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渎职

2020-03-02 17:40: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渎职不作为

偷税犯罪嫌疑人王春玲至今逍遥法外

我公司在2011年7月实名举报连云港市天云广告有限公司法人王春玲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长期开假发票(90%以上)偷逃国家税收一案,被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查实并于2011年12月26日移交到连云港市公安局经济案件犯罪侦查支队。但连云港市公安局经济案件犯罪侦查支队并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对犯罪嫌疑人王春玲采取立案措施,只是以罚代法,罚款15万元了事。并且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给地税局。

得知王春玲偷税犯罪行为没有被公安机关立案,我公司多次到连云港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要求其作为该案件的诉讼主体,履行其应尽职责和义务,打击偷税犯罪行为,督促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给予书面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63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但是,作为该案件的主要承办方,连云港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并没有尽职,对偷税犯罪行为没有没有按报案程序履行,认为只要把材料交到公安机关就不关他们的事情了,至于公安机关怎么处理,立不立案,连云港市地税局根本没有心思追究,同时也不行使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地税局查处的偷漏税案件都具

有法律效力,其认定触犯刑法的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责任人,并给予书面答复。连云港市地税局此行为,是严重的渎职行为,是不作为行为,是在变相支持偷税犯罪嫌疑人低成本犯罪。如果每个纳税人都认为长期偷税的代价不过如此的话,就是在向社会发出一种错误的信息:偷税漏税的代价不过如此,能偷就偷,反正逮到了罚款了事。如果整个社会都是这样认为的话,政府的税收从何而来?税务局及广大公务员的薪水从何而来?社会的福利从何而来?最终损害的国家、社会、还有你自己。

连云港市地税局作为国家税法的执行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条例比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和个人理解的更专业,其查处的案件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既然把王春玲的偷税案件交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可见其性质已经不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能够替代的了,为什么公安机关以罚代法15万元之后,连云港市地税局不予反对,不做申诉呢?不了了之了呢?是否还有其他原因:王春玲的嫂子就在地税局人事处,和他们都是同事。

王春玲偷税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王春玲长期藐视国家法律,偷逃国家税收,连云港市市地税局不作为,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保护的是私人的利益,建议其作为该案件的主体申诉人,督促公安局机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严肃查处,如不立案,给予“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政府、对企业、对老百姓有个交待。

连云港市精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2012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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