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2020-03-02 09:53: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确保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质量和水平,市财政设立了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和市财政对专项拨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按照《重庆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办法》评选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等院士专家工作站,为其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经费使用具体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工作站条件改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装、仪器设备费用等。 1.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2.仪器设备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日常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不予列支。

二、工作站合作项目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补助,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科研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工作站研发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1.实验材料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测试化验加工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科研业务费:指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测试、计算、分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4.劳务费(不超过总额的10%):指支付给直接参加工作站合作项目研究的无工资性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及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劳务费用。不得支付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

5.专家咨询费(不超过总额的10%):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管理工作人员及项目组成员。

三、工作站人才培养经费:与工作站合作项目有关的研发人员培训费用。院士所在单位承担建站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进修培训,针对需求协助培养紧缺人才、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根据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工作的情况及考核情况,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拨付。 第六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建站单位负责管理,各院士专家工作站可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报账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将适时对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相应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致使合作协议无法实施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获得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院士转工作站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每年底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情况报市科协(专项资金使用完后不再报资金使用情况)。市科协每年将对各院士专家工作站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和市科协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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