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注册登记

2020-03-03 13:26: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锅炉

一、锅炉注册登记: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合同中未明确的由锅炉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注册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3、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4、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7、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8、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注:其中

2、

3、

4、

6、8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另需提供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原件,作为核对材料进行核实。

D级汽水两用锅炉,仅需要提供

1、

2、

3、4项规定的资料。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需提供与出租方签订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水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其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所提交的资料,包括填写的或复印的资料和文件都应当盖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章(专用章),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锅炉改造

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斯的《使用登记证》。

三、锅炉停用

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用锅炉的停炉保养工作。在封存后3 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四、锅炉移装:

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

移装时应当按照锅炉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使用登记表》、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证书及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五、锅炉变更单位:

锅炉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持《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上做注销标记,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原《使用登记表》、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

1、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1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在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变更后的新使用单位按照第四项的第2条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六、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七、超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锅炉: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锅炉,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继续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以及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允许继续使用的报告,申请变更登记,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不允许变更登记的锅炉:

(一)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五)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其中

(五)项在通过改造、修理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九、锅炉报废: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使用功能,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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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工商局登记注册工作总结

《锅炉注册登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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