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16:27: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7.4 假期工资
7.4.1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履行当地政府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期间,应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7.4.2 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凭医院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且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工人编制的人员固定工资标准以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7.4.3 工伤医疗期工资
7.4.3.1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终结前(停工留薪期),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员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4.3.2 医疗终结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残废等级,按残废等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享
受残废待遇。
7.4.4 产假工资
7.4.4.1 凭医院证明以及计划生育证明视同出勤,管理编制的M、P、A类人员按原固定工资标准支付;工人编制的O类人员按照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产假工资按月正常支付,福利待遇不变。
7.4.4.2 产假期间,员工的浮动工资和绩效奖励参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7.4.4.3 产假后仍需申请休假的,需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按事假处理。
7.4.4.4 产假后如属身体原因继续休假的,应出具医院证明(注明休假时间),并办理休假手续,按病假工资计发。
7.4.4.5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产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事假处理不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
7.5 工资支付相关规定
7.5.1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发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计发工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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