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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04:31: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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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华电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华电集团确定的环境保护(含水土保持、资源综合利用)目标,加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华电集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 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第四条 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绿色文明、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过程归口管理,各对口部门分工负责,基层各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委员会: 主 任: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 成 员:一矿负责人、二矿负责人、安全监察部、机电动力部、计划经营部、工程管理部、前期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

环境保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 第七条 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政府及华电煤业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审定企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五)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环境保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煤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协调组织污染治理工程的技术论证及环境保护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的实施,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四)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安全、有效、连续运行;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承担华电煤业和地方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任务;

(七)负责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

(八)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工作,负责本单位环境统计报表的审核和排污费的缴纳工作;

(九)负责处理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和污染纠纷,并及时向华电煤业安全监察局和对口职能部门报告情况,遵照华电煤业审核意见按规定上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

(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环保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负责地方政府环保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及时向华电煤业汇报,按照华电煤业的审批意见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十一)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的组织实施,环保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科研工作。

第三章 项目环境保护前期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前期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要及时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确保环评、水保的审批工作在正式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之前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负责部门要严格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权限报批环评、水保文件,不得越权、越程序报审。

第十二条 严格履行环评、水保文件备案制,对于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措施,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规定(试行)》,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需要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程,必须实行环境保护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所需的投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费用)必须纳入工程概算,并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挪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文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谈判工作,应有环保管理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规划、初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公司应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步开展环境保护规划和设计。各阶段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上级现行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按照环保要求编制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相关内容应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相协调。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均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全面落实设计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对策。脱硫、脱硝装置等重大环境保护设施原则上应作为独立标段单独招标。

第二十一条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公司必须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公司必须根据环境保护设计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完成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文件并交付施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前期负责单位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应及时向华电煤业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汇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之前,必须征求华电煤业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进行,污染防治及为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在施工准备阶段必须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并经过审批后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未经批复,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管理,严格督促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进行工作,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保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审批文件超期未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要及时上报华电煤业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经研究同意后,行文上报审批部门,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试运、试生产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审批部门审批意见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第二十九条 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试生产同意文件,否则建设项目不得投入试运和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和批复意见上报华电煤业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对于试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保责任,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得到落实、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十一条 通过试生产发现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整改并认真履行延期验收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华电煤业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经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审核同意后,正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环境保护调查报告前,须经上级单位组织进行预验收后同意。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第五章 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要求、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环保战略、规章和企业环保标准以及华电煤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目标和规定,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环保办公室应根据华电煤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及环保目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环保政策,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编制本单位的环保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基层单位必须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督,按规范监测,并准确、完整记录;应认真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二氧化硫、烟尘、化学需氧量、工业污水、工业固体废弃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纳入生产经营指标体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确保达标排放。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保护及为资源综合利用提供条件的设施,应作为主要生产设施纳入生产检修计划,保证和生产设施同时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和拆除。需要停运和拆除的,必须采取妥善措施,征得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报华电煤业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第四十四条 系统各单位技术改造资金应优先安排环境污染重点治理项目,保证污染治理的需要。

第四十五条 有关环境保护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管理,按照《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及《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环保治理资金(上级投入、单位贷款及环保补助资金等)必须全部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用。

第四十七条 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应每季度向华电煤业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报告排污费资金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 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本企业行业性质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系统各单位和本部各部门要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环保监督管理,落实环保责任,完成环保目标。

第五十一条 系统各单位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全过程管理,并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投运率符合要求及达标排放。

(一)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运行维护管理;

(二)必须将环保设施作为重要的生产设备进行管理,纳入设备考核计划;

(三)必须落实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所需资金。 第五十二条 环保技术监督范围和内容

环保技术监督是环保工作技术管理中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覆盖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审查、环保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设施验收、生产运行、检修的全部生产过程中,包括:

(一)燃料及原材料;

(二)各种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三)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四)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五)储煤厂及输煤系统;

(六)储灰场及粉煤灰综合利用。 第五十三条 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一)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应进行除尘器的效率及烟气成份试验。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

(二)应定期对电除尘器设施的电场投运率、除尘器效率进行监督;

(三)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第五十四条 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进行监测;

(二)脱硫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运行记录。

第五十五条 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冲灰水系统应正常运行,采用有效的防垢措施。控制灰水比在设计指标范围内;

(二)厂区工业废水:

1.化学酸、碱废水应在进行充分的中和处理,pH值达标后排放;

2.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将厂内各类油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 3.脱硫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4.机炉大修及各类机械设备的洗涤水,均应进行适当的处理后达标排放;

5.化学清洗和停炉保护等临时性排水,应按环保要求进行处理后排水。

(三)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新、扩、改建的企业中应做到环保“三同时”,并保证正常运转,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和排放要求;

(四)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运率,废水排放达标率进行监督;

(五)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和记录。

第五十六条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一)生产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二)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七条 贮灰(渣)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一)贮灰(渣)场(地)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应做到不垮坝,不跑灰,外排水应达标。灰场不造成二次污染,已停运的灰场应尽可能进行复土和表面固化处理;

(二)干灰的设备应正常投运,并良好运转;

(三)贮灰(渣)场(池)和干除灰设施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防止二次污染。

第五十八条 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

(一)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应正常投运;

(二)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若因故停运应有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启动时间等详细记录;

(三)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表应按计量监督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四)各类环保自动在线监测仪器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系统各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上报对口职能部门,按照华电煤业审核意见上报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政府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 系统各单位要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环保运行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环保工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第六十一条 系统各单位应在每年员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对口职能部门负责对系统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章 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废物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控制:

(一)预防:从工艺、原材料、设备等源头消除或最小化废物的毒性和数量;

(二)再循环:对废物进行最大可能限度地回收和再使用;

(三)处理:通过对废物进行有效处理使废物产生量或毒性最小化;

(四)处置:采用环境友好且可靠的方法对废物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存在污染源的系统各单位应当实施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的责任人。对于产生污染的生产过程,操作规程中应当有明确的污染物控制和排放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存在污染源的系统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存在污染源的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 未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六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系统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系统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转移危险废物的系统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六十八条

生产装置开停车和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第六十九条 外委处理处置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八章 生态保护

第七十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资源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勘探、开发及其它生产作业的,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系统各单位应当制订并实施HSE“两书一表”(即: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执行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涉及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的HSE“两书一表”,应当经系统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区域进行资源开发和管道建设等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九章 清洁生产

第七十五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把清洁生产持续地应用于生产、产品和服务中。其中:

(一)对生产,应当从全过程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二)对产品,应当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对服务,应当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提高资源环境效率。

第七十六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新上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应当进行清洁生产论证,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产业政策的设备。

第七十七条 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方法和工艺技术;应当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七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如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它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 第七十九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筹措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第八十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贯彻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鼓励开展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环境标志认证。

第八十一条 按照污染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施生态设计管理,延伸产业链条,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倡导绿色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章 环境应急

第八十二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建立HSE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环境风险。风险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识别:筛选与活动相关的环境因素;

(二)评估:判断环境因素的环境敏感性,确定重大环境风险;

(三)控制:制订并实施环境管理方案,使环境风险尽可能低并可承受;

(四)恢复:制订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危害。

第八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估,定期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过程中,重要环境因素制订环境管理方案。

第八十四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系统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华电煤业备案。

第八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系统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华电煤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基层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应当满足系统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

第八十六条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华电煤业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八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章 环境信息管理

第八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建立获取和更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效途径。

第八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系统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测费用从系统各单位生产成本中列支。

对于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实行在线监控。

第九十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环境信息管理人员,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资源开发及保护、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第九十一条 系统各单位可定期编制和发布环境保护公报,公布环境绩效,接受政府、公众及相关方的监督。

环境保护公报中环境信息的披露范围和内容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科研与培训

第九十二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在制订科技规划计划时把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应急等作为优先领域。

第九十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鼓励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技术。

第九十四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十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环境保护技术与管理经验,开展环保信息交流。

第九十六条 系统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华电煤业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环境保护资料档案。

环境保护资料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装置运行台帐、污染源和污染物台帐、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台帐、环境隐患和污染治理项目台帐、放射源管理台帐、清洁生产审核台帐、环境因素台帐、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台帐、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人员台帐、排污费台帐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台帐等。

第十三章 考核与奖罚

第九十七条 华电煤业对口职能部门对系统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并进行年度考核和系统各单位领导任期考核。

第九十八条 系统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带头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境保护工作是考核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对任期内不依法治理污染、造成污染加剧和发生重大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十九条 华电煤业对系统各单位在创优评先活动中进行环境保护考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考核标准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的单位,取消参选参评资格或撤消其优秀、先进称号;对不按国家规定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单位,要公开通报;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华电煤业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煤业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系统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2日颁发的《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华电煤业计„2010‟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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