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考评办法

2020-03-03 14:47: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考评体系,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路灯、污水处理、城市防汛、管线工程等),进行文明施工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工作。

苏州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质量安全处、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市造价管理处、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牵头负责考评工作。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1 各县级市、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考评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各县级市、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考评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报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办公室(准备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项目需加以标注)。考评小组将根据汇总情况择时组织抽查。汇总结果作为评定市级文明工地和年度企业综合考评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考评工作包括定期考评和综合评价,定期考评设为“建设单位考评”和“定期检查考评”两项。对于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期考评和综合评价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考评:已完成工程招投标或已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日常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情况按月作出评价,由建设单位将所属工程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办公室备案。

2.定期检查考评: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定期双月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抽查,结合建设单位考评进行打分并形成定期考评结论。

3.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对已经竣工的工程作出综合评价结论,以通报的形式公布综合评价结果。

2 由于结算要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工程,综合评价可以单独组织。

第六条

定期考评实行百分制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七条

定期考评结论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三等。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得分在70~80分之间(含7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优良。

第八条

定期检查中发现以往被要求整改(以整改通知书为准)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工程,其定期考评结论降一个等级。

第九条

综合评价是对整个施工过程现场管理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五个等级,分别为:好、较好、一般、差、不合格。

综合评价以定期考评结论为依据。凡是定期考评结论中有2次为不合格的,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定期考评结论中有2次为优良的,且无不合格结论的,综合评价为“好”。

第十条

发生死亡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死亡但隐瞒不报的,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但未造成死亡的,综合评价结论不得为“好”、“较好”。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标底中应足额计取,其基本费用按规定标准列入其他项目费中投标人部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按规定费率(奖励费按创建目标)在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人部

3 分的预留金之外单独立项。

第十三条 未经定期考评或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考评费。

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现场考评费率=定期考评平均分×综合评价修正比率×考评费率/100。

综合评价修正比率,分别为好(100%)、较好(95%)、一般(90%)、差(80%)。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及方案论证、审查等费用的,由建设单位在措施费中单独计取。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道路围挡采取的形式和相关要求予以明确,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一并考虑。定期考评时,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围挡方案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由其在定期检查时对照并纳入考评范围。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结论为“好”的工程,由市市政基础

4 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向市级文明工地考评领导小组推荐为“市文明工地”。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级文明工地申报仍按市建设局市级文明工地考评办法执行。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本考评办法的必检对象。

第十九条

定期考评结论和综合评价结论录入施工企业、建造师的信用档案,载入《信用管理手册》,作为企业信用管理和建造师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不按期完成“建设单位评价”工作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所承接工程文明施工评定为“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施工企业报请有权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对综合评价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施工企业,收回或暂停办理《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第二十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以及各县级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定期考评和综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自2008年12月1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签定合同的工程(非招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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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调查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

【5号】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督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考评办法.doc》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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