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项目融资业务操作指引

2020-03-02 15:33: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ⅩⅩ农村信用社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09年第2号令)、《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Ⅹ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实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 项目融资业务办理程序执行《Ⅹ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办理项目融资业务的机构应配备具有较强的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能力的信贷专业人员。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

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融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项目融资借款人应符合《Ⅹ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指引(试行)》贷款准入条件。

第六条 对项目融资业务的调查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要求,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主体的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

(二)项目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的行业背景、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生产设备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项目,还应重点了解借款人主要股东是否具备相关的行业背景和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项目所在行业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建成后对项目所在行业的影响及项目前景,项目建成后的营运模式及财务管理模式。

(四)项目资本金、负债性资金的来源及到位的可靠性,了解是否存在因股东投资意愿、资金实力等下降引发的项目资本金不能按期按比例到位风险、金融机构等负债性资金供给方不能按计划提供融资支持引发的资金缺口风险。

(五)项目融资的担保情况,是否有足值、有效、易于变现的第二还款来源。

第七条 评估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通过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分析,提出可行的项目融资方案。

第八条 项目融资业务评估应对项目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审慎的分析与判断,项目融资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九条 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本金比例和贷款金额。

第十条 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并可通过再融资方案调整或优化原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 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征应当要求借款人为项目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并要求成为项目所投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三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四条 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应当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或要求追加其他第三方担保。

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成风险等因素。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

第十五条 对项目融资业务,应充分考虑和设计与项目融资方案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一)通过财务顾问服务、企业债券发行服务等方式提前介入项目运作,及时与项目法人建立合作关系,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融资服务。

(二)组合运用代收代付、债务管理、风险参与等贷款人能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拓展金融合作范围,分散或降低融资风险。

(三)将项目相关方可能发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需求纳入项目融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并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时,应按照《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指引(试行)》有关规定落实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重大约定事项,并视情况要求借款人股东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清偿前不分配利润的承诺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按照《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指引(试行)》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严防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抽逃项目资本金。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现金收支特点及风险控制管理需要,要求借款人开立专门的贷款账户。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

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独立中介机构可以是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等。

第十九条 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时应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对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项目融资业务贷后管理重点内容:

(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资金使用与项目是否匹配,对项目进度明显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按规定程序采购主要设备及物资,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对资金支付不符合约定支付方式或用途、与用款计划不符、价格波动较大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持续监测项目经营情况,监督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对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的,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融资通过社团贷款方式发放的,其发放与支付由牵头社按本指引要求落实受托支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Ⅹ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原有制度与本操作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各联社(行)可根据本指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当地银监办和省联社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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