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滥用职权二审辩护词

2020-03-04 01:48: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陈某因滥用职权一案,不服某省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2010)宁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提起上诉。经当事人委托,我受某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担任本案上诉人陈某的二审辩护人,经详细查阅卷宗及调查,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所依据的事实不清,因果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依法应被宣告无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判决中关于陈某有超越职权的行为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结合本案的证据,分析三起案件中涉及陈某的行为中涉及滥用职权的主要如下:

1,拦截、检查、扣押药材的行为:

首先,根据《某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资保站的职责之一是:依照国家、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行使监督检查权。站长的职责是负责野生药材资保站的全面工作。因此,陈某有对被举报的药材进行相关检查的权力。同时,根据《某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23条、25条,对于无证的药材,陈某等人有权禁止运输,暂扣其药材,等候进一步处理。

其次,陈某检查、暂扣药材的行为是正当的职务行为,是执行上司指令的行为。张某是野生药材保护站的主管领导,资保站的大小事情都处于张某的领导支配之下。我国行政决策程序采一长制,从关宏伟的证言中可以看出,平常有关资保站的事情也都是张熙个人决定的。在工作中,陈某对张某的指示(即使是某些不符合法定程序)听从、执行是必须的同时也是无力抗拒的。这点从张志刚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来。在这三起事件中,陈某均是按照张某的通知到达现场,在张某的带领下拦截货车,并按照张某的指示暂扣药材,将药材押送至指定的仓库。因此,在这一阶段,陈某作为下属,对上司的指令进行了执行的行为是属于执行指令的职务行为不属于超越职权。

2,将药材送往指定的仓库后,陈某对扣押的药材没有进行清点的行为:的确属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一定程序瑕疵,但属于工作的失误,不属于超越职权。

3,未提交审委会集体讨论的行为:这是一审判决认为陈某构成滥用职权的关键行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对于这三起重大复杂案件,未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因此属于超越职权,构成滥用职权。辩护人认为,这三起案件未提交审委会讨论即作出处罚决定并被执行,的确属于超越职权。但这并非是陈某超越职权,而是张某超越职权。原因:其一,在处罚决定审核之时,陈某就提出过异议,但张熙以不马上决定会有人找说情往回要药为由做了反驳。其二,这三起没收药材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张某个人决定的。陈某、张志刚等人只是按主管领导的意思具体来操作。正如张志刚所供述的,“主管领导让我办,也只能这样办了。”试问,怎能不分清主次,把明明是领导者的应承担的责任归到下属身上呢?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陈某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结果犯。但并非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只有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即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上面所说,在三起案件中,陈某的主要过错在于,没有严格依照程序清点。即检斤时当事人不在场,让单位之外的人检斤,检斤中途离开。检验物品的数量及品种并在与当事人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将所扣物品查封。但是,没有清点与“致使允许自由买卖的药材被扣押、变卖,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与“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辩护人认为,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造成三被害人的损失构成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被扣押的允许自由买卖的药材被扣押、变卖。而扣押、变卖行为均是张某进行的。

首先,扣押决定是张某作出的。在苗某一案中,9月29日案发当天,审理宋某的是张某。当时宋某明确告诉张某,药材中有少量的白鲜皮。也就是说,张某明知药材中有不该被扣押的白鲜皮,仍然作出了扣押决定,填写了扣押清单。作出没收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第二天就将药材擅自处理,卖给了宋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或者损毁,本案中,张某作为主管领导,明知扣押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仍然不决定解除扣押,相反,将其迅速卖给宋某。从而造成了当事人苗某的损失。

其次,王某一案和赵某一案的发生,与张某纵容宋某非法买卖野生药材有直接因果关系。由证据可以看出,宋某并没有收购野生药材的许可证。本应当对其进行没收药材、非法所得及其罚款的处罚,此外还应当对其进行教育,使其不能、不敢再犯。本案中,张某不仅不处罚宋某,相反还默许其欺瞒行为,把药材低价卖给宋某,纵容宋某等人一而再的从非法倒卖药材行为大赚非法利益。并且,在把扣押的苗某的药材卖给宋某时对宋某说,下次你卖药材的时候跟我说一声。这完全是赤裸裸对宋某所作所为的鼓励。因此,我们就毫不意外的看到了10月10日的王某一案的发生和10月19日赵某一案的发生。在非法处理王某和赵某的药材时,张某甚至因白鲜皮的数量、价格和宋某等人进行了多次争论。而从张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证据也可以看出,三次所卖药材都属于同一批药材,都包括了白鲜皮。

由此可以看出,张某对于擅自出卖白鲜皮是明知且故意的。是造成三被害人人损失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

第二,从现有证据来看,白鲜皮等药材在仓库中被偷盗隐藏,是导致三被害人损失的又一大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即使是被扣押的合法财产,在依正当程序合法扣押等待处理时,在没有被主管领导决定返还给所有人

时,仍属于国家财产。在此期间。因此,即使没有经过清点,只要被扣押查封,任何人都不能擅自处理。三案件中,药材被放在宋某仓库里,后来找不到白鲜皮了,其中一项合理推测就是宋某等人对于药材进行了隐藏、偷盗。而且,对此,宋某也承认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导致导致三被害人找不到白鲜皮,也无法索要回来。造成了三被害人的重大损失。

总而言之,三被害人的损失主要是由于张某、宋某等人的行为造成的,上诉人陈某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程序方面的瑕疵,但与重大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陈某没有清点的行为,使宋某等人钻了空子,属于滥用职权,对被害人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对此上诉人也认识到了并且深深悔悟。但这并不是“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不是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依法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首先,主观方面:上诉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多年,兢兢业业,无前科劣迹,在被调查讯问期间也如实交代全部问题,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悟,表明其主观恶性很小,属于可以教育、改造好的人。谈不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客观方面:上诉人陈某的行为与三被害人的重大损失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一般的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可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况且,没有清点也是有原因的:

其一,被害人自己具有一定的过错。在拦截现场,在陈某等人查问车上装的何物时,三被害人均肯定的说车上只有赤芍,没有别的,并说了明确的数目。鉴于当事人均没有收购和运输许可证,赤芍属于省重点保护药材,根据相关法律,所有的药材被拦截、被一起暂时扣押等待处理是正当的合法的。上诉人陈某并不知道扣押药材里面有不该被扣押的白鲜皮、车前子等物。

其二,没有当事人在场,主要是怕当事人闹,阻挠卸货。在押送药材到达仓库后,上诉人主观方面一是出于听从、信任领导安排,二是认为当事人不可能撒谎,因为那样吃亏的是他们自己,客观方面一是药材数量太多且当事人之间说的数目都能对上,二是确实有事,张某通知其去做笔录,三是天晚了,种种原因,造成未对扣押药材进行仔细清点。

因此,结合主客观事实的分析,上诉人陈某的行为,只能是违反一定的工作程序的程序瑕疵问题,而非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因此,根据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建议法庭依法宣告陈某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因果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陈某的行为依法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恳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改判上诉人陈某无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2010年10月12日

滥用职权辩护词

黑社会二审辩护词

李庄二审辩护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

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二审辩护词

王某等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滥用职权

张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案件二审辩护词

论滥用职权

《陈某滥用职权二审辩护词.doc》
陈某滥用职权二审辩护词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