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23:22: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对《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关情况的
回复说明
新郑市地方税务局龙湖税务所:
贵所给我单位下发的新地税责字(2009)第07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但对贵所所述的我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异议,现说明如下:
我司通过招标、拍卖、挂靠程序,(年
月
日)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购买权,该地块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并于2007年10月31日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7-099,(见附件),我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及时付清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之约定:“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在2008年2月25日前将此宗土地交给我单位,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三通。”可到目前为止我单位一直并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况且周围基础设施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三通标准。据初步计算,现在该土地上有200多亩玉米、500多个坟墓、果树及各种林木200多亩,当地农民仍然在此土地上种庄稼(附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其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据此我单位既未实际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也未实际使用该块土地,故依照国税地[1988]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我公司不应缴纳该块土地使用税。
特此说明。
河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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