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诉状

2020-03-04 00:43: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 事 诉 状

原告:范书娟,女,29岁,汉族,住汝南县王岗镇大胡庄村范庄35号。

被告:李磊,男,汉族,28岁,住汝南县王岗镇王岗村二队。(现住所地:越南国,同奈县、隆城县、三福工业区、大森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机:0084-613512828,传真(61)512829,李磊个人电话:01692097858)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子女李蕴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起去东莞打工,并且同居生活,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8月生育一子,后因李磊去越南务工双方长期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与2005年12月10协议分手,并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但后来被告又欺骗原告说“让原告等他

3、5年,等他回来后好好过日子”。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带着孩子去被告的父母家继续生活。但是去年被告却突然提出要和原告彻底分手,原告悲伤之余,在2009年7月17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把孩子李蕴泽由原告独立抚养,因为被告李磊未到庭,由法院的主持庭外调解,原告与被告的父亲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范书娟,李

磊所生一子李蕴泽,由李战民代管,范书娟有教育,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李战民代管期间,范书娟可随时进行探视,探视期间李战民为范书娟提供生活便利,寒暑假期间,范书娟可随时接李蕴泽至自己家中共同生活。”但协议达成后李战民拒不履行在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去探视孩子,李战民夫妇不让探视,而且恶语相加,原告苦苦述说,李战民夫妇终于同意原告探视,但是只能让原告站在大街上见上一面,更别说让孩子跟着原告回去居住一段时间了,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协议的不履行,还是对母爱的残酷剥夺。而且孩子在李战民夫妇的恶意教育之下,已经对自己的亲生母亲产生了恨意,与原告说话带着强烈的敌意,让原告心痛万分。

由于被告常年在国外打工,家中只有老人照看小孩,极其不利于小孩以后成长和教育,极其容易形成留守儿童的不良状况。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在农村的各种经济条件和文化教育条件均不利李蕴泽健康成长。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如以后生活中发生需要增加抚养费的事由,保留诉讼的权利。变更抚养权后,原告保证被告的探望权。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2010年7月7日

民 事 诉状(变更抚养权)

抗诉状

撤诉状

行政诉状

离婚诉状

变更抚养权

抚养权问题

抚养权公证书

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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