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评估案例

2020-03-03 08:02: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纳税评估案例

一、内容提要

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是国有金融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承兑,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2010年度该单位实现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2486296.55元、涉农贷款利息收入11872219.54元、中间业务收入15203932.02元,营业外收入290578.79元,金融机构往来收入70160003.09元,利润总额32839030.98元。

在2011年度重点税源企业专项评估期间,XX县地方税务局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运用项目评估法、指标分析法等评估方法,利用税收指标和财务分析指标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合理性进行评析,并对其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了帐实核对,发现该单位存在的纳税疑点,指导纳税人补缴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滞纳金合计13万余元。

二、案例介绍

(一)案头分析,发现疑点。

根据金融企业核算特点,评估人员通过“大集中”系统采集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入库、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以及房产、土地等的税源信息,分析申报数与其相应税基、税率等税种要素和企业状况的逻辑关系,重点审核分析了其表外科目;同时,地税机关针对银行高收入的特点,对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评析。具体分析过程和疑点情况如下:

1、通过分析其表外科目,发现2010年末“应收未收利息”1424776.92元,不能确定是否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存在少缴税款的可能;

2、该单位2010年“营业外收入”290578.79元,上年为0元,变动率为100%,变动异常,是否存在将应税项目列到营业外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

3、该单位只申报缴纳了借款合同印花税,但通过分析发现,该单位2010年还书立了租赁合同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4、该单位“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18069953.06元,而“大集中”系统中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发放工资额17545583.89元,二者不相符合,存在少申报工资薪金数额,少代扣代缴税款的可能;

5、该单位“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借方余额637905.38元,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息得知,该单位于2009年7月份装修营业厅,于2009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投入使用,可能存在将增加的房产价值长期挂账不结转,少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二)约谈核实,举证释疑。

根据案头分析的纳税疑点,XX县地税局决定对该单位相应人员进行约谈。2011 年5月 26 日,评估人员经批准后向该单位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 ,通知法人代表以及财务人员到税源管理科进行约谈,并要其带好有关的帐薄、凭证(或复印件) 。5月 27 日,该单位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准时来到税源管理科,并提供了报表、总帐、各类明细帐等资料。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介绍了该单位的基本情况,然后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了解释,评估人员制作了《约谈举证记录》 。

1、对于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该单位财务负责人承认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该单位对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存在歧义。评估人员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件精神,认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必须从2009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并将相关政策依据向该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作了讲解。经过评估人员的税法宣传,该单位同意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息798978.41元补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经了解,该单位2010年“营业外收入”290578.79元为处置房地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但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该单位所处置的房产建造较早,扣除项目金额较难核实,评估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山东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先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5811.58元,该单位表示认可。

3、印花税方面,该单位承认由于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是太透彻,确实只缴纳了借款合同印花税,其他应税凭证未缴纳,并表示愿意补缴。

4、关于该单位“应付职工薪酬”借方发生额与“大集中”系统中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发放工资额二者不相符合问题,经评估人员核查,纳税人举证,主要是因为该单位发放的取暖费61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06088元及离退休人员返聘所支付的工资156781元未申报扣缴税款,纳税人同意重新计算补缴。

5、该单位“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科目借方余额637905.38元,该单位承认确为营业厅装修支出,已完工投入使用。由于未办理竣工结算,故未结转固定资产,少交了房产税。

(三)评定处理,自查补税。

通过评估分析以及纳税约谈核实,地税机关及时发现了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由于产生少申报税款的主要原因,是近年税收政策变化比较大、比较快,纳税人不熟悉,掌握理解不透彻造成的,决定不认定该单位偷税。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告知纳税人涉税事项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纳税人自行纠正错误和调整账务,申报补缴税款13万余元,其中营业税39948.92元;个人所得税72442.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97.45元;房产税5358.41元;教育费附加1198.47元,地方教育附加399.49元;印花税4386.20元;土地增值税5811.58元。纳税人经过地税机关的评估及辅导,及时、足额地申报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三、评估建议

(一)纳税评估工作要取得良好成效,必须走人机结合的道路。一方面,评估工作要取得较高的质量与效率,必须依托信息化作出定量分析。另一方面,评估工作又必须 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利用税务人员从长期的税源管理实践中积累的工作经验,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分析。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缺少了哪一方面,评估工作都无法取得好的效果。

(二)事先了解评估企业的全面情况是进行纳税评估的基础评估人员要对评估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以及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了解行业特点,熟悉行业财务制度,掌握行业税收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在审核分析中发现疑点,做到有的放矢。

(三)约谈方式的正确运用是澄清和确认疑点涉税问题的关键 评税人员应在约谈前,根据评估分析的不同疑点问题,拟定详细的约谈提纲,使约谈过程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这样,一方面才能找准切入点,才能让企业 难以自圆其说,及时地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参与约谈的态度,从 中可判断出企业存在问题大小的程度。

(四)在评估过程中应宣传讲解相关税收政策,让纳税人对最新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提高了纳税申报的质量,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促进征纳关系更加和谐。

四、案例点评

本案例评估类型为专项评估, 评估税种为所有涉及税种, 评估对象为金融企业,疑点核实的方式为约谈举证, 评估结论为差异符合性结论。

本案例反映的问题在金融行业比较典型,触及了金融行业在征收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其处理方法和结果,对加强金融行业日常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具有普遍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在本案中,评估人员前期评估分析比较充分,能进行多税种全面评估分析,不放过一个疑点,并在约谈中针对性的进行政策辅导,使疑点逐个得到证实或排除,提高了评估工作的效率,体现了评估人员的强烈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报送单位:梁山县地税局税源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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