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部景区讲解员管理制度

2020-03-01 19:08: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景区讲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景区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景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景区从事讲解活动,必须依照规定参加培训,通过考试合格取得讲解员证。

第三条

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第四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必须佩戴讲解员证。

第五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应当着装统一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六条 10人以上旅游团队团队,需持话筒向游客进行讲解。

第七条 散客需要讲解员进行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可收取讲解费,收取标准如下:10人以内(含10人)30元;11人—20人(含20人)40元;20人以上50元。

第七条 讲解员应严格服从景区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景区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第八条

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时,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九条

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条

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有恐吓及强迫游客的言词。

第十一条

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园管理处或游客中心进行投诉。生态园管理处或游客中心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由生态园管理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讲解员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视同旷工处理)和旷工15天以上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停团或除名处理。

(二)对讲解员未佩戴讲解证或未按照要求配带话筒的处于50元罚款。

(三)对讲解员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的,将对第一次不服从安排者处罚50—100元,第二次不服从安排者将予以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处理。

(四)对造成游客投诉或重大影响的,将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和深刻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

(五)对讲解员在讲解过程中有恐吓游客的言词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投诉的,无重大影响的将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和深刻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有重大影响的将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或除名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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