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7号 关于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0-03-02 09:02: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发文文号: 深发[2012]7号

发文时间: 2012-7-

5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工商办字[2012]38号)精神,努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地区商事主体发展壮大,全面推动区域经济繁荣发展,再造深圳经济特区制度优势,现就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和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深圳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企业准入门槛高、程序繁琐、效率较低、行政性干预过多,阻碍了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发挥。构建新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大力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的应有之义,对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真正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关键作用。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有效协调运转。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型政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重点,迫切需要打破背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利益格局,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以企业和市场为导向,建立“宽入严管”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新体系,有利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建立精简、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实现社会经济的有效协调运转;有利于主管部门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变前端控制、静态监管为后端控制、动态监管;有利于部门间协调互动,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最终实现商事登记管理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促进商事主体意思高度自治的有力手段,有利于建立公平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商事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充分尊重和信任商事主体的自治能力和水平,不随意干预商事主体内部管理事务,多用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方式,少用行政责任和行政手段,有利于真正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社会,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格局;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精神,使法治、诚信、效率、公平成为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流价值。

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基本原则,以理顺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管理的内在联系、实现各部门责权利的平衡对应和协调运行为主要抓手,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作用,努力建立与国际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商事登记制度。

(二)主要目标:

1.改革现行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的关系;

2.改革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3.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放开对自然人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限

制;

4.改革现行企业退出机制,建立更便利、更灵活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5.改革现行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制度,构建有效采集和查询商事主体真实经营状况的信息基础;

6.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7.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全面推行网上注册,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措施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部门多、事项广、程序严格,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一)加紧立法跟进,形成有力法律保障。要充分发挥特区立法优势,以特区法规的形式,确立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立法工作进程,草拟商事登记特区法规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审议。完善税务、银行、保险、进出口、出入境等各方面的执法衔接机制。

(二)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全面推进。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明确在新的商事登记制度下各部门的登记和监管等职责分工,并严格贯彻落实;同时,认真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解读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认知度,营造良好的氛围。市编制部门要按照改革后的各相关部门事权重新划分职责,对许可审批部门审批和监管职能作出调整。各许可审批部门按调整后的职能,制定具体的许可审批和监管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妥善做好过渡期制度安排,确保改革平稳推进。按照“有效衔接、稳步推进”的原则安排制度过渡。在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立法之前,保证旧版和新版的企业营业执照、已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各项登记、监管制度等实现无缝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策支持。

(四)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系统运行顺畅。市政府指定的信息管理部门要依托现有的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察系统,抓紧建立与新的商事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信息平台实现登记和监管信息互通,协同履行管理职责。实现“三证合一”后,登记机关和税收机关要加强沟通,保证税收登记和征管平稳顺利。

(五)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作用。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对消防验收、环境影响评估、卫生学评价、审计、验资等在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中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技能进行资质或资格认定、许可评估的领域,逐步将实质性审查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完成相关工作,并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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