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资金证明

2020-03-03 17:08: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办理 “自有资金”《征免税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署税[1999]791号,署税[2000]2号

申办条件:①按商品规范申报要求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②进口货物发票或合同(包括附件)的复印件两份; ③进口货物详细的用途说明,必要时还应提供海关所需的货物图片、技术说明资料等相关文件; ④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海关核销后退还申请单位); ⑤如进口设备需要“进口许可证“的,应提供其复印件一份; ⑥公司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⑦由项目单位(货主单位)出具并签章的授权本单位人员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授权书》(正本)。

办事程序: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预录入--海关初审--海关复核--科长审核--处长审核--交企业

办理时限:正常情况下办理减免税审批需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是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收费管理规定》

收费标准:商品清单30元/页 咨询电话:65396440/47/36

自有资金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信息来源:外企处 【2010年12月24日】 作者:

一、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发第478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天津海关公告2008年第7号

二、申报条件

1、鼓励类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等4类企业。

2、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使用为审计报告中4项:

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税后利润。可累计使用申报,也可单项使用。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表,盖企业公章。

2、物品清单(3份),盖企业公章。

3、区县商务部门意见(网上上报)。

4、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证书”或“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或被有关部门批准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5、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企业首先申请网上用户,联系电话:23201708。

2.企业进入天津市商务委网上办公系统)填报申请表及进口设备清单;填报准确后报区县商务部门初审,并将上述确认书或证书或批复、审计报告传真至外企处,传真电话;23201742。

3、区县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4、市商务委审核后,出具更新设备文件。

6、企业打印申请表、清单。

7、企业到市行政许可中心1楼14号窗口,递交申报材料,并领取备案文件。

五、注意事项

不能进口旧设备及成套设备,可以进口单机设备和设备备件(按海关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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