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办法

2020-03-03 16:36: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共场所禁烟办法

第 1 条

为维护公共场所空气品质,增进国民健康,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公共场所,系指学校、影剧院、歌厅、观光旅馆、餐厅、医院、诊所、图书馆、车站、埠头、航空站、航空器、铁路列车、公民营客运汽车、计程车、渡船、捷运电联车、电梯及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场所。

第 3 条

医院、诊所、图书馆、航空器、渡船、电梯、公民营客运汽车、计程车及捷运电联车内不得吸菸。

第 4 条

学校、博物馆、美术馆、社教馆、文化中心、车站、埠头、航空站、铁路列车、影剧院、歌厅、观光旅馆、餐厅及经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指定之其他公共埸所得于适当地点设置吸菸区 (室) ,在吸菸区 (室) 外不得吸菸。

第 5 条

各公共场所于吸菸区 (室) 以外地区,应设置明显禁菸标志。

第 6 条

各公共场所应维持吸菸区 (室) 通风良好,并配置吸菸设备。

第 7 条

各公共场所吸菸区 (室) 以外地区之空气中所含一氧化碳浓度应在10 PPM

以下。

第 8 条

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对于吸菸区 (室) 外之吸菸行为,应予劝阻。

第 9 条

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绩效优良之公共场所由行政院卫生署予以奖励。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荣民医院医疗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所属荣民医院为执行全民健康保险,提供荣民及一般国民医疗服务,特设置荣民医院医疗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本会为主管机关。

第 4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左:

一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医疗收入。

三建教合作训练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关收入。

第 5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医疗支出。

二研究发展支出。

三建教合作训练支出。

四诊疗费用减免优待支出。

五管理及总务费用。

六其他有关支出。

第 6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款。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7 条

本基金设荣民医院医疗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秘书长兼之;委员十三至十五人,由主管副秘书长、业务主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及会计处会计长为当然委员,余由本会聘请之,均为无给职。

第 8 条

管理委员会置执行秘书,由业务主管处处长兼任,副执行秘书二人,由业务主管副处长及会计处副会计长兼任,均为无给职;另置业务组、会计组组长各一人、组员三人,均由本会现职人员派兼之,并得视业务需要聘用三人至五人,其实际员额循预算程序定之。

第 9 条

管理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关于本基金运用计划之策订。

二关于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本基金运用执行之督导考核。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 10 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六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

第 11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12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3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4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办理解缴国库。

第 15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公共场所禁烟

公共场所禁烟

公共场所禁烟宣传材料

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公共场所禁烟倡议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标语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办法.doc》
公共场所禁烟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