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

2020-03-03 18:05: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

考评标准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按百分制进行评定,基础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加分、扣分后的累计得分不得高于100分或低于0分,即:加分后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算;扣分后累计得分低于0分的,以0分计算。

(一)基本要求(基础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2)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

(1)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 (2)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3)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1)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2)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5分)。

(1)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3)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1 (5)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1)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对口支援等医疗活动。

(2)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分依据

1.全年出满勤的,加6分;出勤率≥95%的,加3分。

2.参加单位组织的义诊等公益性活动的,每次加1分,每人最多不超过5分。

3.城市医生到基层卫生机构挂职锻炼(含参加专家服务团)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卫生机构定点工作,连续服务时间达到半年的,视其表现加1~3分;连续服务时间达到一年的,视其表现加3~5分。其中,属于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的加分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下派医生总人数的50%。

4.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3个月以上的,视其表现加1~3分。

5.参加基层卫生帮扶(不含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卫生机构定期定点工作)项目,在本省农村和社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3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5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8分;因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2分。

6.参加卫生对口支援项目,在西藏、新疆、宁夏等条件艰苦地区连续工作超过1个月(含1个月)但不足3个月的,加5分;超过3个月(含3个月)但不足半年的,加8分;超过半年(含6个月)以上的,加10分;因工作表现

2 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5分。

7.收到患者及家属或单位表扬信、锦旗给个人的,每次加0.5分,给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0.5分,每人最多加5分。

8.先进事迹、典型正面事迹在省级、设区市级和县级新闻媒体报道属个人的,每次分别加

3、

2、1分,每人最多加5分;属集体的,有关人员每次各加

2、

1、0.5分,每人最多加5分。同一事例重复报道的,以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9.自觉拒收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经单位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6分。

10.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经单位纠风办核实),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每次加2分,每人最多加6分。

11.检举他人收受各种回扣、开单提成、擅自接受资助,经查属实的,加5分。

12.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每次加2分。

13.纠正他人因违反医学保密规定和保护性医疗制度而挽回不良影响的,每次加2分。

14.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的,每次加2分;表现突出,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表彰的,另加5分;受政府表彰的,另加8分。

15.见义勇为,为维护医疗秩序勇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表扬的,加5分。

16.被评为本单位先进工作者的(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加2分;被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加5分;被评为设区市级劳模的,加10分;省级劳模的,加15分;全国劳模的,加20分(被评为全省或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分别按设区市级或省级劳模加分)。受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单项表彰的,分别加

6、

5、

4、3分;同一事迹受多次表彰的,以加分高的计算,不重复累计。

17.被评为本单位先进集体的,相关人员各加1分;被评为市、县级先进集体(不包括各种单项表彰,下同)的,相关人员各加3分;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相关人员各加5分;被评为国家级先进集体的,相关人员各加8分。

3 上述各种表彰按批准公布的时间作为当年医德考评的加分依据。

(三)扣分依据

1.未经批准,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每次扣2分。 2.请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扣5分;请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个月、不足4个月的,扣10分;请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4个月的,扣15分。请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不足40天的,扣5分;请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40天、不足60天的,扣10分;请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60天的,扣15分。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医德考评。

3.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工的,按每半天扣5分计算。

4.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的,每次扣1分。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的,每次扣2分。

5.上班着装不整洁、语言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不佩戴胸牌上岗的,每次扣0.5分。

6.不落实首诊负责制或首问负责制的,每次扣3分。

7.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疑问和投诉,不能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和调查处理,激化矛盾纠纷,导致被患者及其家属因行风问题实名投诉到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每例扣1~2分;被投诉到同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2~4分;被投诉到上级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的,每例扣4~8分。

8.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缺陷或不足,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意、被投诉或发生争吵的,每次酌情扣2~5分。

9.科室不按规定提供规范的收费一日清单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每次各扣5分;虽有提供收费一日清单,但不及时、不规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每次各扣2分。

10.泄露患者隐私或医学秘密的,每次扣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11.违反处方管理规定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指南)使用药品的,每次扣5分。

12.不执行诊疗规范给病人作检查检验的,每次扣5分。

13.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影响的,每人扣5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每人扣10分。

14.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扣15分;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0分。

4 15.违反卫生管理规定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包括超范围执业)的,每次扣15分。

16.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15分,负轻微责任的当事人每次扣5~10分。

17.夸大或虚构病情,为单位或个人牟取利益的,每次扣15分。 18.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视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扣10~20分。

(四)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医德考评内容,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科防治机构医务人员的加(扣)分项目和标准,经公布后实施。

在上述加(扣)分范围之外,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充分征求医务人员的意见,制定有与医德考评内容相关的加(扣)分条款和分值,但单位自定加(扣)分项目的分数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五)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

1.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2.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记费、多收费或者私自收取费用,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责任人员;

3.因工作不认真造成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活动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制剂、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对胎儿作性别鉴定的; 10.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11.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5 14.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接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为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的;

15.违反规定,擅自接受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经销人员的资助,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动的;

16.对医务人员在用药、检验、检查中提供各种形式开单提成的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

17.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8.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参加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卫生援外工作的;

19.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0.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

21.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的; 22.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的情形; 23.各单位认定的其他行为。 考评等次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按下列条件确定:

优秀——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且扣分不超过10分。 良好——考评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扣分不超过20分。 一般——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且扣分不超过30分。 较差——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或扣分超过30分或有“一票否决”行为。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医德考评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评总人数的30%以内(如果实际得分数达不到控制数,可按高分到低分顺序选取)。被评为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被设区市及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评总人数的35%以内。因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行风案件,被设区市及以上政府或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参

6 加考评总人数的20%。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合理分配。

医德档案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人接受职业道德规范和医学伦理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2.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对文明规范服务、改善服务态度、尊重病人权益等检查涉及本人方面的情况;

3.本单位通过日常对病历、处方的检查分析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抽查反映本人在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医疗服务收费(收费清单)方面的情况;

4.本人获得各种奖励荣誉、新闻媒体先进事迹报道和病人表扬; 5.本人受到患者及其家属投诉(问卷调查)及调查处理情况;

6.本人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纪律受到本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戒勉谈话的情况;

7.本人拒收或收受“红包”和回扣、开单提成的情况;

8.本人参加义诊、基层卫生帮扶、卫生对口支援、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9.其它能够反映本人在医德考评中需要加分或扣分的材料; 10.本人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七、考评结果应用

医德考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的人选和任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医德考评等次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一般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1年。医德考评等次确定为较差的人员,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

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对医德考评“较差”等次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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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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