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德县高原牛羊专业养殖合作社章程

2020-03-03 00:40: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贵德县高原牛羊专业养殖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等发起,于2012年5月20日召开设立大会。 名称:高原牛羊专业养殖合作社牛羊繁殖育肥基地,成员出资总额168万元。 法定代表人:**** 地址:贵德县尕让乡阿什贡村七社 邮编:811704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牲畜所需资料的购买,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育肥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经营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出栏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平均按比例为每个成员量任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的比例。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义务交易量(额)。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牧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牛羊繁殖育肥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不能设置盈利;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名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并以成员出资额的百分比享有表决权和决策权。

(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各项制度,接受本社提供的各种捐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

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二)维护本社利益。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三)承担本社的亏损;

(四)成员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须在会计年度终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成员退社后,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后,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三次成员大会,如有重大事项另行召开成员大会决议,成员大会须由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成员表决总数的一半通过。

第十九条 本社设立理事长一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行驶如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日常工作;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聘任其他职员;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其它机构的工作情

况,生产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检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私分本社财产:不得用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活动,给本社造成损失后,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定期公开、会计人员应有证照、从业资格证书、出纳会计互不兼任,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按照章程,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资金来源

(一)成员出资;

(二)年度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社如有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 本社在下列情形下,经成员你大会决议,报登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与其它合作社并后解散;

(四)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无法继续营业;

(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因以上原因解散,须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其十五日之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四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清算。清理本社财产、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后,向成员公布,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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