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2020-03-02 19:16: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哲院08政治学李姣婷20083804)

内容摘要:在当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屡屡发生,中国的城管执法几乎陷入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的恶性循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创建文明城市的大背景下,探讨和分析影响城市和谐有序发展的城管执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从分析导致我国执法现状的原因入手,为城管执法和城市管理建设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一、城管执法现状及其危害

(一) 城管执法现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即把一些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中的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自2002年以来,一些试点城市都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308座城市(区)设立了城管局。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施以来,既得到了理论界的支持,也为城市管理及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得到一定好评。但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起步较晚,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队伍建设不够成熟,且缺乏城管执法的经验和方法,城管执法中出现诸多问题,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现实困境,城管执法成为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监察工作满意率只有29.20%。②据统计,2006年1~5月份,仅广州市城管执法遭遇各类暴力抗法事件就达320宗,222人受伤。③目前,在城管综合执法中,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现象严重,导致市民及社会对城管制法不满,暴力执法和百姓暴力抗法事件频繁发生。

(二) 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 ① 张玉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6月,第3期。

② 崔北军:《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蚌埠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

③ 同上。

1、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一般素质较低,且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引发一系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另一方面,会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削弱法律权威,损害政府形象

城管本是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动辄挥舞“执法”大棒予以惩戒,更有的执法者的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私自扩大执法范围,将野蛮的执法方式、专制落后的执法理念贯穿到城管执法工作中,这既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初衷,城管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施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权威。另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其工作质量的好坏、文明与否不仅代表执法者本人的素质,还关系到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城管的暴力执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社会大众中的权威,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

(一) 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陷是根源

首先,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处于不利地位。城管执法中行使的是一种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局统一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有关行政机关则不再行使这一职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对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原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但是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原归属其管辖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市城管执法得不到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既处于城市管理的末端,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线。使得执法者既要直接面对被执法对象并行使自由裁量权,又成为裁量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既开罚单又当面索要罚款的执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城管队伍已经经历了13年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城管执法更无规范的执法程序可循。执法者在工作中随意性、自主性很大,使执法工作不能公开、公正的开展。另外,

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保障机制也尚未确立,这就使得城管执法人员疏于法律法规而违规执法,超越法律权限做出有损民众的行为。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具有较高的威严,因而执法对象很可能对执法行为进行反抗,甚至采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二) 执法主体不文明执法是主观原因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起步较晚,执法队伍在构成上比较复杂,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另外,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暴力案例屡屡发生。城管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是激化城管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间的矛盾,导致暴力执法的主观原因。

(三) 执法工作的性质和环境是客观原因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的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使执法环境变得十分恶劣。首先,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矛盾是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有职权与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也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所需要的。这就使城管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冲突,甚至是对立的“敌我”两个阵营。正如毛寿龙先生所言: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人员端稳了“饭碗”,小商小贩就面临着困难。④

其次,城管执法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因为执法对象的文化程度、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又迫于生计,所以执法对象更不愿接受城管执法的相关决定而容易与执法者发生对抗,加剧对立双方的冲突。而且,弱势群体在于执法者的博弈中,往往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这使执法者陷入被动、不利的处境,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执法者的工作情绪,从而进一步触发了城管执法中暴力执法事件。

三、城管执法的路径探析

(一) 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现代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市民的生存、生活质量,当人们的需求与城市管理的其他需④ 舒圣祥:《城管与小贩的“饭碗之争”》,

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6-08/23/content.4995263.htm.2010-11\\16.求发生矛盾时,“人的需求”应放在第一位,实现“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体现对强者的肯定,又要对弱者进行有效的照顾和关怀,既要满足城市管理秩序的要求,也要满足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体现和谐社会的宽容精神,以人为本,树立市民主体的观念。城管部门要从原有的不文明执法中吸取经验,转变城管执法的理念,成为为人民服务,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的好公仆。

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就体现为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为城管相对人谋出路。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责任,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只有政策引导得当,城管执法相对人才会选择合作守法的生活方式。以在个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坐商转化提供条件。而在一些小城镇,可以在城郊威震写分散在城市中心商贩建立集中经营的场所,既可以减少与流动商贩“打游击”,美化市容,又可以是商贩们的生计问题得到解决,并满足市民的需求,融洽市民与政府的关系。⑤

(二) 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规

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城管相对人更大的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城管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有一套切实合理的程序可循。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三) 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⑤ 笔者注:城管执法部门在疏导流动商贩,建立固定、半固定经营场所中所需的费用应由财政支付,但可以月或旬为单位向摊主适度收取定额的日常管理费,如用于支付日偿环卫的费用就可向摊主收取。政府部门向为维持生计而从事无证经营的商贩征收过高的费用,会导致“守法”成本过高,而使其继续与城管执法人员“打游击”,逃避政府的合法管制。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克服不文明、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另外要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严肃城管执法纪律。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努力做到管理和服务到位,处理恰当,处罚适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宣传

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文化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市民的城管法制意识,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以社会活动为载体,积极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吸引市民了解和学习相关城管执法的工作,并号召市民参与到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活动中来,不仅做到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还要积极座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者,并为城管部门献计献策,推动城管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由于制度法规上的缺陷,以及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文明程度较低等原因,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而在这种困境下产生的城管暴力执法现象无疑有碍城管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部门应转变现有的城管执法理念,从为执法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改善政府形象,使城管执法工作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管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唯有此,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有序和谐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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