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

2020-03-02 06:57: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 各地区公司组织机构设臵及定岗定编方案、薪资结构体系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

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员工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解聘等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每月1日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员工(物业公司领导班子以下员工除外)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调动、任免、奖惩、解聘等由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实施,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审核,每月1日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审核,每月1日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领导班子职能分工及三线项目总经理的调整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并由人力资源中心汇总上报集团各业务直管副总裁审核、报集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每季度首月1日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地区公司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指令或工作失职,从而决定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降薪、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由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之间及与集团系统其他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每月1日审批,其中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调动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地区公司其他员工的调动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审核、审查、审批后实施,并每月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的请假、出差由部门一把手审批,部门一把手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方案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

- 1(3)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地价款的拨付,由地区公司上报,财务中心审核后,报财务直管副总裁签署意见,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4)地区公司申请集团拨付的其他任何款项(除集团应拨付的地价、还贷之外),由财务中心审核,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财务直管副总裁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须再报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

(5)、地区公司申请集团拨付的其他任何款项(除集团应拨付的地价、还贷之外)作为地区公司向集团借款,加入次月集团资金回笼考核任务指标并考核、只罚不奖。

6、商业承兑汇票纳入集团年度融资计划管理并考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视同现款支付,地区公司须建立商业承兑汇票台账,确保到期兑付。

7、无论任何原因,地区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贷款利息及2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本金,必须确保资金在到期前 2个工作日到账;否则每发生一次,给予资金部经理、财务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处分,给予主管资金公司领导降二级工资处分,给予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降三级工资处分;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集团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处分文件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付款审批

1、地区公司支付工程款、正常报建规费、还贷本息、税费、广告费、工资奖金等,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土地方面款项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付款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投资中心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3、非正常规费(如罚款、滞纳金等)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需附批复后的报告,报集团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

4、无合同、手续不全、超合同(主体、园建暂定总价除外)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的付款,每一业务事项累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5、工程预借款不超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累计进度款总额10%,且当月工程预借款总额未超过该地区公司上月对外支付进度总额3%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过的,报管理及监察中心审核后,再报集团工程建设分管领导审批。申报时须列明该项目总借

- 3 事项,由集团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注册资本变更由集团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地区公司对外捐赠、赞助支出,按每一个项目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总额控制,超额部分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二十一条 集团各中心每月所有的奖励和处罚文件均须抄报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每月全面检查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财务部各项奖罚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相关中心核实。对财务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财务部一把手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区公司投资部负责房地产新项目的信息搜集筛选、拿地方案制定、土地合同谈判、履行以及维权取证等工作。具体负责:

1、搜集筛选土地出让信息,于每个工作日12:00前报投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董事局主席阅。

2、重点跟进五星项目的进展情况,于每周五12:00前报投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董事局主席阅。

3、编制土地合同月度履约台账,并及时做好土地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维权取证工作,每月25日前报投资中心备案。

集团投资中心负责对上述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及考核。 第二十三条 新项目上马流程

1、地区公司申请购买新项目时,须填写《购买新项目考核计划表》,并附《新项目上马评价因素汇总表》、《新项目上马标准对比表》、《利润测算表》及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资料报投资中心审核。

2、投资中心对地区公司上报的新项目,按当阶段新项目上马标准进行审核。

3、经投资中心审核符合上马标准的新项目,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同意调研后,由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在接到董事局主席批示后72小时内,分别进行市场调研,形成独立调研报告,并附本条第1款中相关资料,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4、董事局主席批准同意上马的新项目,由投资中心在接到董事局主席批示后24小时内,负责通知地区公司、营销中心、资金中心及建筑设计院主要负责人。

投资中心在接到董事局主席批示后24小时内,组织地区公司、

- 5 批执行。

第三十条 土地合同不得转借或私自备份。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设计院设计方案审批

1、小区规划方案、新标准化的住宅单体标准层平面方案和外立面方案及外立面材料方案、新标准化的公建平面方案和外立面方案及外立面材料方案、新标准化的住宅装修方案及材料方案、新标准化的公建装修方案由集团设计院确定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2、小区地下室范围方案、小区竖向设计条件、小区单体屋顶选型方案、住宅首层平面方案、住宅商业裙楼平面和外立面方案、住宅端部户型和复式平面户型方案、已标准化的住宅单体标准层平面方案和外立面方案及外立面材料方案、已标准化的公建平面方案和外立面方案及外立面材料方案、已标准化的公建装修方案、公建软装方案、公建泛光照明方案、小区住宅单体泛光照明方案由集团设计院完成后报设计院院长审批后执行。

超豪华户型交楼标准的小型中央空调配臵方案由地区公司确定后报集团设计院审核,设计院院长审批后执行。

3、单体扩初设计条件、住宅样板房及豪装交楼装修施工图、标准化的公建单体第一个实施项目的装修施工图由集团设计院完成后报集团设计院具体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单体扩初设计图、公建单体施工图、由集团设计院下发参考图的公建项目装修施工图由地区公司确定后报集团设计院审核,集团设计院具体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集团设计院每月对地区公司上个月完成的住宅单体施工图,按份数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审核结果报集团设计院具体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规划及单体方案调整申报及审批

1、规划方案调整申报及审批

各地区公司如要求对集团设计院下发的规划方案进行修改,按以下规定进行申报及审批。

(1)如容积率、商住比没有发生变化而标准户型比发生变化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报集团营销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后转集团设计院处理。

(2)如容积率减少或商住比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集团利益受损

- 7 区公司总工室应组织外委设计院进行原因分析和设计优化,优化后仍超出控制指标,应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总经理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 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每月对钢筋含量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未备案且钢筋超标项目的相关负责人予以降薪、降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如对审批通过的涉及重大成本质量的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必须重新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 智能化、园林水处理、园林声光电、园林地热施工图,及园建结构、水电标准化施工图须报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审核。

第三十九条 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定期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抽查和考核。若勘察报告提供的地基承载力、设计抗浮水位、土工试验等重要参数不合理和岩芯采取率严重偏低,给予相关责任人降薪、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地区公司凡采用设计、施工捆绑招标的基坑支护工程由地区公司总工室组织进行技术标设计方案评审。

第四十一条 首期园林方案由园林集团负责完成,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后下发;首期园林以外区域的园林方案,由园林集团园林设计院院长审批后下发。园林施工图由园林集团设计院负责完成。

各地区公司如需对审批下发的园林方案进行重大调整,须由地区公司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园林集团依据批示调整完成方案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项目的园林设计如需外委的由园林集团负责招标,园林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地区项目开盘区域的园林设计现场服务由园林集团负责,包括勘察场地、图纸会审、材料确板、核实与调整施工工艺、落实图纸实施效果、调整方案或图纸、调整材料、解决现场技术问题、参与竣工验收等。

第四十四条 集团设计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园林集团设计院对地区公司总工室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十五条 地区公司总工室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审批的方案进行报建及实施,如有任何调整必须按程序报集团审批后实施;对外委设计院的报建图进行复核,确保总规报建图和单体报建图符合集团下发方案;对外委设计院的施工图进行复核,确保与报建图一致;对销售平面图进行复核,确保与施工图一致。否则,经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 9 10 第一次开盘及新增装修标准除外)由地区公司直接与负责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议标;所有普通装修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地产项目非标准化产品的装修工程由地区公司自行组织招标。

3、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园建工程由地区公司参考集团园建标准价格自行招标。

4、须单独招标的幼儿园、综合楼或临时售楼部的智能化工程,由地区公司直接与负责该区域的集团战略施工单位直接议标。

5、须单独招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主体工程、集团下发参考价格区间及合同文本的地基基础、保温、钢结构等项目。

6、其他预算金额 300万元以下(含 300万元)的工程项目。 第五十四条 议标权限

预算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的议标由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再报集团各相应招投标中心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同时呈直管副总裁阅。

第五十五条 合格单位的征召

1、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的招标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集团公司和地区公司共同负责,地区公司必须提供3家以上合格单位。地区公司自行招标项目合格单位的征召由地区公司负责,必须有3家以上合格单位。

2、投标单位的合格要求:必须是品牌和综合实力全国30强单位、本省前5强或国际著名品牌和企业;确无全国及全省行业排名的,入选企业应为行业领先企业。

3、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汇总由征召小组(招投标部、总工室及采购部)采用背靠背原则分别在网上搜索各10家以上单位名单,独立筛选确定拟入选单位并亲自或指定专人(一人)向入选单位发正式公函,表达初步建立合作关系的愿望,向入选单位落实具体情况。

4、预算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含 100万元)项目的单位考察,由招投标部经理带队; 100万元以上的,由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带队。区域合作的主体单位,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须到对方总部与其最高负责人会晤。

5、各地区公司使用单位库的单位都必须经过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审批。

6、严禁推荐投标单位,特殊情况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 12 5%(含5%)或小于300万元(含300万元);

超出上述范围的,报集团各相应招投标中心审批;超过400万元的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十八条 对能够大幅节省成本的工程项目如基坑支护、外电、消防等,进行设计和施工捆绑招标。

第五十九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可随时参与本公司项目的开标并须遵守开标现场的纪律。

第六十条 地区公司在每月5日前,将最新招标工作台帐报集团招投标监察中心。集团招投标监察中心每月10日前将本月招标工作台帐汇总后,报管理及监察中心、集团分管领导及董事局主席备案。

第六章 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合同订立审批权限

1、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委托除外),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2、工程类合同(含年度)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其他类合同(含年度)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工程类合同(含年度)金额1000万元以上、其他类合同(含年度)金额300万元以上,按集团标准范本报审的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3、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4、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合同、地区公司根据年度合同所附文本签订项目合同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5、各地报建类合同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六十二条 合同变更审批权限

1、各地区公司报审工程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前必须完成核价审批。核价后报审补充合同金额增加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400万元以上的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工程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其他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 14

3、工程类合同履行中,确因我方原因造成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20万元以上的,地区公司将初审意见报合同管理中心,由合同管理中心与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共同出具审核意见报直管副总裁批示后反馈给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集团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必须按以下权限审批同意后,再签订补充合同: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七章 开发报建、工程建设及计划管理

第六十五条 管理及监察中心负责集团工程建设系统开发报建、工程管理、计划管理及综合监察方面的管理、监督、指导及考核工作。

第六十六条 管理及监察中心制定各地区公司月度工程建设计划、开发报建计划,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发文执行,并实施考核。

第六十七条 地区公司综合计划部每月制定内部工作计划,经管理及监察中心审定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发文执行;综合计划部负责督促落实并考核。

对计划质量差、漏项严重或内部考核流于形式的,经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给予综合计划部负责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对各部门由于责任问题导致工作重大延误的,综合计划部可提出降薪、降职直至免职处分的意见,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执行。

对综合计划部督促不力、毫无作为的,经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给予综合计划部负责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工程建设长期滞后但未能采取有力措施的,经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给予综合计划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主管工程领导、三线城市项目总经理问责、降薪、降职直至免职处分。

由于工程建设原因导致交楼延期的,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工程部经理、主管工程领导、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降薪、降职直至免职处分。

由于资格审查流于形式且招标质量很差,导致开盘或交楼延期的,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招标部经理、主管招标公司领导降薪、降

- 16 副总裁审批后,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管理及监察中心每月对地区公司工程部工作检查、抽查规定如下:

1、勘察、桩基础、混凝土浇筑施工阶段工程部须全程旁站监理,管理及监察中心每周突击检查两次以上;

2、钢筋、水泥、混凝土、石材、电线电缆、机电设备等主要材料设备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抽查比例不少于20%;

3、建筑物的定位放线,抽查比例不少于20%;

4、土方回填工程密实度检测,抽查比例不少于20%;

5、每个人工湖的地基处理、防水层施工质量;

6、每层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龄期(28天)后一周内,对混凝土的实体结构进行回弹检测;

7、卫生间、阳台、外墙、屋面、露台等部位的蓄水或淋水试验,抽查比例不少于20%;

8、装修工作面移交质量(建筑结构尺寸、空鼓、裂缝、带压施工等),抽查比例不少于20%;

9、墙地砖空鼓、接缝高低差、墙纸发霉、木地板空鼓,抽查比例不少于20%;

10、精装修期间成品保护实施情况及不合理交叉施工情况;

11、样板先行执行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20%;

12、原始技术资料、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及时归档、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不少于10%;

13、其它各种较为严重的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管理及监察中心负责对工程部影响工程造价的工程量确认类审批文件每月抽查不少于10%。对于弄虚作假的,经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给予工程部相关责任人及各级领导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

第七十五条 工程部必须及时组织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管理及监察中心每月抽查30%。对于未及时组织验收或验收流于形式或验收合格后仍存在重大问题的,经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后,给予各级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六条 工程技术部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工程管理制度、验收管理制度做好各项验收的检查、指导、督促、管理工作。管理及监察中心每月对工程技术部的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10%。对工程技术部

- 18 第八十五条 项目首次选定全案广告代理公司,报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批。续签或更换广告公司且价格涨幅不超过10%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价格涨幅超过10%的,再报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批。

第八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地区公司营销部会同销售代理公司、总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术部共同制定新销售中心、样板房方案,报直管副总裁审批。非标准销售中心的平面布臵方案,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八十七条 新项目须具备以下开放条件后,方可宣传及开盘。

1、销售中心、样板房装修完成,展示配臵齐全;

2、会所、商业街等配套达到展示条件;

3、中心花园园林及销售区域周边园林环境完工;

4、入口广场、外部道路及导视系统完成;

5、现场按集团标准展示所有项目卖点展板,达到热烈缤纷的环境包装。

第八十八条 项目开盘前营销准备工作及现场具备开放条件后,经营销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督查小组检查合格,地区公司上报《开盘媒体排期及审批表》,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对外集中式宣传推广。

第八十九条 地区公司在开盘前3个月内,完成各阶段营销策划方案,报直管副总裁审批。营销中心组织召开不少于4次新项目开盘前营销工作会议,检查监督地区公司每阶段的营销执行情况。

第九十条 地区公司每两周营销推广媒体投放计划表,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后,报营销中心审核,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各项目日常营销推广广告审批表,经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营销中心审核,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九十一条 需单独立项审批的事项,审批权限如下:

1、一次性投入项目,包括项目首次模型制作、3D影视宣传片、销售围蔽包装方案、开盘解筹活动等,地区公司须报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批执行。

2、户外类广告(道旗、车身、站台、大牌、LED、地铁等推广)、外展点或巡展方案、各类房展会、现场促销活动等;

(1)每个项目单项单月费用不超过10万元,且单月总费用不超过3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

(2)每个项目单项单月费用超过10万元,或单月总费用超过30万元的,地区公司须报集团营销中心总经理审批执行。

- 20 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九十九条 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项目租赁定价文件,经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租赁定价文件须包括呈批报告、市调报告、价格审核表、租赁价格明细表、项目总平面图、出租商铺户型图;其中首次招商的新项目还须提供招商策划方案。

第一百条 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社区商业招商推广方案,经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一百零一条 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社区商业租金催收工作,承租方逾期 10天未缴租金的,须向其寄发《催缴租金通知单》;逾期30天未缴租金的,经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同意后向其寄发《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合同终止后3天内,商业经营管理部联合物业公司依法收回商铺。

第一百零二条 当地政府对合同备案版本有强制性规定的,集团下发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须作为补充协议同时签订;主力店或知名品牌商家未按合同范本签订的,其合同须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地区公司商业经营管理部负责对承租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或存在消防隐患的承租方须立即整改,整改结果报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

第一百零四条 集团商业经营管理中心对地区公司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如发现违规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十章 售后服务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地区售后服务部负责对客户投诉进行受理、跟进,对责任部门就客户投诉处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地区公司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1、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的项目售后服务中心在接到投诉2小时内将投诉信息录入售后服务信息系统,并自动转至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及集团售后服务中心。地区公司售后服务部在收到投诉信息24小时内在系统签发《客户投诉督办令》给相关责任部门并电话通知。

- 22 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物业服务费标准(住宅、商业、公建、停车场等)由地区物业公司核算,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字,经直管副总裁审核,报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章 预结算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对地区公司的预结算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每月对工程结算进行考核。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审核

地区公司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月对上月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按份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程结算

1、工程结算审批权限:所有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审批前,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必须已经过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抽查审计完毕,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已经过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审计和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抽查审计完毕。工程结算必须按流程审批后才能按合同付结算款。

2、结算争议的裁决:与施工单位的结算争议采用会议谈判形式解决。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地区公司预决算部负责人裁决;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且比例为5%以下(含5%)或5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3%~5%(含5%)的由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部的公司领导裁决,2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且比例为10%以下(含10%)或20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5%~10%(含10%)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裁决,6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60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10%以上的由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裁决; 2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分管领导裁决。

3、结算审计:对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进行全面审计。

4、结算抽查审计: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按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均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对已审计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按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均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 2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地区公司的广告投放计划,由地区公司营销部与品牌部共同完成;地区公司的媒体品牌合作,报集团品牌中心统一处理。

第十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对各地区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区公司所涉及的起诉、反诉、上诉、执行,由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出具相关意见,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再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涉及品牌影响等重大事件的,报董事局主席。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诉讼过程中涉及调解的,根据谈判情况及时将调解方案上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重大案件的调解,须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收到判决后,10分钟内将判决结果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同时报法律事务中心。需上诉的,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涉及执行或执行和解的,经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区公司遇特殊情况确需外聘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律师代理费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方面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逾期交楼、业主纠纷等严重违约情形,合同管理部对履约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如发现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或瑕疵,可能对案件结果带来不利影响的,法律事务中心给予相关责任人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提示相关部门防控法律风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日前向法律事务中心报告;法律事务中心每月5日前汇总完成并上报集团领导。

- 26 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不得安排接送、住宿、就餐等事宜。所有出差公干均不得安排或接受超标宴请、旅游观光、健身娱乐和礼品。

第一百四十条 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回广州,总裁办公共关系部负责落实接送、住宿、就餐等服务工作。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秘书将行程提前告知负责公共关系部接待工作的总裁办副主任,公共关系部按照集团对外重大接待标准,第一时间制定服务方案,安排公共关系部专人陪同并每天24小时配备奔驰专车用于回广州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使用。如出现无人服务或服务不到位情况,每发现一次,对总裁办主任、负责公共关系部接待工作的总裁办副主任各降三级工资。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地区公司及属下单位涉及的商标注册、转让、维权、注销等事务,上报总裁办统一制定方案,报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所有汽车的购臵,由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裁办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 集团信息化中心对地区公司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地区公司信息系统由集团信息化中心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地区公司须严格按照集团信息化计划执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须按编制要求设臵信息专员,专职负责网络、视频会议、办公计算机等安装与运维管理工作,参与集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本公司的实施和支持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条 信息化中心每月抽查不少于10%比例的地区公司使用信息系统的情况,对不按照集团要求进行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严重违反系统管理办法、出现严重信息安全风险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信息化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档案印章管理

1、除财务及人事档案外,地区公司监察室负责地区公司所有档案管理并提供档案使用服务。

2、地区公司各类印章由监察室统一安排刻制;除财务印鉴外,地区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工程、招投标、行政人事部门印章由地区公司监察室负责管理并提供用印服务。

- 28 举 报 QQ:2012837064 监察二室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20-89182890 13798197799 举报传真:020-89182890 举报邮箱:HDDC110@163.com 举 报 QQ:2424812091

第十八章 打击官僚主义

第一百五十四条 打击办负责在集团系统范围内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浮夸空谈、不做实事、不解决问题、办事效率极其低下等官僚主义行为进行打击。

第一百五十五条 打击办负责检查集团各部门在工作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以下官僚主义现象严厉查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1、推诿扯皮;

2、不负责任;

3、浮夸空谈、不做实事;

4、办事效率极其低下,不解决问题;

5、长期经常不按时完成工作;

6、服务意识、品牌意识极其淡薄,影响公司品牌和利益;

7、其他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打击办针对上述七种官僚主义表现形式制定检查办法,对集团各部门的工作流程梳理检查;向各地区公司了解集团各部门存在的官僚主义行为;受理关于集团各部门官僚主义行为的举报投诉。对集团各部门的官僚主义行为一经查实,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打击办主任审批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打击办对责任部门各类官僚主义问题下发《作风整改令》,责令其立即整改。责任部门一把手在收到《作风整改令》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落实整改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打击办。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按时完成整改且无极其充分及重大理由的,打击办给予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由打击办主任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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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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