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00: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通知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人杨百姓,男,1960 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系受害人杨某之父。
申请人王百姓,女,1964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系受害人杨某之母。
申请事项:依法通知鉴定人 李全胜、何俊、苏启升、证人小徐、小杨、杨军 出庭作证。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要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由于没有调查未进行尸检的原因,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八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法院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望准许。经法院许可,证人小徐、小杨、杨军可由申请人通知。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5月15日 附:
1、鉴定人李全胜、何俊、苏启升工作单位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联系电话:01068236291;
2、证人小徐在北京工作,证人小小杨、杨军住河北省文安县,上述证人联系电话:13932607333.金利民律师电话:15383008921,13932607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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