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2020-03-03 20:15: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保卫公司财产及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和公司公安分处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和阜阳市政府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经理部、段、分公司、厂、仓库等要建立防火领导小组。

第五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防火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公司每季、经理部及以下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并将会议内容、决定填入防火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册内。

第六条 各单位都要按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统一进行着装。并按公司二人、经理部一人设消防干部。队级单位、重点部位及施工现场,设专职消防员。

第七条 重点工程、重点部位设经济民警护场队,一般工程设足够的消防护场班,在项目经理部或工地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安装自动报警设施的单位,应配备合格的值班人员。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各生产班组设消防员(兼职工人)。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每次二小时以上)。活动期间的工资和奖金等照发。

第九条 对违犯各种消防规定的行为,各级消防人员有权进行批评和劝阻;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或有引起火灾可能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或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章 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职责

第十条 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的消防工作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方案)。

(三)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安排义务消防队的活动和训练。

(四)组织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评比、表彰消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公安分处、安质部及经理部派出所、安检室是各级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四章 逐级防火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

(一)对公司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贯彻上级消防工作条例和规定。将消防工作纳人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施工方案之中,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臵、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防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

(三)组织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及规划。

(四)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抽查,主持研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五)审查批准公司制定的消防制度、规定及重大防火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定期听取公安分处、安质部、物管中心及基层各单位消防工作汇报。

(七)协助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召开火灾现场会。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副经理(包括各厂、分公司、库的负责人)。 (一)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上级消防工作计划及规定,将消防工作纳人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施工方案。做到与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同计划、同布臵、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布署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研究整改火险隐患。

(三)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关注工程、重点地区工程、火灾危险性大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消防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 (四)负责组织、协助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上报公司。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火灾现场会。 第十三条 施工队长、副队长 (包括物资部、料场、仓库的负责人) (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计划、制度和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方案之中。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负责落实消防保卫方案及消防措施。

(二)将消防措施纳入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平面布臵之中,在下达生产计划的同时,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 (三)负责组织参加定期的消防检查,对不安全问题要本着“三定”“四不准”的原则,逐级研究解决。对无力解决的火险隐患,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健全消防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保证。

(五)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在积极组织扑救的同时,向上级汇报,组织事故的调查。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现场会和事故分析会,找出应吸取的教训,制定预防措施。 (六)与分包、雇用和配合的施工单位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

(七)随着工程的移交,消防保卫工作向甲方移交,并应有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 领工员、车间主任

(一)对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计划及各项消防制度。

(二)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并责成各班组的消防员,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三)经常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的火险隐患,在采取相应消防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进行汇报,不准强令违章操作。

(四)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警和向上级报告,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的调查。

第十五条 商店、饭馆、超市、服务楼、招待所负责人 (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上级制定的消防工作计划及各项防火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经营与行政管理之中。

(二)经常向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健全消防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定期训练,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

(三)负责组织参加定期的消防检查,发现问题要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对无力解决的火险隐患,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采取临时有效措施。

(四)定期召开防火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规定,负责组织制定灭火、疏散、抢救方案。 (五)对外出租的柜台、房间等,要与承租方签订治安消防协议,明确防火责任。

(六)发生火灾事故,立即报警和向上级报告,同时要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配合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 生产班、组长

(一)对本组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和要求,执行与本工种有关的防火制度。

(二)经常向组员进行消防教育,在下达任务的同时,进行消防措施交底,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三)经常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较大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 各生产、技术系统负责人

(一)根据工程所在地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及上级有关消防规定,结合各工地情况,将具体的消防措施、要求、做法、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编人施工组织设计生产工艺及操作规程之中。

(二)根据生产任务和季节变化,按有关消防规定,负责制定消防的技术措施,随生产指标同时下达。

第十八条 各材料单位负责人

(一)贯彻执行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上级有关消防制度。

(二)对易燃、易爆和危险、剧毒物品、要严加管理,完善领退料手续。防止爆炸和自燃起火。设臵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经常组织业务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对新型建筑材料的储存、保管、运输制定具体防火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新型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和操作、存放、保管的防火要求。

(四)对所属单位负责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各行政、后勤系统负责人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人行政管理工作中。 (二)安装炉灶、烟囱和食堂、锅炉、茶炉等用火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定。

(三)对所属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检查,消除隐患,保管好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消防干部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管理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及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刻苦钻研消防业务,依靠领导,发动群众,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和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

(三)依靠领导,认真贯彻有关消防规章制度,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对重大隐患,应及时发出隐患通知书,并抄报上级业务部门。

(四)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基层的消防工作,定期组织专(兼)职消防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对经济民警、消防护场人员、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五)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定会、生产计划调度会,提出消防要求,当好领导的参谋。参加本业务系统召集的会议,接受上级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时填报各种报表,健全防火档案,管理、使用好各项消防记录。

(六)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兼职消防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钻研消防业务,依靠领导,发动群众,贯彻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当好领导的参谋,把所管单位的消防工作开展起来。

(二)经常对所管单位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三)严格用火审批制度。开用火证前,要实地查看、提出消防具体措施。用火地点变换,随审随批。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坚决不批;对无正式合格证人员、不得批准动火作业,对动火地点、数量要随时检查、心中有数。

(四)参加生产计划调度会,结合生产安排提出消防要求。 (五)建立防火档案,管理、使用好消防台账。

(六)熟悉所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对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负责用火管理、消防器材的检查保养和补充,以及火灾的扑救、报警、现场保护等工作。 ,

第二十二条 消防、公安、护场、消防控制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上级消防管理制度,明确和履行本岗位责任制,敢于向违规行为作斗争,努力做好治安消防保卫工作。 (二)熟悉本责任区内外环境,掌握基本情况,对消防设施、电源、消防通道及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生产、生活用火情况心中有数。做到“三知”:知重点部位,知防火措施,知用火部位的数量。

(三)值勤时坚守岗位,按照规定填写记录,做到一勤、二及时、三不准(一勤:勤检查巡逻。二及时: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三不准:不准擅离职守,不准躺卧睡觉,不准监守自盗)。 (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时必须佩戴“警卫”或“消防治安巡逻”标志,做到着装整齐,凭标志行使职权。发现有违反消防制度的,应及时制止,遇有发生火灾或爆炸危险作业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交班时,在移交标志的同时,将责任区内各种用火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交待清楚。

(五)施工现场、仓库、料场、修理厂、生活区等单位,外运各种材料和物品,必须凭主管部门开据的“出门证”查验放行。并积极配合宿舍管委会,做好“四防”工作。

(六)主动配齐和经常保养消防设施,保持灵敏有效。达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的标准。

(七)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操作程序,熟悉设备的性能,持操作本上岗。

(八)遇有报警信号时,应亲临或通知有关值班人员到现场查看,确定无问题时,才能消除声显信号,禁止按故障不查看,随意消除声显信号。

(九)区域控制器值班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及控制范围,掌握手动控制器的使用方法,遇有报警信号时,应到显示的部位查看,扑灭火灾或排除事故。

(十)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报警、及时扑救,保护现场。

第二十三条 看火人员的职责 (一)对所监护的区域负直接责任。

(二)清除用火部位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

(三)高层或在临近脚手架上焊接,要铺设接火盘或石棉布接住火花。

(四)电梯井、管道井或孔洞上方焊接,要使用不燃材料进行隔挡。 (五)焊接过程中随时检查,不得擅离职守。操作完毕后,应详细检查,确认无复燃危险后,方能离开。

(六)对高空焊接作业,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或防火措施不完善,有权进行制止。

(七)准备好消防器材,做好灭火准备。一旦起火,要立即扑救、报警。

第二十四条 义务消防队队长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消防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义务消防队学习、训练计划,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三)负责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四)指导并组织消防宣传,进行消防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五)指挥火灾扑救,抢救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

第二十五条 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一)执行消防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掌握防火与灭火知识。 (二)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训练,达到三知、三能、三会(三知:知任务、知本工种危险部位、知预防措施。三能:能检查发现问题,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三会: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维护保养器材;会报火警)。

第五章 施工现场防火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工程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预防火灾的措施,向施工单位下达,并做为追查事故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具备以下消防内容: (一)施工现场消防道路的宽度及走向。

(二)消防水泵房、竖管的位臵、电源线路图;水泵的型号、临时消防竖管的尺寸,壁式消火栓设的层数,水带、水枪配备的数量及位臵。

(三)临时消火栓的位臵及数量,地下干管的尺寸及走向。轻便消防器材配备的数量及位臵。

(四)施工区、加工区、生活区、储存区的划分,搭建暂设使用的材料和位臵。 (五)冬季施工保温材料和保温方法。

(六)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及使用、保管过程中的消防措施。 (七)用火、用电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和灭火预案。一般工程应制定消防保卫措施和义务消防队分工。

第二十九条 技术部门,在组织讨论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臵图时,应通知消防保卫部门参加。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应通知上级消防保卫部门参加会审。施组在实施中如消防部分有变更,须经会审消防保卫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手续上签字。

第三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消防保卫方案或措施、灭火预案应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消防保卫工作。有总、分包单位的工程,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消防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消防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与分包单位签订消防保卫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各分包单位应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和关注工程应建立消防保卫组,配备专职消防人员。一般工程配备消防保卫人员。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门卫、巡逻护场和成品保护制度,护场守卫人员应佩带执勤标志。重点工程、重要工程、关注工程和要害部位要实行证件出入制度。 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对外埠施工队和配合施工队伍的管理,入场前进行消防教育,掌握人员底数,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50人以上的队,应请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50人以下的队,应有兼职管理人员。非施工人员不得住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需经消防保卫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 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消防教育,每季度义务消防队训练二次。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建立防火工作档案,管理使用好消防台账。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消防道路,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消防道路不能环行的,应在适当地点修建回转车辆场地。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消防水源进水干管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臵临时消火栓,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消火栓的保护范围确定。施工现场较小,周围有市政消火栓(在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以内)的工地,可不设临时消火栓。施工现场周围没有消防管道和市政水源,应建消防蓄水池或配备充足的消防大桶和轻便消防器材,布局要合理。经常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保持消防设施、器材的灵敏有效。

第三十九条 高度超过24米的在施工程,应设臵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65毫米,并随楼层的升高每隔一层设消火栓接口,配备水带和水枪。施工用水可用消防竖管,但应另接用水口。消防竖管的数量,应根据室内消火栓的保护半径确定。消防水泵的型号和竖管的管径,应根据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出水量不小于2支5升/秒的水枪 用水量进行选用。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设在安全位臵,专人24小时值班。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安在总断路器的上端,保证连续供电。正式消防水源接通以后,临时消防竖管方可拆除。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暂设,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重点工程城区内工地不准搭建木板房。必须支搭时,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需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幢与幢防火间距,城区不小于5米,郊区不小于7米,不能满足防火间距时,应砌防火墙。

第四十一条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应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进行调配料。

第四十二条 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王急需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

第四十三条 工程内不准住人、或做办公室和更衣室等。特殊情况需要住人、设办公室、更衣室、加工间等,要由总承包单位写出申请制定消防措施,报经公司级消防保卫部门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为便利施工生产,可根据施工现场大小,楼层高矮设臵一定数量的吸烟室(吸烟区)。吸烟室(吸烟区)应贴上标志,配备水桶和灭火器材。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医务室、电工和工程需要使用的,需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电工、电气焊工,在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时,要持操作证和用火证,严禁非电、气焊工作业。动火前,要清除附近易燃物、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材。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第四十七条 氧气瓶、乙炔瓶(罐)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距明火作业不小于10米。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程要坚持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特别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木质晶装饰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消防要求。

第四十九条 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高层建筑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保温,严禁使用可燃材料。一般工程尽量不使用可燃材料保温或作为挡风设施。非用不可的,应制定消防措施,列为防火重点。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季节变化、施工计划、制定各季节及各工序的消防保卫措施或方案。

第六章 生活区防火

第五十一条 生活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党政主要领导负责消防保卫工作。单位多或与出租在一起的。实行总负责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消防保卫领导小组,与使用单位、家庭和租用单位签订消防保卫工作责任书。各使用单位、家庭和租用单位应接受总负责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生活区应根据规模、火灾危险性,建立消防保卫组织,配备消防人员。

第五十三条 生活区凡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物管中心应事先向公安分处申报。同时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应主动请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五十四条 生活区内应留有消防道路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堆物、堆料和搭建临时设施。禁止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区内搭建可燃建筑,必须支搭的,事先应经公司公安分处审批。

第五十五条 生活区应有消防火源,确保每一个部位都在消火栓保护范围之内,配备轻便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管理。

第五十六条 生活区要建立门卫及出入制度。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人员疏散、抢救方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教育,义务消防队每季度学习训练不少于二次。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第五十七条 生活区严禁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应填写审批表,制定消防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公安分处审批。

第五十八条 电气设备安装、维修和拆除必须由电工进行,任何工种和个人不得随意安装和拆除。

第五十九条 严格炉火管理,生火前,需经消防保卫人员检查合格,发给《炉火用火证》后方可用火。炉灰应倒在指定地点。

第七章 仓库防火

第六十条 仓库是防火的重点部位。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由一名主要领导为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大型、专业性、重点仓库(百万元以上)。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根据重要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六十二条 各类仓库都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季度进行训练、业务学习不少于2次,开展自防自救工作,重点仓库应有夜间驻库义务消防队。

第六十三条 建立门卫出入制度,重点仓库应使有专人守卫。严格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第六十四条 对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工程竣工后,基建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六条 仓储物品改变性质,应征得上一级消防保卫部门的同意。库房出租或对外代存的各种物资,需签订防火协议,明确责任,并经公司公安分处同意方可。

第六十七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垛,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高压线下两侧6米和库房、建筑物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六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第六十九条 各种材料贮存,应按其性质,火灾危险性程度,分类存放。严禁自燃物品和一般物品混存。

第七十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第七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进行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七十二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七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及隔墙。

第七十四条 库房、库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进行修理、加工和使用炉火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检查合格发给《炉火用火证》后,方可使用。

第七十六条 库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十七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七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不准随便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有条件的大型仓库,进人车辆应配发阻火器。

第七十九条 仓库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

第八十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八十一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八十二条 库区应设明显的“严禁烟火”标语牌和“禁止吸烟”等警告标志以及“进入库区须知”。

第八十三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灵敏有效。

第八十四条 经常进行消防检查,及时解决火险隐患,制定灭火预案,建立防火档案。

第八章 季节防火

第八十五条 夏季防火

(一)散装白灰不得堆放在可燃物附近,袋装白灰粉,不得贮存在木板房内。

(二)电石库,应采用二级以上需耐火等级建筑。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20公分以上,零星电石要随时清理。

(三)高大建构筑物、架子、机械设备、油库及电气设备,要采取可靠的防雷措施。每年雨季之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摇测,保持灵敏有效。

(四)各种电气设备、配电箱,要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经常处理电源线周围的树枝。

(五)木板房及易燃建筑不宜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防晒棚,必须搭建的可燃材料防晒棚与防晒棚之间应留有不小于5米的防火间距,并于当年9月25日前拆除。

(六)压力容器和易燃易爆液体应在室内存放,不要在阳光下暴晒。

(七)原煤堆放不要过高过大,确有困难的、要增设通气孔,防止自燃起火。

第八十六条 冬季防火

(一)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室等地的取暖火炉,必须经主管领导、消防人员检查合格、发给《炉火用火证》方可使用。明确专人负责、制定防火措施。

(二)木工棚(车间)、库房、清洗车间、汽车库、喷漆车间、油漆配料间和木板房内,不准用火炉和电炉取暖。

(三)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严禁私设火炉和电炉,严禁在有炉火的房间及周围,进行易燃液体、气体操作,或堆放可燃物品。 (四)冬季施工使用的各种砖砌炉灶,必须完整良好,不裂缝滋火,有专人管理。

(五)火炉距木质板墙、办公桌、床铺等应保持1米距离,距离不够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烟囱距可燃墙壁、顶棚要不小于30cm,距可燃屋檐要不小于20cm,高出或超出屋檐不小于50cm,烟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应用不燃材料隔开。

(六)在木地板上安装火炉、要设炉盘。炉灰有余火要用水浇灭,倒在指定地点。

(七)在火炉周围或烟囱、烟道、火墙上烘烤衣物鞋袜、要有人看守。无人时禁止烘烤。

(八)冬季施工,不准使用草帘、苇席等可燃材料做挡风挡。 (九)重点工作、重点部位、高层建筑在冬季施工中,必须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进行保温。一般工程尽量不使用可燃的草帘、草袋等保温,非用不可的。应列为“防火重点”、制定具体的消防措施。 (十)采用电加热保温法施工,要制定操作规程和消防措施,做好消防安全技术交底。线路敷设、加热器安装与就位,必须符合部颁规范要求,设专门电工值班。

(十一)亚硝酸钠应实行限额领料,专人负责领用、保管、登记,不准露天存放,并与明火保持20m的距离。

(十二)机械驾驶室内的取暖设备,要符合防火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禁止存放易燃液体。

第九章 电气防火

第八十七条 各种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使用及管理,必须符合当地电气工程安装标准、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规定。并符合防火要求。

第八十八条 变压器室和配电装臵室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变(配)电室,必须有专人值班,建立登记制度,保持室内清洁、干燥、通风,不准存放无关物品。室外5 m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八十九条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必须有设计方案。禁止私拉乱接电气设备。

第九十条 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接头牢靠、绝缘良好,装有合格的保险、避雷设备。

第九十一条 在贮存使用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及电石桶的场所,敷设的照明线应用金属或阻燃套管,并采用与储存物品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第九十二条 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纸做遮光罩。行灯及临时照明灯具应有支架。

第九十三条 各种电气设备不准带病运行,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

第九十四条 电源线路穿过易燃、可燃墙壁、地板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套有非燃套管加以隔绝。

第九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第九十六条 严禁在高压线下面搭建构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第十章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火

第九十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八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厂房的建筑和地点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禁止使用易燃建筑做库房、厂房。

第九十九条 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安有导除静电设施。

第100条 不准在库房、车间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第101条 搬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或倾倒。

第102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储存在专门地点,分类、分堆储存,不得与其他物资混存。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隔贮存。禁止在办公室、宿舍、食堂、礼堂等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103条 车间及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用、退登记制度,不得超过当天用量。禁止在施工程和易燃建筑内进行油漆配料、清洗机件和喷漆操作。

第104条 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晶的地点,要设立警告标志,周围禁止一切明火作业。

第105条 装修工程或生产过程中需要数量大、种类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技术部门应制定施工方案和消防措施,并向班组或个人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第106条 遇水燃烧、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许在露天、低湿和高温处存放。易燃液体禁止在露天存放。

第107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晶的场所,应安装与场所防爆等级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无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手电筒。

第十一章 易燃建筑防火

第108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等,应尽量使用难燃建筑。在特殊情况下,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除使用木板房外,不准用其他易燃材料搭建各种设施。

第109条 重点工程、固定单位和三环路以内施工现场,不准使用木板房。

第110条 一般工程施工现场和临时性生活区,因生产、生活需要支搭木板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了加强管理,支搭木板房总面积在超过1000m2的,应由支搭单位填写《申请支搭易燃建筑批示表》,报经公司公安分处和当地消防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保卫部门备案);250--1000m2以上的,支搭单位填写《申请支持易燃建筑批示表》后,经理部签注意见,注明搭、拆日期,报公司公安分处及当地消防部门批准。250m2以下的逐级报公安分处批准。经批准后再编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由使用单位支搭,杜绝先搭后批现象。

(二)木板房搭建后的消防工作,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并向使用人进行消防书面交底,确定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发现隐患及时解决。

(三)木板房不准作厨房、锅炉房、水泵房、变(配)电室等使用,不准储存各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贵重材料,不准进行各种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

(四)木板房内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隔断和顶棚。不易搭双层铺住人。

(五)木板房最多限五间一栋,栋与栋防火间距横竖不得小于5m。不准将防火间距接连他用。特殊情况间距不够的,应砌防火隔墙。 (六)木板房与厨房、茶炉房、锅炉房、变(配)电室、材料场等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与高压线保持在水平6m以上距离。

第111条 木板房周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较集中的要安装消火栓或蓄水池、消防水桶。成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第112条 木板房内应设有吸烟水桶或水盆,烟头、火柴棒,不要随地乱扔,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113条 照明线路应有良好的绝缘和防火措施。电气设备和电源线不应超过安全负荷。电线穿过可燃墙壁时,应套上不燃套管。

第十二章 各部位的防火 第114条 汽车库、车场防火

(一)车辆进场要在指定地点顺序停放,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要加强消防检查,组织值班巡逻。

(二)车库内不准使用明火取暖、加温,车库、车场内不准吸咽和从事明火操作。车库内不准兼做修理间,修理间应与车库隔开。

(三)车库、车场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足灭火器材,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四)车库内不准住人,存放汽油。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等,应放在加盖的金属桶内,定期清理,不得积存。

(五)汽车回场后,要认真进行检查和清扫,防止遗留火种。 (六)水箱冻结后要用热水溶化,不准用明火烘烤。 (七)用可燃液体清洗发动机时,要把电瓶线路断开。

(八)油箱、油路、汽化器漏油的汽车,要立即修理,不准停在车库、车场内,不准带故障出车,更不能往汽化器直接供油行驶。

(九)各种机动车辆都应配备灭火器。

第115条 油库防火

(一)油库兴建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严禁先建后批,竣工后不验收就使用,

(二)油库距附近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不得小于30m,距厂内道路不小于5m。

(三)贮油罐、加油泵应有良好的导除静电装臵。贮油罐上应设臵管径不小于38mm并带有阻火器的放散管,高出地面不应小于4m。 (四)油库,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避雷装臵,雷雨天气停止输送汽油。管理室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五)操作工具如扳子、抽油器等,其摩擦部分必须采用铜或铝合金制的。搬运和启开油桶时,要轻卸轻放,防止撞击。库内温度要控制在摄氏28cC以下,通风良好。

(六)对安全阀、呼吸阀、接地线等,应经常检查、测试,确保安全可靠。

(七)油库要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要有“严禁烟火”标志,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善充足,灵敏有效。

(八)对汽油的储存和油库的改建、扩建,必须经公安部门检查和同意。

第116条 药品库与药房防火

(一)不燃的药品或不含易燃、易爆、氧化剂等的药品与乙醇、丙酮、甲醇、乙醚、高锰酸钾等危险药品不得混存,应分隔贮藏。

(二)苦味酸、叠氮钠,大量的销酸甘油片剂、亚硝异戊酸等药品,应单独存放,与药品分开。叠氮钠应贮在沙盘内。

(三)高锰酸钾、重铬酸钾、双氧水等氧化剂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存。前两者与双氧水等氧化剂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存。前两者与双氧水也应分开存放。

(四)乙醚应避光储存,储存温度不得超过30℃。

(五)中草药库中,如存放大量中草药时,应定期翻堆散热,防止自燃起火。 (六)麻醉性、安眠类药品,应专人专库保存,严格领用手续。 (七)药品库内严禁吸烟,不易安装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时应符合防火要求。

(八)药房内储存含醇量高的酊剂,醑剂等大包装的数量,不应超过三日量。

(九)药房存放乙醇等易燃液体,应以500ml的瓶装为宜,总存放量不应超过5Kg。

(十)配方配出的高锰酸钾等氧化剂时,应用玻璃瓶包装,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

(十一)药房内应及时清除可燃物品,药品箱、瓶要码放整齐,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117条 锅炉房、茶炉房的防火

(一)锅炉、茶炉房,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不准在其附近搭建易燃结构建筑,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司炉人员必须持有合格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司炉人员应经常检查、测试安全阀、气压表、水位计,保持灵敏有效。

(四)司炉人员填煤前要详细检查,清除煤内的雷管等爆炸物。 (五)锅炉要定期排污,清除炉灰要用水浇湿。

(六)司炉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准喝酒,不准睡觉,不准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制度。

(七)工作结束时,应切断电源、气源,关好火门。 第118条 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防火 (一)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和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三)保持走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过道、门厅不准存放物品。

(四)室内所用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柜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五)室内要保持整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物品。 (六)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窗并插销,锁好门再走。钥匙要随身携带。

(七)节假日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八)销毁文件要在安全地点进行。

第119条 电话总机室防火

(一)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严禁人内。

(二)室内禁止吸烟。不准用明火作业,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人内。

(三)室内保持整洁,走道畅通,严禁抛掷工具、器材和其他物品。

(四)室内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交流电源插座(销),要有明显标志。

(五)修理使用的电热工具,要放在不燃的支架上,用完随时切断电源。禁止带电或不停机的情况下,使用易燃液体除污。

(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擅离职守。要不断巡视,作好记录,注意各部机件运转情况,发现异状、异声、异味时要正确判断,及时处理。

(七)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120条 礼堂、俱乐部防火

(一)礼堂、俱乐部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翻建、扩建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批。

(二)礼堂内的通道、出人口、休息厅及舞台两侧,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质。

(三)不准住宿、做饭或进行其他明火作业。

(四)不准使用液化石油气灶,使用火炉取暖的要设专人看管,安装符合防火要求,加炉档和铅丝网罩。

(五)观众厅、舞台禁止吸烟,并设立标志。演出需要吸烟或焰火效果,要有专人监督检查,防止引起可燃物着火。

(六)电气和机械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舞台、观众厅、休息厅的事故照明要单独设臵线路。所有移动灯具,应用橡胶电缆线,并根据使用情况,正确选用导线的截面。悬挂的灯具距布景、道具、幕布等可燃物不得小于40cm。节光器等易发热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的基座上,固定线路必须走暗管或套管。

(七)舞台、化妆室不准用汽油、酒精、乙醚等易燃液体清洗假发、剧装或其他操作。

(八)太平门要有明显标志,并设事故照明设备。演出、放映或开会时,太平门不准加锁上闩。太平门外6m以内,不准存放障碍物。 (九)观众大厅的通道,不准加座或坐人,要保持畅通。 (十)禁止把易燃、易爆物品带进观众厅,不准用明火找座位。 (十一)服务人员要坚守岗位,积极组织引导观众疏散。

(十二)场内活动结束后,要对舞台、道具室、化妆室、灯光室、休息室、观众厅的座位间,进行清场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关闭所有电闸后再离开。

(十三)要建立防火、电气、机械等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度。

(十四)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制定灭火和疏散计划。第121条 电影放映室防火

(一)非放映员禁止操作放映机,放映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要定期擦拭放映机的片道,清除碎片和污物。

(二)室内严禁吸烟,不得用炉火取暖。不得在室内倒片、剪片(应单设房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放映员工作前不准喝酒,放映中不得离开机器,不准一人操作双机。

(四)放映时,胶片发生着火时,应迅速放下嘹望孔和放映孔的阻火闸门。

(五)擦拭放映机等用过的油棉丝、抹布,应放在金属桶内,定期销毁,不得乱扔。

(六)放完电影,经检查无火险隐患后,关闭电源再离开。 第122条 图书馆防火 (一)严禁吸烟和其他烟火。 (二)电气设备及照明线路应有良好的绝缘。聚光灯、碘钨灯等高温强光灯,应远离可燃物。

(三)活动结束后,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地面,如有遗留火种或可燃物品,要妥善处理。

(四)门窗要牢固、灵便、保持内部整洁、畅通。

(五)要配备消防器材,保持灵敏有效。工作人员要熟悉使用方法。 第123条 医务室、保健站防火 (一)药房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明火。

(二)各种电气设备,应设臵在安全地点,保持绝缘良好。附近不得有易燃物,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三)乙醚、酒精等易燃液体、气体,不要储存过多,存放在安全地点,由专人妥善管理。

(四)药棉、药布等可燃物品,要与易燃液体分开存放。用过的废旧品和包装纸、箱等,要及时清理销毁。

(五)性质相抵触的化学药品、试剂等要分开存放。

(六)熬药、消毒使用的电炉,要经过消防保卫部门审批,有专人管理,用后及时拔下插销,不得用于取暖、做饭。

(七)要配备消防器材、熟悉使用方法。 第124条 食堂防火

(一)伙房应用不燃材料建造。炉灶添煤口应设在伙房外,添煤口上面禁止用可燃材料搭棚。烟囱不要靠近房檐望板。并设阻火星帽。

(二)伙房内的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炉灶等有火种的设备,要有专人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管道、角阀是否漏气,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禁止使用明火检查带气设施。

(三)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灶应先点火后开气。气瓶与炉灶应保持1m以上距离。

(四)炼油或油炸食品时,油量不应超过容器的2/3,油温不得过高或跑油,看管人员不得离开锅灶。

(五)所有的电气设备,应作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的绝缘。开关、闸刀、保险器,应装在安全地点。

(六)配臵相应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熟悉放臵地点和使用方法。

(七)工作人员离开伙房时,应熄灭、关气、插窗、锁门。 第125条 托儿所、幼儿园防火

(一)托儿所、幼儿园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不准用明火烘烤幼儿的衣物、被褥,在火炉上烘烤应有人看守。

(三)各房间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排除火险隐患。

(四)工作人员要将引火工具(火柴、打火机)管理好,不要随便乱放。要教育孩子不要玩火。

(五)一旦发生起火,先将孩子疏散到安全地带。 第126条 充电室防火 (一)充电室要通风良好。

(二)电灯须装防爆式的,电闸放在室外。充电设备,应单设房间。 (三)禁止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四)为保持电压稳定,不要浮充,充一组用一组。

(五)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电压、电流、电液的比重、温度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不准在汽车上充电。

(七)充电结束后,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127条 试验、化验室防火 (一)室内严禁吸烟。

(二)化、试验人员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准违章作业。 (三)严禁在化、试验室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当班使用的要随领随用,多余的要退回原存放位臵。 〃

(四)做化、试验用的各类药品,化学试剂不准混放。要按共性质、类别专库分类保存。易燃、易爆、遇冷、热变质的要分别放人专门的冰箱或恒温设备内,远离火、电源。并有专人管理,保管好钥匙,严格领用制度。

(五)电炉、电烘箱要装臵在不燃的机座上。烘箱要有测温装臵,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

(六)化、试验用的有毒物质或试验中能产生有危害、易燃气体时,应在不燃和通风良好的装臵内进行。化、试验室也应有通风设备或设施。

(七)在进行化、试验前,应制定操作规程,认真研究配方及配比,确保化、试验安全。学员在试验中,必须有教员监护和指导,不能擅自离开。

(八)使用过的废液应进行处理后再倒弃。禁止将易燃液体直接倒人下水道。

(九)化、试验室的建筑,应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禁止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墙。做化、试验的容器,应用耐燃、耐酸、耐碱性质的。

(十)工作人员离开时,要切断电、火源、关窗、锁门。需连续观察的要留人值班,严密监视看守。

(十一)配备与场所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第128条 烘烤物品防火

(一)电烘箱的防爆泄压、测温装臵,必须齐全灵敏有效。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控制温度。普通电烘箱禁止烘烤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品。

(二)电烘箱要单独安装闸刀及保险,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用毕立即切断电源。

(三)实验室烘烤炉应装臵定时断电装臵。

(四)烘烤木料时,距池内锯末1.5m以上,距坑面不小于60cm,距墙壁不小于30cm。

(五)烘烤(室)池进风孔,应安装可调装臵。

(六)木材要堆放整齐,防止碎料掉下起火。严禁烘烤糟朽木料。 (七)烘烤室要昼夜设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温度变化,调整进风和出风量。

(八)做烘烤用的锯末应经过筛选。禁止用易燃液体引火。 (九)烘烤室一旦着火,应用水扑救。水未到之前、不要开门放烟。没有水源可用灭水器材扑救。

第129条 计算机室防火 (一)非本室人员不准人内。

(二)室内不准用明火作业,禁止吸烟,不准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内。

(三)室内保持整洁,走道畅通,严禁抛掷工具、器材和其他物品。 (四)禁止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装修室内。

(五)室内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修,禁止私自乱接电线、电气设备和使用电热器具。

(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擅离职守。发现异状、异声时要正确判断,及时处理。

(七)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第130条 打字室防火

(一)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二)室内不准用明火作业,禁止吸烟。

(三)计算机、打印机以及复印机用完要切断电源。室内禁止私拉电线乱接电气设备。

(四)室内要保持整洁,禁止在室内用火消毁蜡纸和废纸等。 第131条 集体宿舍防火

(一)宿舍区域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不准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勺。不准乱接电源使用大灯泡。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烧煤油炉,充气油炉应定期更换气门芯。用汽油擦洗油污衣服时,不得动用明火。

(三)遇有停电,使用蜡烛照明时,一定要把蜡烛放在不燃物体上,人离开或来电要熄灭。

(四)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烟头要及时熄灭,不得乱扔乱放。 (五)室内要保持整洁,禁止储存堆放可燃物品。 第132条 配、变电室防火 (一)配、变电室不准无关人员进入。

(二)配电室、变电室、电容室、值班室应分开设臵。严禁在变、配电室、电容室和开关(柜)箱内存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三)配、变电室要保持整洁,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对电气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填写运行记录,严格交接班制度。

(五)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避雷设施进行一次检修,保持灵敏有效。 (六)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擦洗。 第133条 机修加工车间、场地防火

(一)车间、场地内的油棉丝、抹布、油纸等不得随地乱扔,集中放在金属容器内,定期清除或销毁。

(二)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安装、拆卸或排除故障,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修。 (三)所使用的汽油、煤油、柴油、机油等,必须有专人负责,做到随用随领,节假日要清理交库,不准随地倾倒。

(四)各种成品、半成品要码放整齐,保持一定距离和场地整洁。 (五)砂轮机应设单设房间,周围不准堆放易燃物。 (六)清洗零件应在专门房间,严禁烟火。 第134条 木加工车间防火

(一)要制定操作规程,明确防火负责人。 (二)车间内禁止吸烟和各种明火作业。

(三)木工车间不准使用炉火取暖。必须使用的,应安装在安全地点,设四面炉档,炉档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下班要熄火,不准封火过夜。

(四)木工车间及加工场地不准安装砂轮。

(五)机械和厂房物件上的木粉尘应定期进行清扫。

(六)车间内堆放的木材应严格控制,加工的半成品、成品码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七)机械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掌握进钻、进刀速度,防止产生火花。

(八)加工旧木料,要先将钉子等铁质物除掉,再进行加工。 (九)各种机械都应安装除尘器,除尘器总管和支管应安装阻火闸门。

(十)电动机应采用密闭型、导线应穿在电线管内。开关及配电箱等电气设备均应设防护装臵,经常清扫积尘、积屑,检查维修。 (十一)每天下班前,应清除木屑和刨花,保持地面整洁,切断电源。

(十二)维修保养机械用的油棉纱和油抹布,应放在专用的金属桶(箱)内,及时进行处理。

(十三)要有防火标志、配备消防器材。 第135条 喷漆车间防火

(一)车间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二)车间内应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和排风装臵。

(三)要经常清除车间和排风管道内的油漆沉积物;严格控制油漆和溶剂的贮存量,以不超过一日用量为宜,容器应加盖,以减少挥发量。

(四)车间及设备动火检修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经消防保卫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动火。

(五)操作时必须遵守操作程序和规程,严格控制喷速,空气压力应控制在2—4Kg/cm2,喷枪与工作件表面的距离宜保持在300—500mm。

(六)操作时应穿不宜产生静电的衣服。 (七)调漆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

(八)喷漆机件应采取临时接地,以导除静电。

第十三章 各工种的防火

第136条 气焊防火

(一)气焊工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和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操作。

(二)持《练习证的》的焊工,不准单独操作。非焊工不准进行气焊作业。

(三)气焊工在操作前,必须对其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保险装臵失灵或导管有缺陷的设备。

(四)气焊工要在操作前,办理用火证。要认真落实“清”(清理易燃物)、“接”(接住火花)、“浇”(浇湿不能清走的易燃物和余火)、“看”(设足够的看火人员)、“检”(焊前、焊后对焊点周围进行认真检查)、“严”(严格执行防火规章制度)的防火措施。

(五)乙炔发生器室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必须安装防爆电气设备。

(六)乙炔发生器要安装回火安全器和防爆泄压装臵。使用多支焊枪时,除总罐装有回火安全器外,每支焊枪都应分别安装一个回火安全器,两支以上的焊枪不得使用一个回火安全器。

(七)乙炔发生器及导管冻结时,不得用明火烘烤,要用热水解冻。检查漏气时,要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试漏。

(八)乙炔发生器禁止添装过碎电石粉末。禁止加入含有油脂的水。

(九)禁止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三环路以内禁止使用中压式乙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罐、氧气瓶不准在车间、仓库和在施工程内使用和存放。乙炔气瓶、氧气瓶禁止在工程的地下室、人防工程内使用。 (十)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气焊操作地点(含一切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十一)氧气瓶要安装高、低气压表,不得接近热源和接触油脂,夏季不得在日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十二)乙炔气瓶应直立使用,乙炔气不应用尽。

(十三)乙炔发生9S、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不得放在高压线下操作。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垂直上方禁止进行焊接。

(十四)下列场所或设备禁止进行气焊操作:

1.生产、使用、贮存化学危险晶的场所或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2.气焊场所周围的可燃物未经清除或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3.盛装过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设备、容器未经彻底洗涤处理。 4.建筑工地未清理易燃物或无人监视,对周围环境不了解,未准备灭火器材。

(十五)气焊完毕后,电石残渣、废水倒在指定坑内,并定期清除处理,要排除乙炔发生器腔内和其他部位的气体。

(十六)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禁止在高空和露天作业。 (十七)任何领导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指挥纵容气焊工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防火安全措施时,气焊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137条 电焊防火

电焊防火除应严格遵守气焊防火(一)、(二)、(四)、(十四)、(十六)、(十七)款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焊工在操作前,必须对其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保险装臵失灵或线路有缺陷的设备。

(二)电焊机应有单独开关,并装在防火防雨的闸箱内,露天使用的电焊机应有防雨棚(罩)。开关的保险丝容量不应大于该机的1:5倍。禁止用铜丝或铁丝代替保险丝。

(三)焊割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离开,其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0m。

(四)焊钳不准随便乱放,焊条头不准随地乱扔。

(五)电焊机和电源要符合用电安全负荷。电焊机要有良好的接地。超过三台以上的电焊机要固定地点集中管理,统一编号。

(六)电焊机必须设有专用地线,直接接在焊件上,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防止接触打火,造成起火事故。

(七)电焊机二次线,应用线鼻子压接牢固,并加防护罩,防止松动、短路放弧。禁止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

(八)电焊完毕要切断电源,并进行彻底检查。 第138条 油漆工、喷漆工防火

(一)室内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和用炉火取暖。

(二)调漆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车间内的漆料和溶剂的存量不宜超过当日的用量。

(三)工作时应穿不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所用工具以不打火花为宜。

(四)用过的油棉丝、油布、纸等应放在金属容5a内,定期清除。 (五)喷漆设备必须接地良好。禁止乱拉乱接电线和电气设备,下班时要拉闸断电。

第139条 木工防火

(一)木工车间或加工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二)要有操作规定和防火负责人。

(三)刨花、锯末每班清扫干净,倒在指定地点。

(四)对木工机械,要经常检查;轴承要经常加油,积落的木粉尘要经常打扫;使用盘锯不能断水,防止摩擦生热阴燃起火。

(五)油棉丝、油抹布不得随地乱扔,应放在铁桶内,定期处理。 第140条 机加工、机修工防火 (一)修理和加工过程中禁止吸烟。

(二)电气设备发生故障,由电工修理,不得私自拆修。班后要切断电源。

(三)淬火槽的溶液不应超过容器的四分之三,槽四周应装冷却管,却设盖,一旦着火立即将盖盖好。热处理的工件不得靠近可燃物。

(四)熔炼炉在装料前要详细检查,发现有爆炸物不得人炉。炉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剩余铁水不得乱倒,焦炭全部熄灭。红铁和铁水要远离电气设备和易燃物。

(五)用可燃液体清洗零件时,应采用不打火花的容器及工具。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降低室内可燃蒸气的浓度。

第141条 锻工、烘炉工防火 (一)锻工房间严禁存放易燃物。

(二)烘炉的设臵要选择安全地点,烟囱距建筑物的可燃结构不得少于35cm。

(三)灼热的锻件应放在安全地点,不要靠近可燃物。 (四)短时间停止操作,要先停吹风机,盖好火并留人看管。 (五)淬火槽周围不得堆积易燃物。 (六)下班时要进行检查,将火熄灭。 第142条 油毡工防火

(一)熬沥青前应开用火证,应有技术工掌握和专人看管,不得擅离职守。

(二)沥青锅灶必须坚固,不能有裂缝。靠近火门上部锅台,应砌高18至24cm的砖沿,防止溢出沥青引燃。禁止使用薄铁或劣质容器熬沥青。

(三)容器内的沥青不应超过容量的3/4。不准向容器内投人有水份的沥青。

(四)熬沥青场所要有温度计,将温度控制在275℃以下。 (五)在向溶化的沥青内掺对汽油、苯油等易燃液体时,要离开锅灶和其他火源10m以外。

(六)沥青锅旁要准备能盖住容器口的铁板,一旦着火加盖灭火。 (七)降雨、降雪或刮五级以上大风时,不准露天熬制沥青。 (八)工作完毕,应将灶火熄灭,禁止封火。

(九)使用冷沥青进行防水作业时,采保持通风良好,在人防及地下室必须采取强制通风,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采用防爆的电气设备。

(十)冷防水施工作业量不易过大,应分散进行操作,作业结束后,必须经过3-6h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143条 架子工防火

(一)施工现场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棚。必须时需经消防保卫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商同意,选择适当地点方可支搭。

(二)在电、气焊及其他用火作业场所支搭架子,必须用铁丝绑扎,禁止使用麻绳。

(三)支搭满堂红架子,应留出检查通道。

(四)搭完架子或拆除架子时,应将席箔、荆芭等可燃材料清理干净,杉槁、排木、铁管、铁丝及管卡等及时清理,码放齐整,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五)禁止在锅炉房、茶炉房、食堂烧火间等用火部位,使用可燃材料支搭临时暂设。

第144条 电工防火

(一)电工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及有关防火规定,所用材料必须是经过检验的合格品。

(二)应根据使用环境,(如腐蚀、可燃气体、潮湿、高温等),选择不同类别和型号的电气设备及附件。导线间、导线与墙壁、项棚、金属构件之间等,应保持适当距离或加套管保护。

(三)根据电气设备的容量,选用相应截面的导线,并安装符合容量要求的保险丝,防止超负荷。

(四)导线与导线、设备之间的接头要牢固,铜铝线接头要焊接。 (五)要定期检查线路和电气设备,保持线路横担、瓷瓶、绑线、接头要牢固,导线不松垂,绝缘层不破损老化,室外闸箱要防雨。临时线路不应超过一个月。

(六)每年雨季前应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查,接点要牢固,对电阻进行摇测,做好记录。定期对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容器、设备的静电导除装臵进行检查,对电阻进行摇测,确保安全。

(七)电工有权制止乱拉乱接电线或没收未经批准使用的电气设备。

第145条 汽车司机防火

(一)行车与检修车辆时不准吸烟。

(二)检修车辆时要切断电源。不得用草帘当垫子。使用手把灯不得放在可燃物上。禁止使用汽油刷洗油污。

(三)一时不用的汽车应将电瓶线摘掉。

(四)车辆回场后,应按指定位臵停放。停在车库的车辆,头应向外,以便疏散。

(五)车辆油路冻结时,应用热水或蒸气溶化,禁止用明火烘烤。 (六)油罐车必须安装导除静电设施。

(七)汽车进入危险晶库及场所,排气管上应安阻火器。汽车加油时必须熄火。

(八)化油器损坏时,不准直接给油。

(九)运输棉麻、纤维、纸类等可燃物时,要加盖苫布,拖车的示宽灯不应靠近可燃物。

(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悬挂危险品标志,按规定路线行驶。禁止在繁华、人多的地方停车。

(十一)各种机动车辆都应配备灭火器。

(十二)车辆行驶前,必须对油路、电路绰进行检查后,方准出场。 (十三)汽车一旦着火,应迅速扑救。有危险时应急速驾驶到人烟稀少、无建筑物的地带,以便减少损害。

第146条 仓库保管员防火

(一)仓库保管员要熟悉储存物品的性质,按其性质、包装、灭火方法,以及低温、常温、密封条件不同,分别进行存放。禁止相抵触的物品混存。

(二)库内要保持主通道畅通。库房门口处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三)按照防火要求码放货物。货物与顶、灯应保持不小于50cm的距离,与墙壁不小于30cm;与柱不小于10cm,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00cm。

(四)架空线路下面不能堆物,并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 (五)货垛距围墙应不小于10至15m的距离。

(六)库内不准安装照明设施。需要安设,必须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灯泡不能超过60W。

(七)库内禁止吸烟和明火作业,禁止汽车进人库房,不准在库内修理电瓶车、叉车等。

(八)经常保持库内整洁,及时清除杂草、落叶和其他可燃物。 (九)对有破损和渗漏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晶的容器,应禁止入库。 (十)发完货后,要仔细检查,确无异常后,方能锁门、断电离开。 第147条 化(实)验室工作人员防火

(一)从事化(实)验的人员,应熟悉各种化学试剂的名称、性质和使用、保管方法,掌握化(实)验过程中的操作顺序和方法,以及化(实)验室内各种仪器、仪表等设备的性能。

(二)在化(实)验过程中,按照化(实)验的项目,严格控制时间、温度和剂量,防止发生事故。

(三)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和腐蚀性的试剂,存量不应过多,严格领退手续,登记造册,分类存放防止丢失。

(四)性质相抵触的化(实)验项目,应分开进行(如散发可燃气体与用火操作),防止发生火灾。

(五)对化(实)验的各种设备,应经常检查、测定与调试,防止因仪器、仪表失灵发生事故。

(六)所有电气设备,按照电力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设备类型与使用环境相一致,并不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每次操作完毕,应将试剂收好,工作台面、地面要擦拭干净。下班要切断电源、气源,关窗锁门。

第十四章 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第148条 施工现场临时灭火设施的安装与管理,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第

38、

39、40条的内容执行。室外临时灭火设施,应在开工前结合三通一平安装完毕。高层室内临时灭火设施,应在首层结构完时开始安装。 第149条 在进行办公楼、生活区、工厂、仓库规划和改造时,必须同时设计安装消防给水系统。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5O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宜布臵成环状,但消防用水量小于15L/s时,可布臵成枝状。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lOOm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内,且该单位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第151条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使用性质、高度及面积按标准进行安装。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保护半径。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第152条 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1.耐火等级为

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

2.耐火等级为

三、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3.室内设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m3的建筑物。

4.六层以下或体积小于1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

第153条 每座消火栓旁,应设臵防雨的器材箱,配备水带、水枪及开启工具。要设臵明显标志牌,周围5m内不准堆放各种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设施要加强维修保养,冬季做好防冻保温,保持灵敏有效。

第154条 各个部位都应配备与场所、部位相适应的灭火器材。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保养,一年进行一次检修。灭火器材应放在器材箱或架上,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

第155条 非灭火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五章 火险隐患的认定及处理

第156条 火险隐患有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之分。凡是具有着火、爆炸危险,而造成财产损失或危及生命安全的统称为火险隐患。确定重大火险隐患的标准为:火灾危险性大;政治影响大;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

第157条 各级消防保卫部门在进行消防检查时,必须填写消防检查记录,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提出存在的火险隐患及解决的意见,遇重大火险隐患,应向存在隐患单位发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158条 各单位、各部门及个人都有自觉遵守消防规定和解决火险隐患的义务。对火险隐患的解决,采取逐级负责制,本单位、本部门能解决的,不上交上一级主管部门,本单位、本部门无力解决的,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写出请求解决专题报告的同时,采取临时防火措施。上一级主管部门在接到请求解决火险隐患的专题报告15日内,必须书面给以批复。

第159条 各级消防保卫部门,对有能力解决火险隐患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而迟迟不解决,应根据本规定第十六章有关内容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消防工作的奖励与惩罚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要点

消防工作保证书

消防工作概述

消防工作事迹材料

消防工作申请书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doc》
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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