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化处理制度

2020-03-03 08:37: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县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求:

(一)畜禽饲养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配备无害化处理袋、消毒药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或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和人员,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状和档案,有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及时向场方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场方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场方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三)畜禽交易市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袋、密闭盛放桶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地落实在所在地镇(街道)无害化处理场。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采用密闭的容器将尸体运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作深埋处理;对怀疑为动物疫病的应立即报告该场动物防疫监管联系人或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待动物卫生监督人员

诊断后,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五、县设立病死动物处置举报电话。

六、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各项处理,动物防治服务站应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归档。

七、对违反规定经营、使用、丢弃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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