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川市医鉴〖〗04号医疗事故鉴定书患方质疑问题

2020-03-02 17:41: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铜川市医鉴〖2012〗04号医疗事故鉴定书

患方质疑问题

患者张跃聚于2012年6月23日1时53分因“脑梗塞”在铜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因院方影像学漏诊进而导致临床误诊、误治,住院期间亚低温治疗仪故障等问题,在入院不48小时出现脑疝,在随后的抢救过程中,当班医护人员违反抢救程序、违反用药原则、贻误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患方于6月25日及26日分别向铜川市卫生局及铜川市信访局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纠纷上访投诉。铜川市医学会于7月26日进行了初次医疗事故鉴定,当日下午17时30分鉴定结论形成;于8月14日下午14时40分电话通知远在河南南阳的患者家属取结果。针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专家组成员无视客观事实,做出的错误鉴定结论患方代理人提出如下质疑,要求铜川市医学会及铜川市卫生局医政科做出合理解释,同时提请由陕西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二次鉴定。

患者在市人民医院入院时CT影像诊断存在明显的漏诊现象,报告出具时间不符合卫生部要求,报告单及CT片出具的真正时间是23日下午2时左右,由我岳父的战友马新合亲自到CT室多次摧要后方出;报告单上出具报告时间未精确到时分,违反卫生部对医学影像报告急诊半小时,平诊2小时出具时间的要求;CT影像诊断也是直到本人于23日晚到达铜川市人民医院后通过临床查体及阅片后,才明确告知值班医生脑梗塞的准确部位。

患者发病时间是在22日晚11时半,到达铜川新区医院的时间在12时左右,并在该院进行了CT检查,后因该院自认为技术、设备力量不足要求患者家属转院致铜川市人民医院,从新区到老区车程约40至50分钟,到达铜川市人民医院后再次进行CT检查,收入病房的准确时间是按病历上记载是23日1时50分左右;完全在r-tp药物3小时溶栓期内。而且如果不使用r-tp药物而用尿激酶的话,溶栓时间窗应该是3~6小时;如果说铜川市人民医院病历上分析超出溶栓治疗时间是基于CT影像诊断漏诊的基础上有情可原,而专家组成员在患方医疗鉴定时明确指出院方CT影像诊断漏诊后,无视脑梗塞溶栓治疗原则做出入院时已不适合溶栓的结果,实在令人费解!

患者住院期间院方在不溶栓治疗、采用保守治疗时用药原则上无明显过错这一点患方代理人无明确异议,而院方在具体治疗过程中,护士违反三查七对、违背医嘱用药(24日封存的病历中出现25日执行过的医嘱;24日临时医嘱中四组甘露醇有明确的用药时间,而护理人员违背医嘱对患者使用药物),在鉴定双方提供的病历中均有明确显示,而鉴定专家组成员再次无视客观事实,做出治疗规范的结论,更让人费解!

在患者出现脑疝后,值班医生不能结合病历立即做出诊断并给予及时的抢救措施,而是问家属患者以前是否有眼疾并要求患者转科治疗,说明值班的医师(也是患者的主管医师)根本就没有看患者的病历,基本就不了解患者的基本病情,因为患者入院体检时明确记载有患者入院时双侧瞳孔是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患者主管医师不是首诊医师,违反了“首诊负责制”);在患者出现脑疝后本人要求其立即施救使用甘露醇后,蔡医师不是让护士马上加压静推甘露醇,而是叫来当班护士讯问上组脱水药的使用时间,在护士说是1小时前使用后,说出不用再使用的语言。后在使用甘露醇时用药方法不当,每分钟滴速低于20滴,明显违背脑疝时甘露醇的用药方法。在患者病情危重变化时,当班医生没有及时书写抢救记录,在事后编造的记录中违背事实做出有利于院方的记录,而患方在当日取得的病历记录中并无抢救记录,事实上值班医师当日在患者出现脑疝后根本就没有对患者进行抢救,当时她们真正抢救的病人是21床(一位年轻的脑炎患者),违反了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及相关病历书写规定。当班医师在患者出现脑疝后提请院内会诊方式违反了会诊制度,会诊医师没有在病历中无会诊记录,也违反了会诊制度及相关病历书写规定。而专家组成员对患方提供的第一手鉴定资料不予采信而偏听偏信铜川市人民医院事故责任医师事后编造的记录内容的做法,更是令人做呕!由此做出甘露醇使用方法符合规定的结论也不知从何而来。

针对病历中医护记录当班医生在病程记录中将脑疝形成时间都记录错误,护理记录中患者出现脑疝后意识状态一直是嗜睡、双侧瞳孔一直是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及患者6月24日14时左右静推安定后护理记录中出现患者意识清醒这样严重违背医学常识、矛盾重重连院方都难以解答的事实,鉴定组专家仅轻描淡写的以“医疗文书记载有缺陷,有待改进。”一言代之。实不知医疗文书才是医疗事故鉴定的最重要依据,专家组面对院方医护人员编造的虚假病历,明知院方有过失,却故意掩盖的做法,只能说明专家组成员与铜川市人民医院沆瀣一气。

另外关于院方一直提出的与患方病情危重,多次与家属谈话告知,但病程记录中却无此记录,院方解释说是患方抢走了相关沟通记录并隐匿了对院方有利病历资料的问题,患方在鉴定当日向专家组成员现场提供的一张24日院方内一科护理站的护理题板上明确显示当日内一科病重患者仅有一人(6床),而患者在内一科住院期间的床号是18床,这充分的证明了院方医护人员在此问题上做了伪证,并且编造了相关的医疗文书。

患者入院后院方给予亚低温治疗仪治疗,在第2天的使用中该设备从上午至患者出现脑疝时段内多次发生故障,导致患者脑部被毛巾及治疗仪头套包埋,连正常体温都难以散失;亚低温治疗仪的使用目的就是降低头部温度、降低脑代谢,减轻脑水肿,保护脑细胞,预防脑疝形成。患者正是在该治疗仪出现故障后才出现脑疝形成,真对院方违反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安全侵权的问题,专家组再次表现出法盲般无知,做出“设备故障与死亡无直接关系”的结论。

在鉴定结论结语中说“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第二条,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更是让人确信专家鉴定组成员就是一群无知的法盲。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条例》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医护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操作规章造成患者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而在本例中医院方面不但诊断、治疗上出现漏诊、误治,违反卫生部病历书写规定、违反医护人员多项核心制度、违犯《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安全侵权的法规。造成患者死亡是明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而专家组成员却做出不是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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