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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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干部管理办法

日期:2012-06-27来源:作者:字体:【大 中 小】

大组字〔2012〕23号

关于转发《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区直有关部门、各选派单位:

现将《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内容,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我区第五批选派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中共大通区委组织部

2012年5月2日

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选派到村任职干部(以下简称选派干部)的管理,按照省委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皖组字[200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保障措施等。

第三条 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选派办具体实施,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二章教育培训

第四条 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年度培训。选派干部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

第五条 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讲求方法,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内容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和选派工作的目标任务安排。

第六条 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干部本人或其所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

第七条 培训工作一般在本市、县范围内进行,也可组织到省内高校和培训基地进行专题培训,或到选派工作先进的地方参观学习。如确需出省培训的,须报经省选派办批准。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 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各级选派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九条 在岗工作制度。选派干部要吃住在村,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2天。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选派干部承担选派工作以外的任务。

第十条 请销假制度。选派干部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要经乡镇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要经县选派办批准;离岗半个月以内的,要经市选派办批准;离岗超过半个月的,要经省选派办批准。选派干部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选派干部的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省财政为每位选派干部安排5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批按照《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

[2004]329号)的规定执行。选派干部使用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要事先提出项目申请,由县选派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选派干部争取的各类款项要在县选派办申报登记,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办公经费管理制度。选派干部任职期间,每人每年安排5000元办公经费。其中,省直单位和皖北三市六县选派干部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选派干部的办公经费分别由省、市、县财政按照2:2:1的比例承担。选派干部办公经费仅限于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办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通讯补贴、统一组织的省内学习考察的差旅费、体检费用等。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办统一管理,由选派办主任审核把关、一支笔审批、每月底报帐。

第十三条 查岗制度。省、市、县选派办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地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对选派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对无故脱岗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一个月无故脱岗3次以上或一次无故脱岗3天以上的,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告知选派单位,并取消当月生活补助;对多次教育仍未改进的,要调整选派干部人选。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制度。教育引导选派干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交通和食宿安全。以县为单位建立选派干部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选派工作发生重大问题或选派干部出现重要情况,按程序及时报告省选派办。

第十六条 选派干部调整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在村工作的;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且经帮扶效果不明显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不宜在村工作的;跨市变动工作岗位,或辞去公职的。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对选派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的时间、内容、等次标准和方法等由省选派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市、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选派干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由县选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市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省选派办审核。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要向选派干部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选派干部考核等次要通过一定形式在选派干部任职村公示,并向乡镇党委和选派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选派干部考核工作实行考核组长责任制,对考核结果出现失真失实的,要追究考核组长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选派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其在选派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选派干部总数的35%,且不占选派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要批评教育;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照程序及时调整,由原选派单位重新选派干部接任。 第二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选派干部任职档案,全面反映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情况。选派干部年度考核情况作为选派干部培养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半年对选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县选派办每季度召开一次选派干部例会,听取汇报,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党委书记要按照《乡镇党委书记履行选派工作的职责》(组通字[2003]16号)的要求,切实履行选派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经常听取选派干部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在选派单位保留编制、职务和身份,定编定岗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关于机构改革中选派到村任职干部定岗及选派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等问题的意见》(皖组字[2002]48号)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选派单位要按照《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派出单位职责》(选派办字[2004]1号)的要求,加强与选派干部的联系,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支持选派干部开展工作,落实选派干部各项福利待遇、差旅费和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力所能及帮助选派干部解决实际困难。选派单位不得自行更换选派干部。选派干部每年要在本单位年度述职大会上报告工作。

双向交流对口选派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选派干部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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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派干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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