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工程查验作业指导书

2020-03-02 17:42: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x 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为了明确和规范甲乙双方物业承接查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 小区承接查验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座落位置 : 管理界限:

第二条 承接时间

双方同意 年 月 日为双方办理具体物业承接的时间,双方在办理具体承接手续前,应就各自工作做好衔接,配备好各自管理、技术人员等,自承接手续完成之日,物业管理职能正式移交接管。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甲方做为本合同约定移交物业权利人,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四条 现场查验 起,甲方应当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甲方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双方同意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由甲方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时限。

第五条 甲方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单。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乙方应当对下列物业提供一次分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和维修后复验收服务工作。

(一)分户查验:进户门、窗、墙体、地面、顶棚、照明、给排水、防水、电气、智能化等

(二)共用部位:包括并不限于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三)共用设备:包括并不限于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四)共用设施:包括并不限于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八条 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一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九条 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分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现场查验中,乙方应当将物业分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乙方复验。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之日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并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甲方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乙方承接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乙方拒绝承受甲方交付的不符合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不构成违约。

第四章 移交质量问题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的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在双方确认情况下,甲方应积极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第十五条 公共配套设备设施的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 个工作日内进行组织施工方或其它第三方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复验确认和移交。

第十七条 资料移交存在缺失的部分,双方同意,甲方应及时进行补齐。

第十八条 物业钥匙的承接查验:缺失或存在的问题,3个工作内给予补齐或整改,合格后进行复验。

第十九条 关于甲方预收业主其它费用,应在约定工作日内归还于业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移交,在书面通知后,甲方仍不移交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二十四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过程中,对业主享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双方应当保护。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转交业主的投诉,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处理和解决。

第六章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双方同意,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甲方和乙方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若未经双方确认,不具有约束双方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物业公司提供一次承接、维修复查服务,通过对复检查问题率较高,物业公司向地产项目部提供有偿查复验服务收费:分户查验280元/户;精装修分户查验380元/户。 第二十七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乙方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本协议没有约定的相关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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