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42: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简介
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于主体89(2000)年4月1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政令第1504号颁布实施。此法共有六章五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正确清偿债券、债务,保证债权人的权益。
第一章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法基本(1-7条)载明本法宗旨,规定适应对象、破产条件、免于责任的理由、管辖破产的裁判所。本法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办理法人登记,进行企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商投资银行(合资合作、独资银行)。外商投资企业无支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债务超过其财产,或造成严重亏损无法继续经营,不能按一般程序解散企业的,依照本法宣告破产。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取得债务担保,或得到其他机关、企业、团体资助,或达成和解协议的,不予宣告破产。
第二章破产申请和破产宣告(8-22条)规定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程序、裁判所的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果、清算委员会(与破产有关人员)的成立及其任务。
破产申请程序和方法:
债权人在规定期间不能收回债权数额,可向企业所在地管辖裁判所申请企业破产,以收回债权数额。企业若有三名以上债权人,须经一名以上债权人同意。破产申请书应附具载明债权人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及其代理人姓名、地址、债权名称、债权数额、债权期限、宣告破产的企业名称、地址、债权未被清偿的理由、同意破产申请证明资料。丧失偿还能力的企业为免债,可以经企业理事会或共同协议会的决定,向裁判所提出企业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应载明所需内容,并附具企业亏损情况、不能偿还债务的理由及资产目录。受委负责办理解散的清算委员会认为企业债务超出破产企业的清算资产,债权人企业破产为妥,可向管辖裁判所提出申请破产。破产申请书应载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资产、债务资料、一般程序无法解决的理由。裁判所自接到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此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其结果认为破产申请妥当,判决宣告企业破产,并将判决书副本发送破产申请人和有关企业。判决书上应载明破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姓名、破产依据、判决日期。宣告破产的企业,自接到判决之日起中止会计计算、正常资产交易及经营活动。宣告企业破产的企业,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2日内向中央经
济合作指导机关通报其事实,办理所需登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企业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手续办结之前,未经有关裁判所许可不得离开企业所在地(居住地),应对有关破产提问做出解释,或协助破产手续办理工作。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 在破产前六个月或申请破产后,隐匿、分配、无偿或压价转让;
2.破产申请后或其三十日前无法律依据放弃债权;
3.预见企业破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章破产债券的申报、调查及确定(23-31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接受申报、调查及确定、债权报表的制作。宣告企业破产的企业债权人应在债券申报期间以书面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间未申报的债权无效。债权调查期间,清算委员会依照申报内容,进行债权调查。为了确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提出意见的人为标的,向管辖破产案件的裁判所提出民事诉讼。申报内容与调查内容有出入的债权,有争议但未提出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委员会确定。债权申报表与债权表由裁判所保存,按照破产企业有关人的要求,可以出示有关文件。
第四章破产资产的分配(32-44条)规定破产资产的保障、破产资产分配顺序、破产资产分配表的制作与分配、破产总结。
第五章和解(45-52条)规定和解与和解申请程序、方法、裁判所对和解申请的裁定。
第六章(53-54条)规定清算委员会的制裁权限、违反此法所追究的法律责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李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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