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三支一扶人员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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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1-04-18

信息分类代码: 劳动就业/公告/政府办

索 引 号: 300066-2011-00223 关 键 字: 人事,考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全面准确评价“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就业安置提供依据,根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平人事〔2006〕89号)和《静宁县“三支一扶”、进村(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静政办发〔2007〕8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总结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三支一扶”人员。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以“三支一扶”人员所在服务岗位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考核其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 是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 是指适应服务岗位要求,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发挥特长服务基层的能力。

勤 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吃苦奉献、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纪法的情况。

绩 是指履行服务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服务工作成绩情况。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5%。

(一)优秀等次考核标准:

1、严格自律,思想稳定,适应基层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广泛团结同志,与群众关系融洽。

2、工作扎实认真、积极性高,在工作条件艰苦的环境中克服困难、任劳任怨、吃苦耐劳,模范遵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品行端正、群众威信高。

3、业务熟悉快,能独立承担基层服务工作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强,在服务岗位上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4、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在提高农村教育医疗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传播新思想新观念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被评为乡级以上先进典型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合格等次考核标准:

1、能够严格自律,思想比较稳定,适应基层工作能力较强、有服务意识,能团结同志,联系群众。

2、工作积极性较高,能克服工作、生活上的各种困难,坚守服务岗位,遵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品行端正,有一定的群众威信。

3、业务熟悉较快,能独立承担基本工作任务,有一定解决基层实际问题的能力。

4、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提高农村教育医疗水平、带动农村增收致富、传播新思想新观念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不合格等次考核标准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群众反映比较差。

2、履行职责的能力较弱,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

3、不遵纪守法,造成工作失误、安全责任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旷工累计超过10天的,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请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四)第一个服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长期病假(30天以上)的,须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证明,由服务乡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社部门审批,情况属实的,执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生活补贴按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1、服务不满一年的,生活补贴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2、服务满一年的,生活补贴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1、服务不满一年的,生活补贴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2、服务满一年的,生活补贴按百分之七十计发。

第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因事请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在二十天内生活补贴照发;超过二十天的,按所超天数扣发生活补贴(日生活补贴按本人月生活补贴总额除以21.5天计算),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按好、中、差三个等次,由服务单位按月组织实施。一年内平时考核有两次以上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五次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等次。年度考核由服务单位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于每个服务年度末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个人总结。“三支一扶”人员按照年度考核内容的要求,认真进行总结,填写《静宁县“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单位进行个人述职,服务单位结合平时考核进行民主评议,重点测评工作完成情况。

(三)考核意见。服务单位根据民主评议情况,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经服务乡镇(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县人社局。

(四)确定等次。县人社局对各服务乡镇(主管部门)上报的“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限为两年。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自愿留在基层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根据平人事〔2006〕89号文件规定,按就地就近的原则安置到乡镇事业单位就业。现服务单位有空编的,安排就业;现服务单位没有空编的,由县上调整编制或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就业。安置就业的,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对要求自主择业的,由人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第一个服务年度考核为合格、第二个服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可延长半年服务期,服务期间不再发给生活补贴,期满后重新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对延期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安置资格,自主择业,将有关事项记入本人档案并报省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考核办法,严明考核纪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选进村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三支一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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