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2020-03-02 05:14: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机场集团天缘酒店管理公司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的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独山子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独山子区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动、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病亡、重大伤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地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对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一次性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造成1-9人死亡的; (2)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我区及其他行政区域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社区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或重大活动期间,一次性伤害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一次性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一次性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下,但造成1-9人死亡的; (5)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一次性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3.1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1.1 区政府根据《独山子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体系的有关规定,成立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区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政府办(应急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卫生局、区农林水牧局、区工商局、区教育局、区经贸委、区环

保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3.1.3 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食品安全事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

(4)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1.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进行应对工作评估;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区农林水牧局:负责组织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和突发事件调查处置等工作。

(3)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检查监督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区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区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护和技术支持;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品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6)区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协调、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区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

(8)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3.1.5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依据情况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农林水牧局、区经贸委的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处理事故、控制事态蔓延;根据事故的控制和救援进展情况,建议应急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和启动相应的处置预案;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上级部门、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委员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3.2.1 综合协调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事故情况,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2.2 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事故发生的原因调查,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做出调

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3.2.3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局负责,职工医院配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3.2.4 事故处理、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惩办违法当事人;追踪源头,监督召回劣质食品,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移送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2.5 信息发布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配合,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向涉外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

3.2.6 治安救助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护秩序,进行交通疏导等。

3.2.7 物资保障组:由区经贸委负责,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配合,根据事故发生的态势,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物资,并统筹调度、有偿调拨,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3.2.8 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负责,在医疗单位应急物资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协调运力供有关部门调配使用。

3.2.9 环境处置组:由区环保局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3.2.10 善后处置组:由区民政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故受害人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3 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组织机构,在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1 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制定控制措施;

3.3.2 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3.3.3 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执行;

3.3.4 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3.3.5 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上报信息,汇报工作。 3.4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办事

处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4 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 4.1 监测系统

全区建立统一畅通的食品安全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和质监4个部门联合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质监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4.2 预警系统

4.2.1 加强日常监管。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做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2.2 建立通报制度

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2)100人以上群体性的食源性疾患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通报方式:

(1)有关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初步分析。判断为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30分钟内报告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在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要求有关部门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报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地险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对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进行舆论引导。 4.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单位应逐步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4.2.4 应急准备和防控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确定应对措施,并及

时上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和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以后发布或者解除。 4.3 报告制度

4.3.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的食源性疾患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3.3 报告方式

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区食品安全工作牵头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经确认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停息,要在发生或发现后1小时内报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3.4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食品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3)各街道办事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5)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6)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以及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5 报告时限要求

事件发生地街道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件后30分钟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送后续信息;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分析报告。 4.3.6 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详细地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并注明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如有可能应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5.1 紧急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报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基本情况制定现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处理工作组,按预定程序和渠道迅速通知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治安救助组、交通运输组和信息发布组先行到位,及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在自治区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理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应与自治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以及应急处理的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和自治区派出专家组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2.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在自治区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理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应与自治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以及应急处理的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和自治区派出专家组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2.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展开应急处理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应与自治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系,及时汇报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以及应急处理的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派出专家组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2.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理。

5.2.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报区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应急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报区政府审定,相应降低应急级别或撤销预警。 5.3 组织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家或自治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协调、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并接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配合。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并接收市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 5.4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区应急指挥部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应急响应终止。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1.2 善后处理组应协调做好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

6.1.3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实施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1.4 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对在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 7 应急处置保障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安排应急医疗救护队立即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并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伤病人员以及救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2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体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事件发生时,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法定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3 经费及物资保障

区财政等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处置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7.4 信息保障

建立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7.5 应急队伍保障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为事故发生后各应急处理工作组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同时还要不断强化医疗卫生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 7.6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应急救援演练。 7.7 教育培训

7.7.1 区人民政府及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正确消费。区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电话。

7.7.2 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监管职责每年举办1-2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1.1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8.1.2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8.1.3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8.1.4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8.1.5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在本预案框架下,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8.2.2 各街道办事处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措施。 8.2.3 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1.应急流程图 2.格式文本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创新食品安全机制

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机制

食品安全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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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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