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23: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贾来林,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平定县石门口乡小口头村羊坡庄人。
被执行人史战华,男,47岁,昔阳县赵壁乡赵壁村人。
执行依据: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昔民初字第42号。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780元;
2.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从2012年11月1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元,公告费560元;
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贾来林与被申请人史战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昔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史战华偿还申请人贾来林的石籽款15780元整。但时间已过去一年半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贾来林
二〇一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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