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2020-03-03 13:10: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我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修订《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以共同兴趣和爱好为基础,按照章程自愿组织起来并进行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受上海大专院校党委领导,服从共青团上海大专院校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大专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联合部(以下简称“社团联”)是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的社团工作部门,倡导、组织、监督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求实创新、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和社会服务活动,使学生社团切实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服务;代表所有社团正当、合法的利益和意志,表达和维护各社团权利。 第五条 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上海大专院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七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构为院团委。院团委委托社团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我院学生社团共分为专业类、实践类、体育类与文艺类四大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九条

申请筹备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院在籍学生10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4.有至少一名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背离校园文化主旨。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使用性质模糊的名称。学生社团须具有明确的中文名称。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筹备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社团发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需文件完整地提交社团联。提交文件包括: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1 4.指导教师的相关资料(必须为校内教师);

5.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名称、宗旨;

2.活动场所、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10.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联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批准筹备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十四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社团联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并将结果报院团委审核,由院团委做出批准成立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负责人于批准成立5日内至社团联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院团委在学生社团完成注册登记后5日内由院团委正式行文批准成立,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院宣布,并报市学联秘书处备案。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批准筹备期限界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达到30人的;

5.无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教师不具有相关指导能力的或指导教师非本院教师的; 6.学院认为不适宜成立的社团。

第十八条 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如果其章程和活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重新向社团联提出申请并重新登记注册,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社团联申请注销登记: 1.不能实现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向社团联提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挂靠单位意见书。社团联在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过变更或注销,院团委在报批后5日内以公告形式宣布,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坚持自愿原则。学生个人加入某一社团,由本人直接向该社团提出申请,承认该社团章程,经该社团批准后,可吸收为正式成员。所有社团招收成员应有规范的程序,并且面向全体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社团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社团章程;

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6.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提供会议的主题、流程报社团联审核,报院团委批准。团委、社团联对各社团会员大会的过程实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和变更一般由会员大会选举通 过,并经社团联审查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管理,院团委于每年十二月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社团联负责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规章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末三周内上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表及本学期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等,并报社团联备案。对于长期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将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改观的,院团委将予以解散并注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每年秋季学期总体招收一次新成员,在完成招收新成员的工作后一周内,需向社团联上报招收人数,招收人数不应超过200人。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社团收取会员费,每学年不得超过一次,优秀社团不得超过30元。其他社团一律不得超过20元。如有特殊情况,应报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会员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规范。收取会费时,学生社团应向成员提供统一的收据,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社团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若为筹集社团活动经费所需,应经由挂靠单位同意,并报请院团委和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否则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的,应报院团委审批: 1.离开校园开展活动或涉及非本院学生或人员参加的活动; 2.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3.举办收费的培训班、学习班、舞会等活动; 4.群体性集会、沙龙等活动; 5.需要使用经费的活动;

6.其他有关学校秩序、声誉和政治影响的重大活动。

3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申办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活动需提前5日向社团联提交申请报告、简要活动计划书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社团联审核并报请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目的宗旨、内容形式、预计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和负责人; 2.挂靠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3.活动经费的来源和组织方式;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完成本规章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活动后,应于5日内将活动总结报告交社团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通知等宣传资料公开张贴的,需署名“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XXX”字样,并按学院规定地点和范围张贴。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将定期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上海高校明星社团”;同时院团委和社团联每年对全院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校级优秀社团,并对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社团及个人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不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及院团委、社团联的指导的; 3.财务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5.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6.持续三个月无正式负责人且不进行活动的; 7.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社团联有权责令其解散。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正常社团活动的;

2.散布违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的; 3.违反本管理规定,且未加整改或整改无效的;

4.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5.背弃社团宗旨,情节严重的;

6.社团成员连续两个学期活动不足30人的; 7.社团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接受管理的社团,院团委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动、限期整顿等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社团将予以撤销。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4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谋取私利,不得利用社团名义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向会员公开经费的收支情况记录。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之日起应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并由挂靠单位安排辅导教师负责监管财务。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由社团自行筹集,院团委和挂靠单位对学生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专业、实践、体育、艺术等活动,将酌情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 社团联负责全校社团经费的监督审计,每年组织一次全校社团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大专院校各类学生社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日”指的是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大专院校 社团联合部 年12月5日

2008

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注册管理规定

中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大专院校学生班级管理案例分析

学生社团招收新会员管理规定

社团管理规定

社团管理规定

厦门市科技中学中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大专院校后勤管理工作总结

《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doc》
上海大专院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