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乡调查报告

2020-03-03 12:48: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家乡调查报告书

村委会直选是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政治热情,推动了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但是,在目前的村委会直选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贿选问题,危害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对村委会直选中贿选问题的成因、危害及其治理,应深入分析与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为《村组法》) 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村委会成员实行“直选”已成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然而,在目前的村委会直选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令人担忧的贿选问题,并越来越具有形式多样、影响范围扩大、隐蔽性强的特点,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一、贿选的原因透析

(一) 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贿选行为,其动机都是对当选后丰厚的非法利益的追求,这种贿选预期利益越大,动机就越强烈,贿选的投入也就越高。不可否认,贿选成功后当选人将会加倍地将自己的贿选投入快速收回来,因此,如果没有回收的可能或没有值得回收的利益,也就不可能有什么贿选。可预期的利益越多,选举竞争就会越激烈,贿选投入的成本也会越大,即贿选每张选票的“价格”会越高;相反地,如果可预期的利益相对低下,那么贿选的成本就相对较低。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村委会委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具有了越来越多的实权

(二) 直选程序和操作过程的不规范。

贿选现象的大量存在,与村委会选举程序的不规范有很大的关系。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一般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所依据的大多是各省市制定的《选举办法》,相对于众多千差万别的参选村庄,往往有这样或那样的需要由选举领导小组进行解释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素质并不高的乡镇工作人员往往凭个人好恶进行解释,掺杂了个人感情和意图色彩,这样在选举中出现违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贿选现象的出现也是如此。在《村组法》及各地《选举办法》中都没有对贿选作具体解释,因此选举的基层领导机关对贿选现象一般是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做法,甚至有的选举领导成员直接就参与贿选。

(三) 农民整体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热情不高。

不可否认,当前农民的民主意识与农村改革前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但目前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热情的现状与村民自治对村民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相当多的农民缺乏对民主的正确理解,对为什么要直选村民委员会,以及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内涵,都缺乏全面的理解。

(四) 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现在我国党政群及其事业单位领导或代表的选举,大部分是间接选举,实行直选的仅仅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尽管在一些地方实行了乡镇长的直选,但毕竟为数极少,而且还是试点、探索性质的。即便是在间接的选举中,也不时地暴露出被查处的贿选问题。这说明在各级间接选举中贿选已经不同程度地存在。党委各级的选举是由参加会议的党代表们投票选举的,行政部门的领导是由参加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们投票选举的,人大代表们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肩负人民的重托,而个别人大代表却被贿选组织者收买了。社会大环境中客观存在的贿选现象,给村委会选举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和示范效应,一方面贿选的组织者采用贿选的手段和各种可行的渠道,另一方面,普通村民也容易被人收买甚至说乐于被人收买。

二、贿选的危害分析

(一) 贿选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带来严重的冲击。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政治文明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中最先进的一种政治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在治理国家中一直追求的目标。

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标志着我们在建设民主政治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没有村民自治,就不可能有今天一些地方乡镇长直选的试点和推广。如果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得不到治理,我们建设民主政治的目标也不可能实现。

(二) 贿选制约和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贿选的实质是权钱交易,以金钱购买权力,这种“权力的购买”不仅搅乱了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削弱了本已十分薄弱的农村集体经济。正如前面分析指出的,贿选的背后都有其经济利益的追求,贿选的金钱和财务投入都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回报。当前农村大部分地区的集体资产因家庭承包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削弱,并越来越处于少数人的控制之中,不少村庄账目混乱,多少年没有得到清理。另外,在村庄中,干群的贫富差距也明显拉大。

(三) 贿选阻碍了“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当前“三农”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将“三农”问题的解决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问题;但贿选现象的大量出现,其直接结果之一是新当选的村干部要侵吞集体经济。在调查中我们看到,与普通村民相比,村干部们并没有什么独特的致富手段,但其生活水平却普遍明显高于普通村民。上述这两种情况,都开始成为农村社会中新的不稳定因素,如有的村民铤而走险,使用爆炸、恐吓等各种极端手段发泄自己的不满,有的上访上告,这些虽表现为农村干群关系的紧张,但其深层原因及长远影响却不能不令政治与公共管理人深思。

三、治理贿选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 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一是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要真正地关注农村问题,脚踏实地地研究和解决农村的具体问题,才能拿出治理贿选问题的政策措施;二是坚持农村党支部在农村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其他任何组织都必须坚定不移地接受和服从党支部的领导,形成紧密配合、团结协作的工作局面。

(二) 完善有关法律,严格选举操作规程。

在《村组法》中,虽然有关于警惕贿选发生的要求,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怎样就算是贿选,如情感贿选和正常的感情沟通如何区分;再如财务贿选怎样认定,金钱贿选的数额的最低界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也没有详细的规定,贿选界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必须完善有关法律,为治理和打击贿选提供法律依据。

(三) 构建良性运转的长效监督机制。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村民自治换届选举中,尽管有选举委员会,选举结果需要由委员会盖章确认,但实际上不少村庄并没有这样做,有的不盖章或者仅仅盖个村委会的章。在选举中,上届村委会是不应该参与换届选举工作的。这个问题是与村党支部及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指导失职有很大关系。总之,监督机制不能简单地为了应付换届选举,还要把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的落实监督起来。

(四) 强化思想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即使是一些乡镇干部、一些基层的人大代表,也对《村组法》知之甚少。如果村民自治这项民主实践不能提高农民的素质,不能提高农民的民主参与意识,那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又从何谈起呢? 由于我国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教育,特别是民主意识的教育,这是消除贿选现象的有效途径。

(五) 从实质上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

村民自治中村民的民主权利,不是仅仅局限于民主选举这一个方面,还应包括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诸多方面,这也是《村组法》中明确规定了的。然而在实践中,除了民主选举之外,其他方面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村民自治也仅仅是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才被人关注,而其他时候很少有人关心,问题的核心就是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等方面的权利没有得

到落实,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流于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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