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教师公招考试报考条件

2020-03-03 01:41: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8年四川教师公招考试报考条件

2018年四川教师公招考试报考条件: 四川教师公招一般报名条件为:

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在当年7月31日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当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需须在当年7月31日之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人员需须在原件校验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应聘人员需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相关要求。 3.在编在岗人员应聘,须征得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4.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5.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公开招聘应具备条件: 1.年龄:一般为35岁以下人员。

2.学历: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特殊教育教师岗位为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专业及从业经历:符合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及相关要求; 4.未领取毕业证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所在学校的书面学历证明报名参考,并在当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届时不能提供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在读的非当年应届毕业生。 6.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具体的要求请考生仔细阅读招聘公告。

四川教师公招考试技巧:

浅谈教育法规分类学习法

教育法规这部分的知识点,这部分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般教师招聘考试这部分出题相对的题量会少一些。

这部分的知识点在考试的时候主要以单选题为主,但是其他题型也会考察。这部分知识点在学习的时候,大家发现法律知识比较零散,记忆难度较大,如果分成几个方面进行学习,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接下来主要针对法律法规部分的两个重要考查方向进行介绍。

知识点1:时间类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知识点2:教育行政部门类考查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1)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2)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4)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5)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6)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7)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5)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10)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14)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15)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16)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关于本部分的学习,建议大家采用这种方法来进行总结,这样知识学习不会太零散,分方面复习更加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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