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调查报告

2020-03-03 11:07: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调查报告

——丹东地区旅游合同履行情况调查

姓名:李广跃 班级:Z1002 学号:1242100220

丹东地区旅游合同履行情况调查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法制的完善及居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旅游纠纷特别是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也大幅增加,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旅游合同立法,在司法实践中还只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查明该旅行社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认真而具体地了解、弄懂旅行社发出的告示、广告,在确信该旅行社能够履行各项义务后再付款。

3、旅游者在确定了基本内容无异议后,办理交款手续。如果费用支出较多,应当问明各项必要支出的标准,掌握旅行社的毛利最多为20—30%。必要时,在旅游前给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剩下的在旅游正常完毕后再支付。当然,这要双方协商一致。交款后必须拿取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发的发票,旅行社必须加盖收款章。其他非税务机关印发的收据、发票等都不能作为“合同凭证”,不可拿取。否则,一旦旅游者消费权益受到损失,就失去投诉获得赔偿的权利。

既然签了合同,我们就有了权力,旅行社也有了相应的任务。比如,有如实告知、旅游营业人瑕疵担保责任完全履行合同责任、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至于旅游者权利,有权要求旅游业者亲自提供服务、有权选择旅游服务内容,有权获得真实信息和合同约定的服务,有权请求由第三人参加旅游或顶替其旅游,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等。

然而,从丹东地区旅游合同履行的现状来看,合同的履行不没有想象中的那样乐观,很多旅行社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给予游客提供服务,其问题大概包括以下几种:

“野导”“黑车”现象久治不愈,且有扩大趋势,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有很多的旅游胜地由于导游

1.人数的缺乏,车辆供不应求,“野导”“黑车”现象频繁出现。尤其是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更是日益严重。

2.旅游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秩序混乱。一些旅行社为了个人私利,低价竞争,甚至出现“零负团费”问题。

3.在旅游过程中安排过多的购物场所,强制或诱导旅客购物;在旅游途中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点、调换更改行程;擅自降低旅游标准;在旅行社打出的旅游广告和合同中不标明住宿饭店等级、地点,使用“准星级”等模糊字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虽然,我国旅游业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2011中国旅游市场趋势观察研究预测报告》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国家,这十年也将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黄金十年”。但是,在旅游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容忽视,同时我们也应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给予积极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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