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

2020-03-01 17:48: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龙山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车辆运输行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关爱生命,保护路桥”的宗旨,按照“地方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开展、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全县治超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直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1 县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的治超工作,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恢复原状或依法收缴报废)、“卸”(依法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依法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扣”(依法对违法驾驶人给予扣分)、“赔”(依法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依法拘留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限载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其他部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及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检测站(点)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管,防止车辆非法改拼装行为,对违法改拼装车辆的汽修厂(店)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组织运管人员深入煤场、货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

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进出厂(站、场、矿)。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致使车辆超载以及指使、强令、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场、矿)行为。

第六条 经信部门负责对重点企业开展治超工作法规政策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治超工作。对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综合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治超工作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治超工作中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野蛮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运管等部门移交的超限1吨以内车辆进行处理处罚,依法对驾驶员给予扣分和处罚。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查处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拼装和超载运输行为。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进行货车年度检验。对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按照国家现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标准审核,对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

3 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查扣并强制报废。

第九条 宣传部门负责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典型经验及成功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第十条 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个体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户)。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点,会同经信、质监、运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并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建立健全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4

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并加大对煤炭源头车辆装载管理力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超限超载治理资金的征收、分配和使用,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负责收费和罚款票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或调整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十六条 农机部门负责加强农用运输机械(运输型拖拉机)监管,严把注册登记、发证和年度检验关。组织清查已上户或年检的非法改装改型农用运输机械(运输型拖拉机),并责令其整改恢复到位。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管理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工作,建立渣土运输

5 车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载货车破坏和污损道路。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领域的渣土源头监管,采取措施,防止超载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载货车进出建筑项目工地,破坏和污损道路。

第十九条 全县所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工程机械(设备)制造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无牌无证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项从事源头监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并按时上报源头治超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各治超检测站(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依法果断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治超检测站(点)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点)设置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治超办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确需变更、增设的,统一按规定审核上报。

第二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按规定在指定的位置设置预告牌、检查牌、站名牌、政务公开牌等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执法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收费标准、执法人员

岗位、治理公路“三乱”的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点)隶属县公路管理局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原则,实行“公路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警共同参与”的联合治超机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必须在治超检测站(点)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点)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法律、文明服务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并与站(点)签订《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状》后,方可上路执法。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必须通过称重设备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按程序出具法律文书,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点)负责检测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治超检测站(点)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超限超载货物的转运、卸载及保管工作,确保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

7 第二十九条 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实行公路路政、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加大对货运车辆的治超执法力度。对经静态检测确认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必须责令停止行驶,并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卸载或转运,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或油、汽等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卸载一般由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保管货物的,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卸载劳务费等相关费用。治超检测站(点)可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 3 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变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总质量不一致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对超限超载治理资金实行统一票据领购核销、统一解缴县市专户、统一开支范围标准、统一计划拨付使用。执收罚没收入及公路赔(补)偿费(以下统称“执收收入”)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点)所使用的票据必须按有关规定加盖执收执法主体名称章和单位财务章,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三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财务核算制度,做到账实相符、票款相符。每本票据使用完后,按规定核销审查无误后方可存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收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款由县财政按规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内破损公路和公路桥梁的修复及相关支出。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把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检测站(点)建设、维护、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外勤误餐补助和工作经费等各项支出需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相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交通部等 8 部委明确的治超执法工作“五不准”,防止在治超过程中出现新的公路“三乱”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采取公开征求意见、行风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

9 议。对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调查核实后,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直相关责任部门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治超责任落实到位、治超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考核没有达标的,实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治超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和装载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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