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发电厂房消防管理制度

2020-03-03 01:17: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发电厂房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电力生产、工作和员工生活的有序进行,保护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结合肯斯瓦特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的工作指示,建立各级消防责任制,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各种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条 电厂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消防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电厂设立消防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挥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厂长(主持工作的副厂长)任组长,副厂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安全生产部负责厂区生产消防(自动灭火、自动报警、水系统等);综合部负责处理消防日常工作,制定消防培训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搞好事故预想,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 电厂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要宣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技能,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积极投入灭火战斗。 第六条 消防日常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下: 职务 职责 消防 (运行) 值班员

1、负责厂房消防系统的日常巡检、定期试验及相关值班记录、台帐的填写工作;

2、负责消防系统发出报警信号后的现场确认及缺陷填写、办理工作票、缺陷消除后的确认工作;

3、负责现场出现火警后,迅速将着火区域带电设备停电,停下通风设备,隔离着火设备和区域,并按规程规定启动相关灭火设备进行灭火,同时向当班值长和厂领导汇报火灾部位和火势大小、发展趋势。当现场值班人员无法控制火势时,应立即请求当班值长和工地值班领导,派人迅速赶到厂房进行灭火;

4、负责火警消除后的通风排烟工作。

5、接受现场消防培训。 消防 专责 (兼) 人员

1、负责制订消防人员培训计划,接受更高水平消防培训,并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培训;

2、负责消防装置的购置、更新、改造和组织检验;

3、负责对日常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负责消防装置定期检查;

5、负责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及火灾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的分析总结工作。

6、负责火灾、火险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与地方消防部门的联系工作。 消防 维护

人员

1、负责消防报警及有关灭火装置的定期检查,维护、消缺、检修工作;

2、负责实施有关消防装置的更新、改造,并对有关消防装置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3、接受现场消防培训;

4、接到消防报警信号后,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接受统一指挥,参与灭火 义务

消防员

1、接受现场消防培训;

2、接到消防报警信号后,迅速赶赴火灾现场,接受统一指挥,参与灭火;

3、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厂属各部室、公司驻电厂工地负责人

1、组织本部门人员参与消防积极参与消防培训;

2、研究本单位的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3、接到消防报警信号后,迅速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员,赶赴火灾现场,接受统一指挥,参与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

4、现场消防灭火指挥、指导;

5、夜间或发生火灾,综合部值班负责人员在接到抢险信号后,应立即启动生活区广播系统,通知宿舍区人员准备抢险和有序疏散。 第三章 消防管理规定 第七条 防火措施

(一) 电厂各部门、驻电厂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

(二)发动和依靠全体职工群众做好消防工作。各部门、驻电厂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定数额的义务消防队员,并参加电厂组织的消防培训。

(三)对特殊工种人员和厂房值班人员经常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消防意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全厂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严防对消防设备的误操作。

(四) 全厂的火源、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火源和高温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电源设备和刀闸开关的保护罩应完整无缺。

(五) 生产区禁止吸烟。油库、油罐区和其它易燃易爆区严禁烟火,并悬挂明显警告牌。

(六) 油库、油罐区禁止带电作业,一切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产品。

(七) 禁止生产区内生火,因工作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报安全生产部批准,办理特殊工作审批,在指定的地点按明火作业。

(八) 厂区内各类消防通道应保护畅通,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堵塞。

(九) 消防设施和器材安装或存放在指定位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保养,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移作他用。 第八条 灭火救援

(一)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报警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火势等。厂房内发现火险,首先报告中控室运行值班人员,由当班运行人员组织灭火扑救。综合楼大院和仓库大院发现火险,首先报告综合部值班人员。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灾现场,疏散人员、抢救财产、扑救火灾。

(二) 火灾扑救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为总指挥。综合部、安全生产部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需要有权调动各部门的力量和采取各种措施组织扑救。

(三) 消防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医疗、抚恤。

(五) 火灾扑灭后,保卫消防、安监部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呈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与处罚 第九条 奖励与处罚

(一)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和避免、防止了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的部门或人,可给予表彰和重奖。

(二)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考核责任者200-2000元效益工资。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擅自动用,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标志,且不听劝告的;

2、摘自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堵塞通道的;

3、谎报火警,造成消防队、车辆出动的。

第十条 违反本制度,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扣责任者200-2000元效益工资并作待岗或下岗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对主要责任人,肇事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许可使用明火生产,私自动火作业的;

(二) 使用易燃材料装修厂房,管理部门不予制止的;

(三) 在禁烟、禁火等重点防火部位,随意抽烟、动火的;

(四) 对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经消防主管人员通知,拒不进行整改的;

(五))发现火险不积极参与扑救,致使火灾扩大的。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负责,给消防工作造成危害,给国家财产,员工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造反本制度,应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反 馈

第十三条 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一般一年审 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电厂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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