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2020-03-02 23:20: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同编号: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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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铺 租 赁 合 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就有关商铺租赁、运营及物业管理的具体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方式

1.1 甲方出租场地,乙方承租场地并提供商品或服务,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1.2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根据所经营的性质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给甲方备案。

1.3开业前乙方须取得所承租商铺的营业执照和一切合法证照进行经营,如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发现乙方证照不全或证照虚假等情况,以及因商品引发的任何纠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用等)以及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商铺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

2.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位于 的 层 号商铺(下称“该商铺”),该商铺计租面积为平方米,套内面积为平方米。最终套内面积以商铺交接时双方确认的实际面积为准。

2.2该商铺的编号为甲方暂定的商铺编号,乙方不得因商铺编号的更改而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和任何索赔要求。

2.3 商铺位置详见附件一《商铺位置平面图》,该附图只作该商铺位置识别之用,并不表示该商铺实际面积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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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仅用于乙方经营

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铺用途,不得将该商铺转租、抵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5租赁期限和交付

2.5.1该商铺的预定交付日为

年 月 日。乙方保证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进场装修,并于

年 月 日前开业。若乙方未及时装修开业影响到商场统一开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并没收乙方交纳的所有保证金。

2.5.2甲方应在商铺实际交付日前30日向乙方发出《商铺交接通知书》,乙方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接收该商铺,双方签署书面交接文件《商铺交接书》。

2.5.3乙方逾期未接收该商铺的,仍以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起算本合同租赁期。逾期15天乙方仍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5.4 甲、乙双方约定,预定交付日仅为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所预计的交付日,并不构成甲方对交付日的实际日期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如果《商铺交接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与预定交付日不一致的,以《商铺交接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为准,该商铺的租赁期也从该日起算,乙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甲方赔偿。

2.5.5若甲方未在预定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日的宽限期,自预定交付日起计算。若超过

日仍未交付,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终止本合同及取回履约保证金后,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2.5.6该商铺的交铺标准见附件二《商铺交铺标准》。

2.5.7装修免租期:甲方提供该商铺自交付日起 天的装修免租期以供乙方装修。装修免租期内,乙方仍须向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自用水电费及其他双方明确约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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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商铺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推迟交付该商铺的,商铺租赁期顺延。

2.5.9商铺起租日为: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该商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元/平方米/月)。以每年 %的比例递增。

3.2综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元/平方米/月)。综合服务费从该商铺交付日起计付。甲方有权因商场管理的需要、成本及市场物价、行业变化等因素适当调整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以维持和提升商场的管理水准,乙方必须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支付综合服务费。

3.3商铺内水费 元/立方、电费 元/千瓦时,商铺内水表、电表由甲方负责安装,水电费用以每月实际发生额由甲方代收。

3.4乙方须于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支付本月租金、综合服务费及上月水电费。

3.5乙方每年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店庆促销宣传费用。第一年的费用应在支付第一期租金的同时支付。以后每年的 月 日前支付下一周年的店庆促销宣传费用。

3.6乙方同意接收甲方所发行的购物凭证(包含但不仅限于购物卡、购物券等)用于消费者支付消费费用,乙方须承担消费者以购物凭证消费的实际金额的 % 作为甲方购物凭证的营销费用,每月甲乙双方定期结算相关费用。

3.7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首年 3 个月的月租金(2个月履约保证金,1个月租金)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1个月的综合服务费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水电保证金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店庆促销宣传费 元(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8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不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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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将该商铺归还给甲方,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没有任何与乙方关联的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主张、诉讼、赔偿或其他责任的,在结清所有租金、综合服务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清场后,甲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甲方有权处置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3.10 乙方不得将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以转让、抵押之方式作为第三方的财产担保,否则,该转让、抵押的效力对甲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商铺装修与设施设备管理

5.1 在装修该商铺前,乙方应当在开工日前15日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工期等内容),乙方须取得甲方确认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乙方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须报甲方备案。乙方的装修、装饰费用全部由其自行承担。

5.2 乙方所聘装修公司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乙方或乙方所聘装修公司进场装修前须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 元及其他相关费用。

5.3自乙方接收该商铺之日起至装修完成之日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材质、规格进行围蔽,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围蔽的画面样稿须经甲方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5.4 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割、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进出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管理,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和堆放,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5.5对于乙方在租赁范围内所做的装修及采购、安装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承担日常维护和维修责任。在乙方装修过程中一切影响到与商场有关 5

的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和安防系统等工程均由甲方同意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6若乙方的装修形象、装修质量与乙方报批的装修资料不符或不符合消防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开业并改正至合格为止。

5.7乙方若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造成该商铺内外结构及其设备的毁坏,乙方必须负责恢复原状及赔偿经济损失;若后果严重的,乙方需逾期开业,须用书面说明并经甲方同意,否则视作违约处理。

5.8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管道堵塞、漏水、溢水、火灾、燃气事故等给设备系统、商场及其他商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如果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5.9商铺经营场地所在区域内的各种维修养护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经甲方同意在甲方的对应供水、供电、照明、消防、监控、通讯系统自行接驳后的部分的维修维护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应的费用。

5.10外墙、大厅、公共通道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供水、供电、照明、消防、监控、通讯系统的维护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对应的费用。

5.1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装修且经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聘装修公司无息返还装修保证金。如乙方或乙方所聘装修公司未能按甲方同意的装修方案装修或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造成该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损毁,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实际损失超过装修保证金的,乙方负责赔偿。

5.12商铺经营期间,双方各自负责维护维修的设施设备因对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坏的,由过错方承担维修维护责任。若过错方在十二小时内没有及时维修维护的,受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护,但由过错方承担对应的维修维护费用并承担对应的损失。

5.13具体维修、维护范围由双方另行签订确认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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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甲方负责统一外聘专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及甲方指定专业公司的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守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6.2综合服务费为综合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宣传商场而不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规定的商场统一营业时间内的中央空调能源费用、公共区域的水、电费,清洁绿化、秩序维护、公共责任保险、商场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年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等。

6.4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为其店铺内安装银联POS机并收取消费者刷卡销售款,银联卡交易手续费为:每笔刷卡额的1%,国际信用卡交易手续费为:每笔刷卡额的3%,由乙方承担并在结算时扣除。具体内容详见双方另行签署的《银联POS机服务合作协议》。

6.5其他费用:除以上所列收费项目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该类服务的费用不包括在综合服务费中)的收费标准列于《有偿服务收费一览表》中,由乙方按实支付。

第七条 保险办理

7.1在承租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甲方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及其所导致的一切损失、诉讼、赔偿等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国家核定的保险机构自行购买涵盖上述责任范围的保险。

7.2乙方应自行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购买保险,受益人包括甲方,并将购买保险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为装修工程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7.3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自行投保自有设备及商品的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盗抢险,投保火灾和其标准扩大险种所涵盖的一切险,受益人包括甲方,并将购买保险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至少从乙方开业日起至租赁期届满之日止。

7.4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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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果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开业日及营业时间

8.1商场的开业日由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2日常营业期间为早上 点 分到晚上 点 分。甲方调整营业时间的,乙方对应的营业时间相应调整。乙方若因盘点、进货等经营需要对营业时间作调整的,应当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8.3如乙方需逾期开业,须用书面向甲方说明并经同意,未经甲方同意视作乙方违约。

8.4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营业或提前撤场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须按本合同向甲方缴纳租金、综合服务费和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并且每停业1日,乙方须按当月基本月收益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停业超过5日,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九条 商品管理

9.1乙方对其经营的合法性及所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技术、卫生、安全和环保要求,符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含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因素。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14.3条款执行。

9.2乙方所供商品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非乙方生产或非乙方合法代理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商品(无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乙方销售进口商品须提供有效的关税凭证。乙方如属代理商,除提交有关代理证明外,并须提供被代理方的商标注册证书、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文件;如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丧失代理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立即停止销售所代理的产品,否则视为乙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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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9.3 乙方须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如因商品质量、乙方售后服务问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消费者要求退货、换货、索偿,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发生重大的顾客投诉影响现场正常营业,乙方须立即派主管到达现场快速妥善处理。无法联系时,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中先行负责制原则处理。

9.4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及其经营商品的全部有效证明文件,如乙方不能提供或证明文件已超出有效期,乙方须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交。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14.3条款执行。

第十条 商铺销售场地的使用、安全保卫 10.1商铺销售场地的使用

10.1.1乙方在经营期间仅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商铺经营场地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用途、商铺经营场地的范围进行使用,但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10.1.2甲方的公共通道、大厅、电梯、扶梯、卫浴设施、停车场地、由甲方提供给乙方及甲方和其他人共同使用。乙方需要单独使用该区域的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支付对应的使用费用。

10.1.3若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对乙方或整体物业的经营布局予以调整的,乙方必须要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及时调整,如因该等调整导致租赁关系发生变化的,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10.1.4商铺经营期间乙方负责商铺经营场地所在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并承担对应费用,其他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对应费用。

10.2商铺经营场地的安全保卫

商铺经营场地所在物业的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部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商铺经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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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消除消防隐患; 10.2.2 消除盗抢等治安隐患;

10.2.3 及时清查消防、监控系统的性能;

10.2.4 其他按照消防、治安要求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销售监督管理

乙方经营期间的以下活动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11.1 销售方式

11.1.1乙方在甲方商场开展的促销活动须经甲方书面批准。有关促销方式、促销广告和宣传品的使用须遵守商场的有关规定。

11.1.2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组织的统一促销活动,并同意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应承担具体的促销费用及其他促销服务费由双方另行确定。

11.1.3对乙方在促销期间发生擅自调价、拆单销售、混用条码销售等不按促销活动细则执行的行为,乙方应全额承担促销期间对顾客的折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顾客的优惠,甲方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1.1.4乙方在参加甲方组织的统一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乙方应按上述商品售价总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1.5为了促进销售,甲方实行对消费者的优惠措施,乙方同意接受、使用甲方所发行的VIP会员卡,优惠内容 ,折扣部分由乙方承担,VIP会员卡积分兑换礼品由甲方承担。

11.1.6乙方负责自身经营的一切营运费和税费,并遵守国家有关税务和发票的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费,按规定使用各种发票,如有违反,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2 价格、质量、售后服务

11.2.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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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乙方进行价格调整应提前三天书面知会甲方,如需甲方协助,则双方另行协商。

11.2.3乙方经营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甲方商场所在市其他商场相同商品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每次应按差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4乙方经营商品销售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标签(特殊行业除外),严格遵守明码标价、一物一签、货签对应原则。否则,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11.2.5乙方保证商品的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商品未达到上述法定质量标准的,甲方可暂停乙方商品上柜销售与货款结算,直至乙方整改合格。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造成甲方名誉损害的,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损失费5000元/次。乙方商品问题严重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1.2.6乙方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如因售后服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行业规定而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或诉讼等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解决争议并承担相应费用。若因此而导致甲方商业信誉受损(如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负面报道等情形),乙方应按引起争议商品价格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7乙方应保证其在商场销售的所有商品及所使用的专柜及广告宣传品等物品不侵犯第三人权利及任何知识产权,乙方自行承担因上述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甲方因乙方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侵权行为所涉商品价值10倍的违约金。

11.2.8乙方应确保经营的货源充足、商品新颖,优先供应紧俏商品和新商品,乙方另增新品种应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1.2.9在经营范围内,如因乙方经营品种不齐,经甲方要求仍不能补货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经营品种出现冲突或发生纠纷时,各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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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营运管理

11.3.1 除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外,乙方不得于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中断营业或进行装修调整。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内乙方免交有关费用。

11.3.2 合同期内乙方及其专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商场的有关管理制度,配合店内营运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11.3.3 乙方承担其专柜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意其专柜与商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

11.4 员工管理

11.4.1乙方自行聘用专柜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名单报甲方备案。

11.4.2乙方保证履行法定用工手续,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且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1.4.3乙方聘用的专柜销售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纠纷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等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从乙方的未结款项中扣减乙方拖欠销售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1.4.4乙方员工须穿着专柜统一工作服,工作服样式须以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批,制服费由乙方承担。乙方的销售人员统一佩戴证件,并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撤换销售人员(甲方要求的除外)。

11.4.5甲方为乙方人员配发的制服、公牌、入场证件及对乙方员工的培训行为,仅属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协助,不作为任何证明甲方与乙方雇佣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11.4.6乙方销售人员在甲方场地内发生的任何行为,视为乙方的服务行为。乙方销售人员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有其他任何违法行为,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撤换;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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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银,严禁乙方人员截留销售收入、私自打折或将业务延伸至商场外。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其所收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将该责任人调离甲方商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4.8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销售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范围进行销售。乙方如有混用条码行为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有商品按正价条码计算,乙方并应按混码销售商品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4.9乙方销售人员不能利用自己或亲朋好友的会员卡套取顾客积分,一经发现,将处以积分等值的5倍罚款,并由乙方将该责任人调离甲方商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2.1甲方权利义务

12.1.1甲方有权对商场的中英文名号重新命名,而无须乙方同意,但应提前知会乙方。

12.1.2甲方应使用商场具备营业条件(包括:提供公共照明、电梯、水电、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安保、清洁服务)。

12.1.3甲方在其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对商场的公共区域进行必要的装饰。

12.1.4甲方应在该商铺交付后,向乙方提交其办理证照所需的各项应由甲方提供的文件。

12.1.5甲方负责办理该商铺之租赁登记手续,并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按政府规定的租赁登记印花税及手续费和约定租赁费。

12.1.6 如该商铺(不包括乙方增加或改造部分)及其商场的公共设施结构部分因质量问题(乙方原因除外)发生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甲方因 13

特殊情况(如设备零配件短期内无法到位等)不能及时维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预计维修完成时间。

12.1.7 在正常营业时间外,如遇到水灾、火灾等紧急事态的,甲方可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应当尽量减少乙方的损失并在事后第一时间知会乙方。

12.1.8 甲方定期对该商铺或附属设备检查养护时,应当提前24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也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工程或经营需要,与甲方商定养护时间。如乙方因妨碍养护而延误该商铺的检查及维修,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乙方经营上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1.9在租赁期内,房产所有人可在无需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将包括该商铺在内的商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不得对上述转让提出任何异议,并在此明确声明放弃任何法律赋予乙方的被通知权及优先购买权。乙方进一步同意在上述转让时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和收益一并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在租赁期内,该商铺所有权的任何变动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但甲方应保证第三方受让人确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同意,若房产所有人需抵押该商铺,无需通知乙方(但要确保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按原定方式继续经营)。

12.1.10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如乙方不申请续租的,甲方在事先通知乙方的前提下,有权带其他有意承租者进入该商铺视察。

12.2 乙方权利义务

12.2.1乙方须依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综合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向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等公用事业营运单位缴纳在该商铺内所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用。乙方应承担按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税费。

12.2.2 乙方同意按甲方规定的位置设置招牌和标志,乙方招牌和标志所涉及的内容应当合法并经甲方同意,否则,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乙方承 14

担全部责任。乙方在安装、使用招牌和标志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2.2.3乙方承诺不在该商铺内储藏或容许他人储藏任何危及该商铺及商场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的材料或物品,如一旦发生此情况,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2.2.4因乙方废水、废气、噪音、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技术不能达到有关职能部门标准而导致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则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全部索赔或罚款。

12.2.5乙方应妥善保护和使用该商铺的消防系统、空调系统和安防系统等设施、设备,并负责该商铺内的消防设施、给排水、排污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承担相关费用。如发现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结构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若不及时通知,所造成的损失的扩大由乙方负责赔偿。

12.2.6与该商铺有关的玻璃制品等易碎品,包括门、窗、间隔、玻璃幕墙(如有)等,在交接验收时如无存在问题,之后甲方将不承担保修责任,乙方必须对上述物品承担日常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如发生爆裂或人为损坏,乙方必须立即按原样进行修复。

12.2.7乙方负责该商铺消防和安全工作,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规定,制订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承担该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在该商铺内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意外,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商铺交还

13.1合同租赁期届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10日内,乙方必须结清应付甲方的一切费用,在保持甲方原设备、设施完好的情况下,将该商铺恢复至甲方交付时的原状交还给甲方(若经甲方同意不作原状交还的除外),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配合甲方办理撤销租赁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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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乙方同意不以该商铺内的装修和新增的设施设备向甲方折抵所欠款项,并且不在任何情况下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装修费用及与装修有关的费用,也不就相关商铺内的装修、设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索赔。

13.3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13.1条款交还该商铺给甲方,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当月基本月租金的日平均金额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一切甲方认为必要的合法行动强行收回该商铺,并有权处置乙方的财产,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付清所有应付甲方相关款项,无论乙方是否自行撤出,均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在该商铺内的财物所有权,乙方同意甲方以甲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该商铺内的财物以抵偿欠款、违约金等,若不足抵偿,甲方保留追偿权。

13.4如乙方未将该商铺恢复至甲方交付时的原状(若经甲方同意不作原状交还的除外),甲方将委托第三方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索。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约定,或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须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4.2 如果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一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综合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每逾期1日,乙方须按应付未付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10日,乙方仍不支付应付款项的,甲方按本合同14.3条款执行。

14.3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应条款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纠正;书面通知后5日内,乙方仍不纠正的,甲方有权停止向该商铺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直至停止乙方的营业,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书面通知后15日内,乙方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和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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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当本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属乙方违约的事项出现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

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除行使本合同上文约定的所有权利外,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须另行付清所有应付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综合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和违约金),如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解除时,如乙方拖欠综合服务费或水电费或其他通过甲方代缴的费用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或水电保证金,乙方无异议,同时乙方还须另外付清所欠的费用;如乙方未拖欠综合服务费或水电费或其他通过甲方代缴的费用的,但在本合同解除后仍有其他款项或任何违约金未付清,乙方同意甲方从履约保证金或水电保证金中扣除。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收回该商铺。 14.5乙方在承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亏损和风险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若第三方因与乙方产生任何纠纷,而直接向甲方进行索赔(包括提起诉讼、仲裁等),导致甲方需代为承担责任的,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及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用等)。

14.6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铺,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当乙方由于债务而导致财产被查封,受到临时处分或声明拍卖财产时;(2)当乙方发生破产或进行清算程序时;(3)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时。

第十五条 免责

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并声明,除非因甲方过错或疏忽导致,否则甲方无需包括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雇员、场地的经营者及顾客)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同时,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缴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亦不因此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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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非甲方责任引起的各种事故、火灾、高空坠物、虫害、偷窃、抢劫及其它刑事案件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5.2 非甲方责任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外界事故引起水、电、天然气等能源供应的缺失、故障、爆炸及停止运作等造成乙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5.3 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进行该商铺或商场正常检修或临时故障抢修而引起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供应中断;

15.4 其他超出甲方管辖范围、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15.5 商户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战争;(2)自然灾害;(3)火灾;(4)社会骚乱(含恐怖事件);(5)政府行为。

16.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30日之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另一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7.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7.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内容,必须提前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作为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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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本合同期满乙方如有意向续签,应在合同期届满之日3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约。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及使用法律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有关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的,须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第十九条 送达

19.1 按本合同发出的通知可根据以下地址交付给接收通知的各方: 甲方: ; 乙方: 。

19.2双方如更改地址的,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每份通知书按以下规定发出将被视为已经有效送达或交付:如以邮寄,为寄出后的第三天即为送达;如亲自递交,则递交予上述地址时即为送达;如以传真发出,则在传真发出时即为送达。

第二十条:双方账号 甲方: 公司全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乙方:

公司全称: 帐 号: 开户银行: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更改上述帐号内容,须于更改前 1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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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21.1甲乙双方确认:

21.1.1凡涉及商场招商经营活动中一切口头承诺、解释及商业广告,文件往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21.1.2本合同所有条款业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

21.2保密:

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本合同及其任何条款或其他保密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正常履行本合同的除外),否则泄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1.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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