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9:51: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
一、统一使用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擅自印制和使用非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按规定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指定专人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发放工作。
三、育龄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及社区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三年。
四、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对于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以及未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五、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
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六、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七、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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