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意见反馈

2020-03-02 09:54: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太平庄街道对《海淀区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的

反馈意见

区委社工委:

经我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讨论,现对《海淀区街道党工委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规则》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第十八条特别提出“大额资金使用需提请党工委研究的,必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共同提出”似太繁琐,实际上给了党工委书记或办事处主任对大额资金使用的一票否决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行政口大额资金使用已经过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需提交党工委会审议,而仅因党工委书记不同意便不能列为议题;或者党群部门大额资金使用,仅因办事处主任不同意便不能列为议题,导致某些行政或党务工作无法实施,是否可行?

二、《规则》中存在的相互矛盾之处

同样对于重大问题,第三十条规定“街道党工委会议表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三重一大)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的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方能通过”,按此条规定则过半数或三分之二数委员持同意意见,即可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而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对于重大问题,少数人的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那么按此条规定,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是否可以要求因表决时出现的不足半数或三分之二数的不赞成意见(即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而暂缓作出决定?

我们理解前一条规定强调的是党工委会做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后一条规定强调的是党工委会做决议时要充分考虑各方意

1 见,但在这两条的表述上要避免引起歧义。

三、《规则》中存在的重复之处

第十条“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工作事宜”与第七条“加强对宣传、政法、群团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有关问题,制定相关措施”有重复之处。

四、《规则》中存在的字句、标点等不恰当之处

第一条第二行“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议句号应改为逗号。 第五条第一行末“组织实施街道党工委会的决议”,建议不列入议事范围,此应为会后执行问题。

第五条第二行“议事全街道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一句,建议改“议事”为“制定”。

第六条第一行“研究制定加强街道工委自身”,建议“街道工委”统一行文为“街道党工委”。

第十二条“研究街道科级干部和公务员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任免、晋升、奖惩以及其他人员的有关事宜”,建议“科级干部和公务员”合并为“公务员”,两个名词为包含关系。

第十五条是党工委的职责的表述方式,建议修改。

第十七条“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决定的其他事”,建议“其他事”改为“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最后一行“报工委书记审定”,建议“工委书记”统一行为改为“党工委书记”。

第十九条第三行“须先经街道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建议去掉“街道办主任”中的“办”字。最后一行“由街道人工委办公室主任向党工委会报告”,缺了“大”字。

第二十二条,建议文中的“工委扩大会议”统一为“党工委扩大会议”,“工委书记”统一为“党工委书记”。

2 第二十六条第一行“不少于2次”,建议改为“两次”,以保持行文中数字格式的统一。

第二十七条第四行第二个字“句”,应改为“对”字。 第三十条最后一行“不能入记入票数”,多了“入”字。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党工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建议改为“自公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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