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2020-03-02 21:32: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业务是公司的赖以生存的重要业务,涉及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十分重要。为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安全播出,确保广播电视网络前端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安全播出制度。

第一条、安全播出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2)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条、安全播出的技术系统配置:

(1)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分级配置要求;

(2)节目源机房采取节目源通过合法、稳定、安全的渠道获取,并建立DVB监测系统24小时不间断、值班监测人员密集监看、智能报警等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

(3)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并建立设备更新机制,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4)省级、地市(州)级机房必需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灾系统,保证特殊情况下主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三条、节目源管理:

(1)应当使用国家广电总局规定的卫星信号、省干等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2)不得擅自接入、传送、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3)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安全播出技术系统运行管理:

(1)按照公司规定播出、传送的节目、传输方式、覆盖范围以及相关技术参数播出、传输、发射广播电视信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变更服务;

(2)播出质量、技术运行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对主要播出环节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播出故障;

(4)广播电视重点时段和重要节目播出期间,在人员、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防范和应急准备;

(5)定期对安全播出风险进行自评估。

第五条、维护、施工管理: (1)、建立良好的巡检制度

1.1、当班机务员每两小时对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前端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网络机房综合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巡检并记录巡检情况。

1.2、广播电视信号巡检内容包含标清电视节目、高清电视节目,广播电台节目、VOD点播节目,其他方式播出、发布的信息类信号等。如在巡检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按照故障排查流程,先确定故障点所在,通知技术人员处理解决并及时上报。

1.3、广播电视机房设备巡检包含以下内容:EPG、ESG系统、CA系统、矩阵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视音频编码器、调制适配器、传输监控设备、UPS电源设备等。当主设备出现故障时,按照应急预案处理流程,迅速倒换到正常的备用设备进行替换,从而保证电视用户的正常收看,并及时上报。

1.4、网络监控系统巡检包含以下内容:机房安防监控视频、机房环境监控数据、机房主要设备监控数据。巡检过程中发现有掉电、温度超标、湿度超标等系统告警,需按照预案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1.5、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应提高警惕,关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情况,发生意外插播事故时,应根据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杜绝非法插播信号在网络内的传输。

(1)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检修,例行检修需要停播(传)广播电视节目的,应当将填报维护登记表,并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1)更新改造在播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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