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6:18: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借 款 合 同
(民间借款)
编号:()先机民借字()第号
出借人(甲方):身份证号:
地址:
借款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出借人进行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
第一条
(一)
(二)
(三)
(四) 借款金额、用途与拨付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在此特别授权出借人在出借上述借款时,由出借人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 人指定的存款账号。
第二条
(一) 借款期限和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划付日为准。
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利率为/月 。
借款人应按照实际使用该笔借款的时间并按照上述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第三条
(一) 费用 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证/见证、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二)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出借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四条
(一) 出借人出借款项的条件 借款人根据借款担保方式,已与出借人签订了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办妥与
本借款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
(二) 借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委托公证及投保财产保险手续,并将
该抵押物他项权利凭证(及所有权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出借人保管。借款采用质押方式
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出借人保管。
(三) 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已与保证人签署完毕相关反担保合同和办妥相关抵押/质押/委
托书公证及保证人要求的其他手续。
(四)
第五条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满足的其他条件。 还款
(一)当事人约定借款人依照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1)一次性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2)一次性付息,分期还本:;
(3)其他还款方式:
。
(二)借款人应于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借款本息足额存入出借人指定的还款专用账户
中(账号:,账户名:开户行:)
出借人如需变更还款账户的,另行书面告知借款人。
(三)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借款本金及(或) 利息的即为逾期,则出借人有
权向其收取相当于借款金额15%的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出借人另行按逾期金额每日向借款人
收取1‰的逾期罚金。
(四)借款人如需提前归还所借款项,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
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借款人仍应支付约定的全部利息。
第六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
出借人转让债权及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均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一)
(二)
(三)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保证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借款人保证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同意办理由出借人指定保险公司、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应办理以
出借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并愿将保险单正本,出借人要求持有的有关抵(质)押物
权利凭证或证明存放于出借人处,出借人将保证有关重要凭证或证明的安全,并在借款本息
及相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之后,将收存的凭证或证明交还借款人;
(四) 借款人同意将本人银行信用记录提供给具有从事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
征信机构,同意并授权出借人向上述机构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五)
第八条 借款人在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出借人。 违约事件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
(一)
(二)
(三)
(四)
(五)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未按时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 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出借人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 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
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
的;
(七)
(八) 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出借人权益的合同协议
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借款合同承继的义务的;
(九) 借款人及其他反担保人未依照出借人和保证人的要求办妥相关抵押/质押及授权委
托书公证手续及保证人要求的其他手续。
(十)
第九条 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违约处理
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所列违约事件之一时,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借款本金15%
的违约金。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还有权另行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
行处理:
(一)
(二)
(三) 按当事人事先约定计收罚金; 解除借款合同;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部分或全部立即提前到期,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通过
各种形式向借款人追索;
(四)
(五)
(六)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出借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借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赔偿因其违约对出借人及保证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
第十条委托收款事项
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在此特别授权并委托保证人代为向借款人催
收,并采取一定的清收措施,敦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保证人有权对借款人及其他反担保
人提供的反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部分借款。
借款人对保证人代为催收所采取的清收行为不持任何异议,并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一)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以借款的实际天数计算
。
(二)
(三)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产生的争议,均一致同意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认可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
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
(五)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均满足时起生效:
(1)双方均已签署本合同
(2)标的款项以转至合同约定账户
(六)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借人、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署本合同时,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
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借人 :借款人:
(签署)(签署)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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