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10: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务战术训练队
纪律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务战术队纪律,规范战术队队员的行为,保证战术队及其队员依条令行使义务,根据《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务战术训练队条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手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警务战术队队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务战术训练队纪律条令》关于战术队队员纪律的规定。战术队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违纪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罚或处分。
学院、警体部决定对战术队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警务战术队队员违反纪律,应当承担违纪责任的,处分由战术队委员会集体决议后依条令给予处分,处罚由带队指挥员按照管理权限处罚。
第四条 对受到处罚次数过多的警务战术队队员,应当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队内职务。
第二章 违反纪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或处罚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总共五次,或连续三次未请假集合未到的;
(二)屡次训练不认真的,且队内测试不达标的;
(三)私自外借战术队装备,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私自取出枪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严重顶撞指挥员的; (六)多次受到队内处分的。
第六条 散布有损警务战术队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本纪律条令的;
(二)拒绝执行指挥员或队长依纪律条令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及训练时不服从指挥的;
(三)以战术队名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
(四)多次不经请假迟到、未到的或者多次以请假名义逃避训练的;
(五)多次早退或无故离队的;
(六)训练期间顶撞指挥员,故意扰乱训练秩序的;
(七)违反规定进行战术队队员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的; (八)多次受到队内处罚的; (九)私自取出枪支,外借装备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队内处罚:
(一)无故迟到,未经请假未到的;
(二)无故早退,未经请假离队的;
(三)在执行任务及训练期间讲话、自由活动、扰乱训练秩序的; (四)在训练期间不认真训练的
(五)在执行任务及训练期间顶撞指挥员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损害战术队形象的 (七)非因任务着装备出校门的;
(八)训练及任务期间接听电话,使用手机的; (九)其他影响战术队正常活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多次受到处罚的,按第七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 私分、挪用、未按条例占有战术队公用资金以及装备和训练器材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有本条令规定的违纪行为,已不符合警务战术队队员条件、不适合继续在战术队队内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第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务战术训练对条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条令所称警务战术队队员是指属于警务战术队及其直属部门的在编在职的战术队员。
第十三条 本条令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务战术训练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令自2011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体教研部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警务战术训练队
201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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