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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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

2004-12-29

中国人民银行28日称,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票证将于2005年1月1日起陆续启用。

所谓票据和结算凭证(简称票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涉及到客户和银行、银行和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不仅是银行据以办理资金支付的重要书面凭据,也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现行的票证是人民银行于1997年统一设计的,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深入,现行票证种类和格式已难以适应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的要求,亟须调整。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称,新版票证按照通用性与专用性相结合,简洁直观,并保持票证的相对稳定性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进行调整,由现行的31种票证调整为15种,分别是:银行汇票、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

据介绍,这次主要变化内容包括:一是合并部分格式、要素相近的票证,作了将二联式进账单与三联式进账单合并为三联式进账单等规定。二是调整票证的格式和要素。三是使调整后的支票和汇兑凭证能够符合财政集中支付改革和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四是调整《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部分内容。五是规范网上支付业务使用的结算凭证。为便于跨行相互受理网上支付结算凭证,规定了网上支付结算凭证必须具备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

这位负责人表示,此次票证调整内容较多,影响面较大,涉及商业银行的所有营业机构和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客户。考虑到客户和商业银行现行票证仍有一定的存量,为避免增加客户负担和造成浪费,规定了六个月的新旧版票证交叉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银行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符合规定要求的票证。2005年7月1日起,各银行和客户应特别注意不要签发和受理已被废止的旧版票证,对已签发、使用的,收款人和被背书人应不予接受,银行也不得凭此办理资金的支付。

需要明确的是,经商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中央预算单位,从2005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新版的支票和汇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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