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2020-03-03 10:52: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有效期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股东)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飞天福农卡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飞天福农卡向农户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办,在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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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主任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的步骤:

(一)农户申请。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级申请;

(二)入户调查。客户经理入户调查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生产经营状况及经济收入、农户资信状况等;

(三)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客户经理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的评定等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四)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评定。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管理系统评定的信用等级和客户经理初步提出的授信额度,对照评定标准和动态掌握的农户信息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

(五)张榜公示。客户经理对经资信评定小组评定的农户,将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在农户所在村组公示3-5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权审批。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客户经理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有权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对农户资信等级和授信额度的确定。

第十六条 农户申请资信评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二)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三)承认农村信用社章程,积极发展与信用社的业务往来,维护信用社的权益和声誉;

(四)担保他人贷款能积极协助信用社清收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分五个档次。具体标准为:

(一)白金户评定标准:

1.在本行政村具有致富带头作用的种养大户或致富能手,生产、管理能力强,无债务纠纷;

2.与农村信用社往来关系非常密切,能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各项业务;

3.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展期、无逾期、无欠息;

4.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5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10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50%以内;

5.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70%以上。

(二)黄金户评定标准:

1.近三年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能够按时归还,贷款无展期、无逾期、无欠息;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本乡镇平均水平2倍以上,年综合收入在7万元以上,家庭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3.从事的生产项目投资前景看好、生产、管理能力较强,信用度高、偿债能力强,无债务纠纷;

4.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60%以上。

(三)优秀户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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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能合理使用贷款资金、主动按时付息、按期归还借款的,且家庭不动产和年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可提高一个信用等级档次;

(二)因灾害、市场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还款困难,未能按期归还借款,但能积极归还利息并作出还款计划的,可保留现有信用等级档次;

(三)由于主观原因而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应降低信用等级档次直至撤销评级、终止授信。

农户资信等级审查、复评情况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对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的营业网点要设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专柜或兼柜,开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绿色通道,推行“一站式”服务,坚持做到“随到随办”,方便农户申请贷款,缩短贷款办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的循环借款期限起始日必须在评级授信有效期限内,不得晚于评级授信到期日,循环借款期限为两年,其循环借款额度为信用社给予申请人评定的授信额度。签订合同时,将借款人飞天福农卡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行签约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发放,自主决定贷款的数额、期限和利率,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可在柜面(签约网点或非签约网点)或业务平台办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柜面(签约网点或非签约网点)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必须坚持借款农户到场办理,出示身份证和飞天福农卡,在《借款借据》或有关借款凭证上签名。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借款人身份证和飞天福农卡,防止农户借用飞天福农卡冒名贷款。

第二十七条 通过三农自助服务终端、自助查询机、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平台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时,借、贷双方按“密码认定”原则确定借贷关系的产生,并以签约网点及业务受理网点记录的电子信息为有效凭证,持卡人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本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通过三农自助服务终端、自助查询机、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平台办理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可在办理业务后的30日内到签约网点打印借款凭证,逾期不打印者,视为持卡人对此交易电子信息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后,正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每半年检查一次。关注类及不良贷款每季检查一次,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客户经理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和转借他人使用的,应及时采取冻结飞天福农卡剩余贷款额度等相应措施,并提前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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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和确定授信额度准确性的审查和对基层网点评级授信情况的检查,负责超客户资信能力授信形成违约风险的防范,负责对基层网点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总体风险的防控和预警,稽核审计部负责全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四十条 县联社要具体量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面、贷款覆盖面、发放净增额、利息收回率和到期贷款收回率等指标,与客户经理的绩效工资、奖金等挂钩,并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对客户经理进行业绩考核。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不予评级授信的;

(二)对农户调查失真,或调查资料不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造成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或调整不合理的,违规发放贷款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故意提高农户资信等级和信用额度的;

(四)未经调查和资信评定直接给予农户核定信用额度的;

(五)对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给予评级授信的;

(六)超信用额度、跨区域发放贷款的;

(七)疏于管理,造成信贷风险和资产损失的;

(八)对农户吃、拿、卡、要的;

(九)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十)农户举报并经查实的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联社应加强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建立 “定期检查,按季通报,年终总评,奖罚兑现”的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联社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内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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