于危难时,要积极给予帮助和保护,积极参加社会救险和救急活动。

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做到“开门评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用良好的态度、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开门评警”,让老百姓对公安工作品头论足,让群众对公安民警进行评议,无疑是对公安机关责任担当和公安民警公正执法、服务人民的一个最好促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善于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一些不同意见,是胸襟气度、胆量智慧、政治修养的综合体现。自觉运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从中查找问题、纠正失误、改进不足,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作风建设,树立公正廉洁形象,大有益处。开门评警是事半功倍的监督之举。敞开大门听民声。相信人民群众一定会客官、真实、理性的评价公安民警,提出更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水平。我们公安机关一定要拿出勇气,敞开大门,深入群众,访民意、听民声、解民难。 参考文献:

14 1、张秀丽:《对于“人性化执法”的若干思考》[J].《法治与社会》,2007.2、伍玉功:《论人性化执法》[J].《湖南社会科学》.3、刘文:《“论论人性化”的实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4、王运红:《“人性化执法”三思》,[J].《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5、韩庆祥:《论以人为本》,[J].《前线》2005年第1期

6、大讨论活动简报、第176期、《以正规化促进公安队伍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7、杨宝民:《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若干思考》,[J].《大庆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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