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6:24: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旅游管理专业实习管理条例
第一条实习管理总则:
1、专业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学生能力提升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使实习能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标,同时能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职成〔2007〕4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学生实习,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3、学生实习,主要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进行的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根据教学计划和安排到校外进行专业实践活动,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第二条实习领导机构:
1、成立学校学生实习领导小组,由校分管校长、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及专业部、相关处室领导组成。
2、教务处落实实习中的教学要求及计划、制定下派实习教师的工作责职和任务。学生处落实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及计划、检查专业部及班主任的实习教育工作。招生就业处落实需实习学生的岗位安排,协调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的问题,协助专业部处理日常实习事务工作。专业部具体负责实习的日常管理工作。教研组具体负责实习学生的专业技能技术问题。
3、校实习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实习的有关重大政策和管理问题,制定实习工作的原则性文件,监控实习工作质量。
第三条实习单位安排原则和形式:
1、学校各专业实习形式分为由学校根据专业要求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和自找实习单位两种。
2、学校推荐的顶岗实习单位,必须是经过学校严格审查,与学校长期教学合作、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对学生实习有安全保证且有就业意向的单位。推荐原则是:
(1)、招生就业处根据学校安排实习的学生数以1:2的比例岗位数联系好实习单位和岗位,采用现场招聘、推荐单位面试等形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推荐,兼顾所学专业及其它因素。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未撤销者或其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者,暂缓择优推荐。行为规范与所从事职业要求严重不符者,暂缓择优推荐,名单由学生处提供。
(3)、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是在校期间技能考核达标者,技能未达标的学生在校教务处的统一指导下,进行专业技能学习和操作,直到考核达标方可实习,在操作练习期间不能算教学学分。技能未按学校规定达标者的名单由教务处提供。
(4)各重要单位及主要岗位的选拔在学生同等条件下,向有就业意向的学生倾斜,品学兼优者优先。顶岗实习每一个学生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可选择1—2个岗位意向志愿,最后由招生就业处统筹确定推荐。
(5)、为了加强管理,进行有序有效的开展实习,实习名单及方案一经校实习领导小组批准之后,实习学生原则上在实习工作结束前不能调换实习单位。
3、在顶岗实习单位选择时,学校鼓励需就业的学生采取学校推荐和自找实习单位相结合的原则,但自找实训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专业基本对口,且有一定规模(需50人以上)的全民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单位、大型股份制企业。实习单位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把关,原则上学校会给予支持和方便。
(2)自找单位的证明中必须有实训单位的人事部门的盖章函,并说明单位资质、单位地点、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学生实习岗位及适当岗位津贴费,便与学校审核及在实习过程中管理。
(3)学校要与对方单位签定实习协议,便与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利,在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安全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监护人要负责。
(4)为了帮助学生完成专业学分和学业,加强校外实习管理,为了辟嫌,原则上学生的家族企业、公司,小规模的、无安全保障的私人作坊等学校一律不予考虑。
(5)自找实习单位的地点必须是户口所在地且监护人工作的地点,便于学生的实习管理。
(6)学生在自找单位的两周教学时间段内,学校根据学分制的规定认可其学分,超时间段,还未找到实习岗位,学校不承认其学分。
(7)若有就业意向的单位,必须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出据就业协议书及或招工证明。
第四条实习管理形式:
1、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中实习单位,以实习点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选取若干名学生作为实习小组长,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工作指导,实习小组长负责日常的学生联络工作。碰到有关问题由实习小组长每月向所在班主任和专业部汇报一次,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2、自找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保证每月一次联系班主任,汇报实习工作进程,发生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所在的年级组和学生处。
3、学生实习阶段的层级管理:
(1)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和业务指导,学校进行层级管理,派遣班主任、专业指导教师及专业部、招生就业处将全程管理。
(2)学生在实习中的思想工作管理层级为:实习小组长→班主任→专业部(→学生处)→分管校长。
(3)学生在实习中的劳资纠纷及安全事故处理管理层级为:实习小组长→班主任→专业部(→招生就业处)→分管校长。
(4)学生在实习中的专业指导管理层级为:实习单位部门领导→下访实习专业教师→教务处→分管校长。
(5)班主任与专业指导教师跑点的每月纪录分别由学生处和教务处统计与考核,招生就业处协助参与。
第五条实习出勤制度:
1、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私自换班次。
3、学生实习期间请病假,需实习所在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请事假必须家长签字证明。请假学生须先电话告知班主任或年级组长,并将请假条、有效证明及实习单位(人力资源部)准假单送至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六条实习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主管人员指挥。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上岗必须按实习单位要求着装,整理仪表仪容,使用礼貌用语。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串岗、不脱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4、不利用工作时间及实习单位设施办个人私事。
5、自尊自重,自强自立,不从事色情活动,如遇突发事情应沉着冷静,并及时报告主管人员。
6、拾到遗物主动上交,不动客人或实习单位的任何物品。
7、和实习单位员工友好相处。
第七条实习生活制度:
1、保持艰苦奋斗本色,反对奢侈浪费。
2、同学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爱护,互相照顾;员工之间相互尊重,不使用粗言秽语,打架斗殴。
3、不偷窃,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
4、讲究个人卫生,勤洗澡、理发、勤剪指甲,保持衣着整洁;仪容仪表需符合行业要求。
5、不乱丢纸屑、杂物,保持环境及宿舍卫生,做到床铺干净,被褥整洁,内务有条不紊。
6、每天轮流值日,及时清扫整理宿舍,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7、节约水电,人走灯灭、关闭电扇、空调等设施。
8、因实习而住宿学校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的管理制度,宿舍的所有考核都作为学生学期成绩和是否毕业的鉴定和依据。
第八条实习学习制度:
1、实习前,要根据学校的实习要求认真学习实习有关条例,努力学习文化课和专业课知识,努力掌握专业技能,为实习做好思想准备、知识准备、技能准备。
2、努力钻研,虚心学习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和本岗位要求规定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认真做好实习记录,并定期进行整理。
4、注意收集素材,为撰写实习报告、实践课业、专业论文(设计)作好准备。
第九条:实习考核制度
1、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学生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评价学生的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2、学生实习期间应该遵守实习单位的考勤制度,规范请假程序。杭州市中职学籍管理条例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第七章第三十四条第五点规定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累计四周)不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3、根据杭州市教育局学校学籍管理条例及校学分制管理条例,实习满一周为学分1.5分,实习学生顶岗实习的学分可以纳入每学期的总学分的统计。在一年的顶岗实习中,学校将与实习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两次实习考核,作为学生第三学年度的成绩。学生在毕业实习的“顶岗”过程中需评定两个学期的学分,评定分为“A、B、C、D ”,评定分为“A”,在基本学分上乘以1.2系数,评定分为“B”,在基本学分上乘以1.1系数。总学分满60学分及以上,可提前结束毕业实训。
第九条实习奖惩办法:
(一)奖励
实习结束后,根据学校制定的百分制实习评定标准,经过实习单位考核,由学校评定出实习积极分子和实习标兵,学校将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就业单位。
(二)处分
1、下列行为属于违纪:
(1)无故迟到、早退;
(2)旷工;
(3)擅自外出、上网、不回宿舍过夜;
(4)由于工作轻率疏忽或不负责任引起客人不满或投诉;
(5)违反实习单位员工守则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6)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采取失礼或过激行为;
(7)盗窃或诈骗行为;
(8)打架斗殴、酗酒、赌博,造成恶劣影响的;
(9)同学之间不团结,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上情节严重者,学校和实习单位有权责令该学生停止实习,回学校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发生以下几种情况者,实习无成绩或以不及格处理:
(1)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实习者;
(2)不服从学校(年级组)实习安排,中途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
(3)未经实习单位及学校同意擅自终止实习者;
(4)因个人问题被实习单位退回(有不可抵抗因素除外),未完成实习任务者;
(5)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累计达实习规定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旷工累计达二周及以上者;
(6)实习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实习单位和学校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
(7)无实习鉴定或鉴定不合格者。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补实习(补实习时间与规定实习时间必须一致)。学生完成实习补分,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鉴定,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其他说明:
1、学生学费:根据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仍为在校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学费。
2、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发放实习津贴,标准由实习单位制定。
3、医疗费用: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公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4、实习住宿安排,学校尽可能要求实习单位解决住宿,无住宿条件的实习单位,住宿由学校统一解决。
5、不能参加实习的审批手续:
(1)实习前,由于各种特殊原因,学生当年不能参加实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班主任、专业部签字同意(因病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但事后必须补实习。
(2)实习中途,确实存在实际困难,要求终止实习,由本个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班主任、专业部签字同意,招生就业处批准并备案,实习单位相关部门办理离开手续,方可离开实习单位。但本人必须在半个月内重新联系落实新的实习单位,并将实习单位证明交校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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