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违法后果

2020-03-04 01:00: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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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违法后果

作者:劳动管理法律网高级顾问崔炜律师

随着劳动立法的日益完善,劳动执法力度的加大,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企业恶意欠薪的情况也越来约少。但近期仍有企业恶意拖欠工资的情况被媒体报道。

为了给欠薪的企业以警示,同时也为员工进行维权指引,下面介绍一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及相关情况。

一、工资保障措施的目的

法律法规对工资支付进行保障,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减扣劳动者的应得工资;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期限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二、工资支付的基本规范

《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规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三、拖欠工资的违法后果

1、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向劳动者支付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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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加付赔偿金的比例。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是应付工资报酬的25%,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比例都是应付工资报酬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部门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生效的法律。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目前各地的加付赔偿金的比例都是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执行。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加付赔偿金的的支付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四、例外情形

有原则当然有例外,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延期支付工资。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无故拖欠工资不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以上规定虽然确认了企业因经营困难可以暂时延期支付,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经工会同意,延期支付工资

的时间可以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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