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3:20: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设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⑵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⑴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⑵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⑶有三名以上专职律师。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⑴申请设立合伙所的,须有书面合伙协议;⑵合作所发起人须有三年以上、合伙所发起人须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⑶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⑷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办理流程 ⑴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⑵住所地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⑶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市(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⑵设立申请书;
⑶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⑷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⑸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⑹律师事务所章程(要求另附);
⑺申请设立合伙所的,须提交合伙协议书(要求另附);
⑻选举拟任主任的发起人会议决议;
⑼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包括:
a.简历。简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起如实、准确填写律师执业经历,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时间,并写明是兼职律师、专职律师还是合伙人;
b.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附暂住证);
c.学历证书复印件;
d.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f.无其他职业的证明:①原系辞职人员的,应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②原系合同聘用人员的,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聘用关系的证明(由原单
位人事部门出具);③原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者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④原系农村无业人员的,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⑤应届大学毕业生应提交就业报到证;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g.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出具。省直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工作站);
h.同意离所证明(由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①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②跨市、区(县)流动的,应提交同意流动证明(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局出具);
i.发起人为6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j.专职从业保证书;
⑽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者由开户银行出具以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
⑾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⑴所有申请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制作;
⑵所有复印件应由报送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审核,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⑵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⑷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⑸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⑹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⑺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⑻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⑼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⑽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⑵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⑷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⑺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⑻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⑼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⑽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⑾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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